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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对获批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时间:2023-03-28 来源: 浏览:

郑州:对获批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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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移机构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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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郑州市科技局、秋凡科转等

近日,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郑州市科技局起草了《郑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方案提出,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或部门,支持企业独立创办或与其他社会力量联合兴办综合类技术转移机构, 对获批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附件_1:郑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_2:关于《郑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wps

郑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率先构建一流创新生态 建设国家创新高地的意见》(郑发〔2023〕5号),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项目成果获奖、技术转移示范引领、促进技术交易等情况,对全市各类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给予奖补,奖补采用后补助的方式。 适用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以及注册地在各开发区、市辖区的企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职责:负责拟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补助绩效目标,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开展绩效评价及监督管理;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审核评审等工作。

第四条  郑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职责:负责组织编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确定年度预算规模,审核市科技局提出的预算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下达(拨付)补助资金,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重点评价;监督奖补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申报单位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利用奖补资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负责奖补资金使用和监管。

第三章 支持类别及标准

第六条  围绕我市优势产业领域、新兴产业领域、未来产业领域,加强前瞻布局,加快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和迭代应用,推动产生一批标志性重大成果。 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给予1000万元配套奖励 对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第一完成单位 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参与完成单位 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的配套奖励。

第七条  鼓励各类创新主体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进行技术合同登记,依据上年度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对年度累计登记额分别为5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的、1亿元(含)-10亿元的、10亿(含)及以上的,按实际到款且不超过核定技术交易金额最高1%的比例, 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补助

第八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或部门,支持企业独立创办或与其他社会力量联合兴办综合类技术转移机构。 对获批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  加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建设,支持其提供专业化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 对事业类、社会化登记服务机构,按上年度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的0.5‱对其依托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申报。 提供上年度(或上一期)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证书等材料,由市科技局直接受理、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交易补助申报。 累计登记额在10亿元以下的,提供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实际到款的有效票据和银行进账单等材料;累计登记额在10亿元及以上的,提供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等材料。由区县(市)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开展初审并推荐,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评审确认。登记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技术合同,以及经审核评审同一家单位累计补助低于0.5万元的,不予补助。

第十二条  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补助申报。 提供获批的文件或确认公告等材料,由市科技局直接受理、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补助申报。 提供在“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导出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等证明材料,由市科技局直接受理、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补助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在申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资金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对被列入郑州市科技计划失信名单 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申报单位 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实际支持金额,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照当年度市财政科技专项预算额确定。

第十七条  本细则第六条取得的奖励资金全部用于研究团队个人的奖励,由研究团队自主决定资金分配。 本细则第七、第八、第九条取得的补助资金,可用于科技人员薪酬奖励、装备调试费及条件建设等 有利于科研创新活动的支出。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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