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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各省市政策梳理!最新!最全!

时间:2023-03-28 来源: 浏览:

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各省市政策梳理!最新!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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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科技成果 16

秋凡科转整理自陕西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科技厅、广东省科技厅、四川省科技厅、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内蒙古人民政府办公厅等

      什么是职务科技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指出,“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2022年以来,已有陕西、浙江、广东、四川、北京和内蒙古等省市 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文件,试点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 为方便大家学习了解,秋凡科转把相关政策梳理如下:

       2022年3月21日,陕西省科学技术厅等部门印发《陕西省深化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推广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试点经验实施方案》(陕科发〔2022〕7号)。

2022年9月,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发布公开征求《关于开展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通知指出, 支持省内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国有企业等将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免除科研人员“不愿转、不敢转”的后顾之忧。
关于开展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充分激发青年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根据科技部等 5 部门《关于开展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刻把握创新制胜工作导向,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和人才强省首位战略,聚焦“ 315 ”战略领域,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持续深化拓展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坚持减负与激励并行、授权与服务并举,支持青年科研人员挑大梁、当主角、显身手,保障青年科研人员将主要精力用于科研工作,造就规模宏大的青年科技人才队伍,筑牢面向未来的决胜力量,为我省加快打造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战略支点提供强劲支撑。

(二)主要目标 2022 12 月底前,省级层面完成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省自然科学基金“负面清单 + 包干制”、科技成果转化赋权改革扩面、科技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的制修订工作 ,各地方、各单位要完成各自层面的措施办法制修订工作,推进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落地落细; 2023 6 月底前,各项措施办法全面实施并取得显著效果,形成一批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实践成果,争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二、行动内容

(一)构建青年人才担纲领衔的支持机制

1. 支持青年人才牵头承担重大科研任务。 深化“揭榜挂帅”“赛马”等制度,支持青年人才参与“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大幅提升青年人才领衔承担省重点研发攻关计划的比例, 2023 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中,力争 40 岁以下青年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比例较上年提高 2 个百分点。 以青年科技领军人才为切入口, 探索建立青年科技人才“白名单”制度 。实施基础研究青年人才专项,探索对青年科学家实施长期滚动支持机制 (省科技厅)

2. 支持重大创新平台集聚青年人才。 鼓励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等战略平台为青年人才创造挑大梁、当主角的机会, 2023 年底前,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集聚青年人才超 3000 名,自主立项课题 50% 以上由 40 岁以下青年人才担纲 。启动“百院千企引万才”行动,加强市县和部门联动,发挥重大科创平台等用人主体和猎聘机构积极性、能动性,以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搭建人才供需平台,加大国内外优秀青年人才的发现引育力度。 (省科技厅、省科协)

(二)完善有利于青年科研人员脱颖而出的培养机制

3. 建立青年科研人员稳定支持机制。 实施万名博士集聚行动,加大对企业在站博士后科研项目支持力度, 引导部分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对新入岗的博士毕业生、博士后提供不少于 5 年非竞争性经费 ,公办高校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的 50% 以上用于支持青年教师和青年科研人员。 探索设立浙江青年人才发展基金,整合社会资本,择优资助和支持一批优秀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 2022 年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青年人才 500 名以上, 力争超过 50% 的基金项目由 40 岁以下青年人才担纲 。到 2025 年,省自然科学基金 70% 以上项目由青年科研人员承担。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4. 扩大科研单位用人自主权。 支持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对优秀青年科研人员设立青年科学家、特别研究等岗位,在科研条件、收入待遇、继续教育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建立科研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控制、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在不增加财政负担和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的情况下,科研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可自主确定本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2022 年底前遴选部分科研事业单位开展试点。 (省人力社保厅、省科技厅)

