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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 | 擅自换大罐,责令停业,罚款十万

时间:2023-06-08 来源: 浏览:

案例学习 | 擅自换大罐,责令停业,罚款十万

加油站运营管理
加油站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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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管理不是一门学问而是一份辛苦。事实上,每个人不是从别人那里学到了什么,而是在别人的帮助下自己发现了什么。

收录于合集

案例学习

2023年3月份庆云县应急局组织执法人员和安全专家,按照德州市应急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全市加油站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对庆云县某加油站进行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通过查看该加油站提供的《庆云县某加油站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2022年4月16日版)第2.6 加油站设备、设施显示,该加油站现场设有2座汽油罐和2座柴油罐,尺寸1.8*6.1m(容积为15m³),经现场测量该加油站罐区汽油罐和柴油罐尺寸为2.6*5.6m,容积约20-30m³。该加油站擅自更换汽(柴)油罐建设项目,没有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另有3家加油站存在相同类型问题隐患。

这4家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庆云县应急管理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这4家加油站分别作出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这4家加油站的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来源:有德之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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