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资讯 > 【案例推送】甘肃广河一商户擅自施工导致管道破裂燃气泄漏被依法处罚

【案例推送】甘肃广河一商户擅自施工导致管道破裂燃气泄漏被依法处罚

时间:2022-11-13 来源: 浏览:

【案例推送】甘肃广河一商户擅自施工导致管道破裂燃气泄漏被依法处罚

燃气爆炸
燃气爆炸

ranqibaozha

关注燃气爆炸,关注燃气安全,防微杜渐,居安思危,为降低与排除燃气爆炸事件贡献一份力量!

收录于合集

点击上方“燃气爆炸”可以订阅哦

关注燃气爆炸,关注燃气安全,防微杜渐,居安思危,为降低与排除燃气爆炸事件贡献一份力量!

11月9日下午,广河县安委办依法查处1起商户擅自施工损坏燃气管道事故,对造成此次事故的马某某、妥某某处以5000元和500元的罚款,并责令赔偿燃气公司经济损失23575元。

据了解,11月7日下午13时,漳河桥以西路南商户马某某在未向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和燃气公司报备的情况下,擅自雇佣妥某某挖机对人行道违规施工,不慎将天燃气主管道损坏,造成天燃气泄漏。事故发生后,县安委办立即组织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住建、城管等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置,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此次燃气泄漏事故造成县城燃气用户停气近5小时30分,直接经济损失达23575元。因处置及时,并未造成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

广河县安委办温馨提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域内天燃气管网、国防通信、电力设施等附近施工时应主动向县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和行业主管单位报备;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相关单位形成联动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切实保障全县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

随着国家城镇化建设的加快

燃气已经成为每个家庭的必需品

然而,近期燃气事故频繁发生

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今天小编为大家汇总整理了

与燃气相关的法律法规

供大家参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电力、 燃气 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 燃气设备 、易燃易爆设备,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 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 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
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及其 主管 管道保护工作的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 ,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 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擅自操作 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 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 不符合气源要求 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 擅自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 不具备安全条件 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 盗用 燃气;
(七) 改变 燃气 用途 或者 转供 燃气。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 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破坏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 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广河县融媒体中心。仅作行业分享,版权出处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荐读:【欢迎订阅】2023年能源行业4本优选杂志征订开启!

 干货资料推荐: 2021-2022年官方燃气事故调查报告  

具体内容可联系小编咨询,微信:rqx945

特别说明:资料均为电子版

点击“阅读原文”,可获取更多干货资料

点一下你会更好看耶

版权:如无特殊注明,文章转载自网络,侵权请联系cnmhg168#163.com删除!文件均为网友上传,仅供研究和学习使用,务必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