5. 保障青年人才科研时间。 确保青年专职科研人员工作日用于科研的时间不少于 4/5 。不要求青年科研人员参加应景性、应酬性活动、列席接待性会议,原则上不借调在一线从事科研工作的青年科研人员。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开发科研助理岗位,科研助理工资、社保可由结余经费及项目劳务费支付, 2022 年底吸纳高校毕业生 7000 名以上。鼓励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建设母婴室、提供儿童托管服务,组织青年科研人员开展“每天运动 1 小时”活动,积极配备相应的活动场地和条件。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6. 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育平台建设。 组织青年科研人员参加“领航计划”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国情研修、“之江院士讲坛”等活动,实施院士结对培养青年英才计划、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千博助千企”专项行动,完善浙江省青年高层次人才协会等组织建设。支持青年科研人员加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团,并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中吸收一定比例的青年科技人才。加强与海外科技组织等机构的联系与合作,高水平举办2022 年世界青年科学家峰会,拓宽青年科技人才科技人文国际交流合作渠道。加强青年科研人员作风学风建设,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加强对青年科研人员的思想政治引领。(省科协、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三)建立符合青年科研人员发展规律的评价机制

7. 构建中长周期多元化评价体系。 科学设置人才评价周期,基础研究人才、青年科技人才重点推行聘期评价、长周期评价 。对青年科研人员减少考核频次,简化、淡化平时考核。对孕哺期女性科研人员适当放宽期限要求、延长评聘考核期限。合理评价青年科研人员实际工作贡献,根据岗位特点分类设置评价指标,对履行岗位职责、参与的科研工作、发表的高水平论文、成果转化成效等情况均作为贡献予以认可,避免仅以有署名的成果作为考核评价依据,避免简单强调署名单位排序、成果署名作者排序、成果转化数量和金额。建立青年科研人员在前沿研究等领域开展探索型研究的容错机制,激发青年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

8. 深化推进科研人员职称制度改革 对事业性质的科研单位,在优化岗位管理的基础上,逐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通过职称自主评聘优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制,强化单位用人自主权,淡化资格、强化聘任,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对企业科研人员,逐步将评审权下放到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健全适应企业和行业特点的评价体系,对专业相近、区域临近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共同申报职称自主评聘试点。按照“成熟一个、授权一个”原则, 2022 年底前,遴选若干有条件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科技领军企业等开展科研系列职称自主评聘试点。 (省人力社保厅、省科技厅)

9. 减少科研项目监督检查频次。 深入贯彻落实“最多查一次”要求,实施“里程碑”式关键节点管理,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等活动,对于重点攻关项目定期开展检查,一般性课题实施周期内原则上按不超过 5% 的比例抽查,实施周期三年(含)以下的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课题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构建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实行科研项目审计、监督、检查结果互认。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四)健全充分释放青年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的激励机制

10. 发挥科研经费激励作用。 加大科研项目绩效激励,将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提高到 60 %,允许省属科研院所在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提取不超过 20% 作为单位科研奖励经费。在人才类项目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探索开展省研发攻关计划经费“包干制”试点。深化省自然科学基金“负面清单 + 包干制”改革,实行项目实施、资金使用、项目管理一体化“包干”。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11. 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 推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不低于 10 年的长期使用权试点范围扩大至全省域,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 70%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高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成果完成团队可享有该成果转让 100% 收益 2022 年底前,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和股权奖励总额增长 20% 以上。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2. 健全体现知识价值的薪酬分配机制。 对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由科研单位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结构、考核办法、分配方式等,鼓励在内部分配时向基础研究人才、青年科技人才等适当倾斜。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青年科研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推广股(期)权激励、项目分红等企业科技人员激励机制。对国有企业特殊人才薪酬,试行经批准可不列入工资总额基数、不与经济效益指标挂钩。 (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

