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推送】甘肃广河一商户擅自施工导致管道破裂燃气泄漏被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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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下午,广河县安委办依法查处1起商户擅自施工损坏燃气管道事故,对造成此次事故的马某某、妥某某处以5000元和500元的罚款,并责令赔偿燃气公司经济损失23575元。
据了解,11月7日下午13时,漳河桥以西路南商户马某某在未向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和燃气公司报备的情况下,擅自雇佣妥某某挖机对人行道违规施工,不慎将天燃气主管道损坏,造成天燃气泄漏。事故发生后,县安委办立即组织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住建、城管等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置,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此次燃气泄漏事故造成县城燃气用户停气近5小时30分,直接经济损失达23575元。因处置及时,并未造成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
广河县安委办温馨提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域内天燃气管网、国防通信、电力设施等附近施工时应主动向县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和行业主管单位报备;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相关单位形成联动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切实保障全县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
随着国家城镇化建设的加快
燃气已经成为每个家庭的必需品
然而,近期燃气事故频繁发生
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今天小编为大家汇总整理了
与燃气相关的法律法规
供大家参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电力、 燃气 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 燃气设备 、易燃易爆设备,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 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 及时处理 。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3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广河县融媒体中心。仅作行业分享,版权出处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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