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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案双罚”,网友这样说→

时间:2023-06-30 来源: 浏览:

对于“一案双罚”,网友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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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周的两篇推送 《关于“一案双罚”,你们有何建议?》《“一案双罚”!什么情形适用?专家解读→》 中,分别针对“一案双罚”,邀请一线执法人员和业内专家,从执法和法理进行解读。

两篇推送发出后,网友们便积极参与讨论。那么对于“一案双罚”, 网友们究竟怎么说?让我们一起听一听吧!

褒奖声不绝于耳, 网友纷纷表示支持

不折不扣坚持下去!

责任人应当受到教育,举一反三,全员吸收教训!

对症下药, 有时得下猛药,方能治病救人 不疼不痒,收效甚微。

应积极推进“一案双罚”,紧紧抓住企业负责人履职的这个关键,才能真正降低事故率。

“一案双罚”有利于提高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感。

但要特别注意 加强一线执法人员培训 ,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力求合法性、社会正面影响、安全生产有机结合。

“一案双罚”,尤其是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罚是非常有必要的!

企业的安全投入和安全管理的好坏主要取决于主要负责人的态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都不重视,安全管理的理念都不正确 ,光靠没有任何权力的安全管理人员不断背锅是解决不了现实存在的问题。

从根本上入手方向没错,没有什么可抱怨的, 既然符合实际就按照法律执行, 不要因为触碰了某些人的利益就畏畏缩缩 ,这样不落地的法律和管理手段是无法有效管好安全的。

处罚并不是目的,要的是落实到单位以及个人身上的“警醒”作用 ,时刻绷紧安全生产的弦,把风险遏制在发生之前,这才是目的。

网友从不同角度进行解读、阐释

发表见解

处罚是手段,不是目的,必须从法理上来理解处罚的要义,毕竟 安全不是纯靠处罚来实现的。

安全生产领域的一案双罚并非专业的术语,这是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下的产物。

“双罚”罚的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严格意义上是追究不同的责任主体,它体现出安全生产工作重点要抓住关键人物,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盘”。

“一案双罚”,对企业负责人的处罚是有必要的! 领导重视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安全工作需要人人参与,人人有责。

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起着主导作用,安全生产工作的到位与否,很大程度取决于主要负责人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

因此, 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罚须加强! 领导重视了,安全工作才有可能做好,才会有效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我觉得“一案双罚”的初衷是让受罚单位或个人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宣传与培训、巩固安全防线,杜绝事故的发生。

正所谓 “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 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约束单位或企业,使其健康长远的发展。

“一案双罚”很有必要!我个人认为 处罚的初衷并不是罚款,而是“罚而受教”。

有这样一种情况是“罚而不服”,我认为最好就是罚的同时还要教,并将处罚进行全区、市通报,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

我建议,罚要取之于企业,用之于企业,检查到安全生产做得好、做到位的企业和个人,应该奖励!并且应该做到 奖多于罚,赏、罚、教并行 ,效果或许更佳!

网友呼吁采取更严厉的处罚

震慑违法行为

法律怎么规定就怎么来,不能生拉硬拽,没有法律依据做不了“一案双罚”的不能乱来, 情节严重的,“一案三罚”也可以!

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 不应只是罚款 ,其涉及到刑事责任,发生事故采用 刑事诉讼 才能有效的 遏制事故发生

极少数网友表示担忧或提出质疑

企业已经很艰难了

“一案双罚”的法律应具有严肃性和公平性,常常能看到相似的案例在A地和B地对于人员的处罚是不同的。

“一刀切”和“为罚而罚”是非常错误的 ,会挫伤企业抓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还是 多从专业上指导,真正关心企业为最好。

老是在处罚上做文章

针对“一案双罚”,网友们积极建言献策

我觉得“一案双罚” 要注重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例如在实践中一些综合素质不高的操作人员,因为个人原因违反操作规程已经受到了“机械伤害”,处罚时可以适度减轻经济处罚。

“一案双罚”要看具体违法情况,如果是主要负责人的问题,肯定要罚主要负责人,像特种作业人员未取证问题,建议参照驾驶证的管理,直接处罚责任人,当然这样的处罚最终可能会向企业传导。

基层安全管理人员工作实在太辛苦了,也应做到 “赏罚分明”,做得好的给予相应奖励。

安全生产管理也可以向交通安全管理“取经”:有扣分细则条款、有处罚标准,此外还应 向群众多进行普法宣传。

每个专家或监管人员对事故隐患的判断和看法也会有差异,要花时间、费工夫 实现监管人员执法标准统一。

我觉得还是要 加强相关单位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

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为“标尺”,精准识别重大安全风险,切实提升专业能力。

盯牢关键人员、重点领域、重大隐患,严格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彻底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到位、动态清零。

围绕突出问题强化监管执法,依法实行“一案双罚”,切实提高执法人员发现隐患的能力和规范办案的水平。

此外,也可以采用 正向激励 制度奖罚结合 ,落到实处。

第一, 应急管理部应准确、规范定义“一案双罚” ,若不准确、规范定义,“一案双罚”就模糊不清、容易产生误导、误解,甚至提法不正确。

第二, 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若企业的违法行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等均应依法受到处罚,屡教不改的,甚至可以依法依规“二罚”“三罚”“四罚”。

需要注意滥用法律处罚情况!

......

以上就是关于“一案双罚”的“网友好声音”

你有没有从中获得启发或者有新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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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网友评论
编辑: 谢雨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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