(五)以数字化改革推动科研放权赋能

13. 推动科研业务管理数字化。 打造“科技大脑”智能底座,全程智能推送申报、评审、验收及成果转化等科技信息, 整合简化项目申报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环节材料,避免基本信息、任务目标等报表重复填报,实现科研单位、科研人员项目全周期“最多填一次”。推广使用电子印章,探索达标即准等申报认定方式,实现科研业务“零次跑”。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4. 以重大应用场景赋能青年人才。 构建“科技大脑 + 未来实验室”创新范式,迭代升级科技攻关在线、科技成果转化在线、科技企业成长在线、浙里大仪共享等重大应用,加强与“浙里人才之家”基础数据贯通,促进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科技报告等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智能精准配置,推动科技管理流程再造、制度重塑,更好服务科研人员。( 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

15.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 迭代职务成果转化在线“安心屋”应用场景,深化推进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建立无感监管、审慎包容监管、触发式监管方式,完善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机制, 支持省内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国有企业等将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免除科研人员“不愿转、不敢转”的后顾之忧。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等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行动部署和各方面组织动员,根据职责分工落实牵头任务,形成科技部门牵头抓总、各部门协同支持、省市县集成联动的工作体系。

(二)落实主体责任 各科研单位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对照行动方案要求制定本单位落实方案,压实领导责任,健全制度机制,细化任务分解、推进步骤和完成时限,确保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把专项行动要求落到实处。

(三)强化跟踪问效。 加强落实情况跟踪指导,建立沟通反馈渠道,主动听取青年科研人员意见诉求,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注意总结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各项政策扎实落地。行动过程中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2022年9月30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发布《广东省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12月13日,四川省科技厅发布《关于全面推广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前非资产化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12月30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等5部门印发《关于开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科发〔2022〕17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等5部门印发《关于开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科发〔2022〕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推进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工作落地,完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教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及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关于开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先行先试改革,完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高校院所”)等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助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现就开展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0 1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中关村先行先试为契机,以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管理改革试点为抓手,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营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转化生态环境,推动创新成果更好地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驱动。 创新优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过程中的管理机制和实施环节,提高创新成果转化效能。
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难点堵点,进行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建立区别于其它类型国有资产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完善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坚持系统设计。 聚焦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从充分赋予单位管理职务科技成果自主权、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设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管理公司、建立勤勉尽责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考核等方面做好顶层设计,统筹推进试点工作。
(三)工作目标
计划分类型选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内市属高校院所作为试点单位,探索建立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新机制和新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0 2
试点范围
选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内市属高校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试点。鼓励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其他区域内市属高校院所及核心区内中央在京的高校院所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方案开展试点工作。

0 3
试点主要内容
(一)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的单列管理制度
支持试点单位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的单列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对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的管理,从管理部门、管理流程、考核方式等多方面,区别于现有其他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转让、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如属于市政府直接管理的单位,由本单位自行审批。
(二)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贯通管理体系
支持试点单位依托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设立全资的责任、权利、义务统一的一级或二级科技成果管理公司,作为本单位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股权的持股平台,并负责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和所形成股权的管理,实现职务科技成果从知识产权形态到形成股权阶段的全流程贯通式管理。
(三)完善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制度
支持试点单位建立专门考核管理制度,对于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所形成国有股权的保值增值,实施按年度、分类型、分阶段的整体考核,不再单独对特定科技成果转化个案实施考核。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资产处理。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处置收入留归本单位使用,纳入单位预算,单列管理,不上缴国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四)完善勤勉尽责制度
试点单位在依法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公示制度,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于追究其在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后因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赋权、对外投资实施转化活动等带来的决策失误责任。试点单位应当明确制定勤勉尽责事项的实施细则,将各级领导干部、科研人员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五)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成效在相关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权重
试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评价考核制度,将科技成果转化业绩作为科研人员岗位考核、职称评审的重要指标,并将科技成果转化业绩作为下属机构(院系)的绩效考核重点内容。
(六)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的监管机制
试点单位要加强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管理,依据国家和本市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规范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做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清产核资及退出的决策程序,确保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改革后,避免造成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风险及资产损失风险。

