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关注】上海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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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上海市发改委发布《上海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共4章22条,包括总则、配气价格制定与调整、价格监督和信息公开、附则四章。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天然气城镇管网配气价格的制定和管理。同时对配气价格、管网系统进行了界定。
二是明确了定价方法 。 本市行政区域内原则上实行统一配气价格,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并明确了准许收益、准许成本、固定资产、相关税费的构成和测算方法。
三是明确了监管要求。 《办法》规定了燃气企业不得另行收费的情形,同时要求燃气企业要对外公开成本、收入等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配气环节价格及相关收费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详情如下:
上海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管道天然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促进城镇管道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 号)和《上海市定价目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天然气城镇管网配气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道天然气城镇管网配气价格(以下简称“配气价格”)是指管道天然气经营者通过城镇管网系统向终端用户提供管道天然气配送服务的价格。
管道天然气经营者(以下简称“燃气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拥有独立的城镇管网系统,从事管道天然气经营的独立法人。
城镇管网系统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门站、调压设施、配气管道、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等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施。
第四条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原则上实行统一配气价格。配气价格制定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约束与激励措施,促进燃气企业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第五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配气业务独立核算制度,逐步实现不同用户类别的资产、配送气量、负荷特性、供销差率等单独计量、合理归集,为按不同用户类别核定配气价格创造条件。
第二章配气价格制定与调整
第六条配气价格按照燃气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气量确定。
第七条年度准许总收入等于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
第八条 准许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根据《上海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核定。其中,管道折旧年限应当不低于30年;建筑区划红线内的管线设施,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产生的费用可以计入运行维护费。
准许成本的核定,具体执行本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
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
有效资产为燃气企业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组成。
固定资产包括市政管网资产、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城镇区域内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不包括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入资产、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资产、燃气企业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营运资本按成本监审核定的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
第十条配气业务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核定。
第十一条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燃气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和人力从事工程安装施工、天然气销售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燃气企业的其他业务成本应当单独核算,未实现单独核算的,其他业务和配气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进行合理分摊。
第十二条年度配送气量依据管网负荷率确定。管网负荷率低于 50%的,按50%计算;管网负荷率高于50%(含)的,按核定配送气量计算。
核定配送气量=年度购气量×(1-供销差率)。
全网供销差率原则上按不超过4%确定。实际供销差率超过核定供销差率的,超出部分由燃气企业承担;实际供销差率低于核定供销差率的,降低的部分由经营者和用户共享。
第十三条配气价格原则上每三年校核调整一次。如管网设施投资、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校核调整。
第十四条配气价格制定或调整过程中,如果测算价格水平过高或调整幅度过大,可综合考虑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控制价格水平或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过高或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第三章价格监管和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燃气企业应当依法收费并明码标价。凡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的,以及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不得收费。
第十六条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建设纳入配气成本,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检查、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配气成本,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燃气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提供年度生产经营成本情况及有关资料,并定期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等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的配气价格,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配气环节价格及相关收费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燃气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无正当理由拒绝、迟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价格主管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采取降低准许收益率等措施。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并获得不当收益的,在下一次价格校核时进行追溯。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 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 月 日。施行期间,若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
来源:上海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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