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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4 集|排放标准是否需要交叉执行的问题

时间:2023-10-31 来源: 浏览:

第194 集|排放标准是否需要交叉执行的问题

心不烦 排污许可小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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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标准是否需要交叉执行的问题

原标题: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执行厂界标准

咨询内容:1、请问贵厅《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标准中表4厂界限值没有的控制项目例如非甲烷总烃、二甲苯等,是否需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相应控制项目厂界控制限值? 2、请问贵厅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到底是综合标准还是通用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控制项目是否还需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交叉执行?

答复内容: 您好,《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是综合标准,不需要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交叉执行。关于VOCs无组织排放要求,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涉VOCs的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以上原文摘自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互动交流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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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成都三好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内容 | 心不烦  排版 | 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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