0 4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市教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委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及时总结经验,研究重大政策问题,加强风险防控,持续优化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
(二)加强监督评价
试点单位应及时将试点工作方案、在试点过程中对出现的问题、年度试点执行情况和典型案例报告主管部门。对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和偏差,及时予以解决和纠正。强化监督,防范廉洁风险,建立跟踪评价机制,对已转化的科技成果开展持续跟踪评价,杜绝出现利益输送情况。
(三)加强宣传引导
市教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委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充分发挥试点示范作用,对形成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通过扩大试点范围等方式进行复制推广。

        2023年1月5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 关于进一步强化 科技 激励的若干措施的 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

关于进一步强化 科技 激励的若干措施的 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激励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月5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 激励的若干措施

为切实解决自治区科技创新政策“落实慢”“落地难”等突出问题,打通科技创新“梗阻点”,充分激发创新活力,调动创新积极性主动性,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措施。

一、人才引进

(一)加大高端人才引进力度。出台《高端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将引进的高端人才团队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给予实验室建设、科研经费支持和团队建设经费支持。通过聘任制、双聘制方式引进的高端人才,可到区直高校、科研院所重要岗位任职。扩大高端人才引进资金使用范围,可作为安家费、科研经费和团队建设经费使用。对重点引进的高端人才,其年薪补助、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纳入自治区人才经费支持范围。对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学位人才,配偶需要就业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经引进单位同意,可通过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或聘用方式,安置到引进单位。

(二)完善人才编制管理。扩大现有区直人才编制规模,编制已满单位可通过“绿色通道”引进高层次人才。对高校、科研院所急需紧缺人才,可使用“特设岗位”聘用。

(三)简化审批流程。自治区本级“绿色通道”人才引进实行备案制管理。符合引进人才层次、资质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即时办理入职手续和列编手续。高校、科研院所可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全面实行自主聘岗。

(四)全方位引进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加快引进重点产业、重点领域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二、人才激励

(五)保障科技人员科研工作时间。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相对灵活、弹性的考勤制度,保障专职科研人员拥有充足的时间用于科研。

(六)加大对青年科技人员激励力度。提高青年科技人才承担自治区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计划项目、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比例。发挥自治区直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作用,设立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重点对青年科技人员给予支持。

(七)改革人才评价标准和方式。坚持分类评价,探索同行评议和市场评价相结合的制度。改革评价方式,根据科研规律和项目内容,科学设置评价周期。

(八)支持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采用灵活多样的薪酬分配制度。薪酬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制定的合法合规的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细则,可以作为项目验收、经费审计的依据。

三、成果转化

(十)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保障。 对高校、科研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形式在自治区内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技术合同到账金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成果出让单位到账金额或股权折算金额20%的财政资金奖励。重大成果转化“一事一议”予以重奖,每项最高奖励1000万元,其中不低于50%用于奖励科技成果转化贡献人。增设技术经纪专业职称序列。

(十一)扩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范围。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留归本单位,不上缴。 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的处置,由高校、科研院所自主管理,不审批、不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十二)高校、科研院所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成果转化收入管理,项目绩效经费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受核定的绩效总量限制。 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可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员与所在单位约定一定分配比例,科研人员占比不低于90%。横向委托项目结余经费可用于绩效发放,比例自行约定。

四、优化服务

(十三)赋予事业单位在编制使用、岗位评聘方面更大自主权。已制定编制标准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探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

(十四)实行非竞争性、竞争性“双轨制”科研经费投入机制,对取得重大原创成果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试点择优长周期稳定支持。

(十五)改革科研经费管理方式。实行符合科技计划特点的经费使用办法,优化科研经费绩效评价和监督。对人才类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国家级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制+负面清单”管理。

(十六)搭建综合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汇聚科创资源,提供供需对接渠道,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十七)强化措施落实。加强科技创新和人才政策宣传培训,扩大政策知晓度,针对政策执行落实中的问题做好政策解读。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大先进典型选树奖励宣传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谋划,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联系机制,立足实际扎实推进工作落实,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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