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追缴气款——H燃气有限公司诉Y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拖欠气款案
编者按:本案是天然气欠款追讨的典型案例。对于大客户的巨额欠款,如何既能维护燃气公司合法权益,又能继续保持良好合作关系,这之间的关系需要精准的把握。同时,文中如何防患于未然的总结值得同行借鉴。
一、案情概要
Y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玻璃公司”)系H燃气有限公司(下称“燃气公司”)最大的工业用户,年用气量达8000万立方米。
2012年9月,某石油公司为抢夺该工业用户直供,多次发文对燃气公司进行限制供气,导致燃气公司从9月-12月期间无法向玻璃公司正常供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玻璃公司投产进度。此外,2012年10月发生的一起第三方破坏导致燃气公司供气管线受损,对玻璃公司生产也造成一定的损失。于是,玻璃公司以燃气公司延迟供气违约、第三方破坏等导致其生产线受损、减少经营利润等为由,拒绝支付2012年9月-12期间欠缴气费共计533万余元。
燃气公司多次催缴无效后,于2013年10月向H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玻璃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欠缴气费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
1、燃气公司是否因延迟供气给玻璃公司延期投产造成了损失?
经过前期多次沟通,玻璃公司声称因燃气公司2012年9-11月先后多次发函因气量供应不足问题要求其延迟投产,造成玻璃公司损失数百万元。经整理证据材料发现,燃气公司确有从当年9-11月先后三次发文称因上游气源问题要求玻璃公司延迟投产。此外,因燃气公司与该玻璃公司的供气合同系在被该燃气公司控股方收购前签署,且当时玻璃公司与原燃气公司处于同一股东实际控制,故供气协议文本非常不规范,并未对上游限制供气及不可抗力等事项进行约定,造成本案中燃气公司处于非常不利地位。
后经过燃气公司多方取证,包括前往环境部门、消防部门查阅对方项目环评、消防意见书等,发现玻璃公司于当年11月5日前并未取得合格的消防手续,进而有力地证明造成玻璃公司延迟投产原因系其自身未完善相关手续等原因造成。
2、第三方破坏是否对玻璃厂造成巨额损失?第三方破坏是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玻璃公司声称2012年10月因第三方管道破坏,导致其玻璃生产线受损共造成损失500余万元,进而答辩声称要在本案中提起反诉。燃气公司得知后立即请求当地安监、消防等部门出具书面证明,证实事故发生后燃气公司做好应急措施,提升输气压力保证玻璃生产线的燃气供应;同时,在玻璃公司做好停气保窑措施后,立即进行抢修,整个停气过程仅仅不到40分钟。随后,燃气公司又赴昆明找到原该玻璃厂的厂长,对该生产线的生产工艺进行详尽了解,并对该事故可能对生产线造成的损失进行了测算,根据合理的测算方法得出其损失10万元左右,并主动向法院提供了书面汇报证据。针对对方可能提起的反诉,通过证据证明对方所谓的反诉事实与本案没有任何牵连关系。最终法院认为就该问题原告应另案起诉。
三、诉讼经过及判决结果
燃气公司以其外聘常年法律顾问作为代理人,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H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玻璃公司提出的反诉不予受理,要求其另行起诉。在首次开庭当日,针对我方提出的事实及20余项证据全部自认,并同意与我方进行调解。本着长期合作的原则,在玻璃公司同意做出详细还款计划的前提下,燃气公司同意免除对方所欠利息。
截止2014年5月,玻璃公司所欠500余万元已经全部付清。另外,因双方合作良好,玻璃公司也放弃了因第三方破坏管线造成其一定损失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评析
1、大型工业用户的特殊性
该案能够顺利解决,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燃气公司在适当的时间采取了恰当的方式解决问题。该用户系燃气公司最大的工业用户,也是该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一直被某石油公司觊觎,某石油公司甚至因此曾对燃气公司采取限气措施。对于玻璃公司拖欠的气费,燃气公司一直催要但没有直接进行起诉,担心因此给了竞争对手的可趁之机。在2013年10月,燃气公司取得当地特许经营权且政府发函确认燃气公司对玻璃公司的燃气供应权后,立即启动了欠款追缴计划并启动诉讼程序,准确把握了时机。
同时,考虑到与对方长期合作的前提,在诉讼的同时积极与对方进行协商。在庭审过程中,在我方占据优势的基础上,同意与对方进行调解,考虑到对方的实际履行能力,在对方同意做出详细还款计划前提下,我方考虑免除其利息维护双方长期合作关系,全部欠款得以收回。
2、如何避免大型工业用户出现类似拖欠气款的风险
大型工业客户作为用气大户,为燃气企业带来巨额利润的同时,也带来巨大风险。如何避免出现大型工业用户出现类似拖欠气款的风险?措施大致有三:
首先,燃气公司应对大型客户的供气合同进行认真梳理,尤其是对于新公司,对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先款后气付款方式及燃气公司免责条款进行明确;
其次,对于发生欠款的企业应建立台账监控,果断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其债务累计数额巨大;
最后,燃气公司还是要积极维护特许经营权,避免其他单位对工业企业采取直供,防止工业客户借此恶意欠款。
五、相关法律知识链接
1、反诉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除了满足一般起诉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2、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六、启示
严格按照要求与大型工业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对其中保护燃气企业的关键条款(如预付款条款、免责条款)决不松口。同时,建立起应收账款的定期跟踪追缴制度,保护应收账款收缴的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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