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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透过《燃气管道巡线员管理制度》探讨企业的奖惩制度

时间:2020-08-08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编者按:目前绝大多数企业均通过其内部的奖惩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但仍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罚款条款”的设置。企业能否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向员工进行罚款(有些燃气企业还向安全管理人员收取保证金),对于这一问题,我们的答案是“不能”,这与作者的观点一致。我们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1、“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只能由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行使;2、《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进一步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比如《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如:个人所得税,劳动者负担的社保公积金费用,法院判决裁定的抚养、赡养费。”在工资支付中,用人单位仅可以扣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3、部分地方性法规已经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对员工进行罚款,比如《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设立罚款。

 

以下是正文:

 

 

笔者按:近日,博燃网微信信息推送了《燃气管道巡线员管理制度》一文(注:全文附后)。此文主要阐述了用奖惩制度管理燃气企业管网巡线人员的日常工作,以此提高燃气企业管网巡线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从而减少燃气管网被第三方破坏事件的发生,确保燃气管网安全运行。显然,此文理所当然成为当前广大燃气企业制定奖惩制度的范本。

 

的确,企业奖惩制度已经成为当前众多企业内部管理员工的杀手锏。但是,笔者深入梳理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发现,当前大部分企业的奖惩制度通常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足以引起广大企业的高度重视!

 

1、奖惩制度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曾经,《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为企业制定奖惩制度(特别是罚款条款)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可是,此条例己经于2008年1月15日被废止。当前,虽然按照现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是可以制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包括企业奖惩制度)的,但这两部法律在处理程序上均没有具体的规定。显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后,我国劳动惩戒法律几乎处于立法空白困境,从而导致企业在制定奖惩制度(特别是罚款条款)时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

 

2、奖惩制度的内容面临法律风险。严格地说,企业奖惩制度其实就是企业内部的一部“法律”,但如果其内容不合法合规,将会面临法律风险。比如,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制定的奖惩制度都有对员工进行罚款的规定(如综上所述《燃气管道巡线员管理制度》的相关处罚条款),但随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后,使得企业对员工罚款的处理完全丧失了法律依据,即企业根本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其实,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一般认为罚款是公权力(即执法机关)才具有的权利。因此,如果企业用罚款的方式来惩戒员工,一旦被员工诉诸劳动仲裁或诉讼,企业极有可能遭受败诉的不利结果。

 

此时,不少企业也许会心存疑惑:“难道员工违反了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企业不能惩罚员工?”实际上,若员工违反了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或没有完成相应的岗位职责,企业是可以依据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对员工采取相应的惩戒手段。比如,可以用绩效考核的方式减少员工的收入来惩戒。而对于那些违反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员工,企业最大的惩戒也只能是解除其与企业的劳动合同。但是,若员工在违反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同时触犯相关的法律,企业可以交由相关执法部门来处理。

 

3、奖惩条款呈现重惩罚轻奖励。从实践中,不少企业的奖惩制度呈现重惩罚轻奖励的现状。比如,一些企业非常重视制定和完善企业奖惩制度中的员工惩戒条款,条条框框十分祥细,而对于奖励条款要么规定得比较粗疏,要么规定一些临时性、不成体系的相关制度,重视程度明显不如惩戒条款。但笔者认为,重奖励轻惩罚的奖惩制度更适合当前企业的健康发展。

 

众所周知,好的奖惩制度不但能够规范企业员工的行为,也能够激励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让他们按照企业管理层的想法去执行工作。那么,当前应该如何制企业的奖惩制度?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奖惩制度的制定应该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做到奖惩分明。在企业员工管理的实践中,保持公平、公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企业管理者必须以公平、公正的心态来处理问题。比如,奖惩的标准一旦确定,就必须一视同仁,无论新员工还是老员工,无轮是优秀员工还是普通员工,都不要随意处理,任人唯亲,更不可以因人而异。相反,如果企业管理者的处理方式让员工感觉到不公平,那势必会影响员工的工作效率以及工作情绪,整个企业的生产效益肯定会事倍功半。

 

2、奖励条款的制定应该根据员工的需求。在企业里,奖励其实就是认可员工的某种特定行为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值得企业全体员工学习。因此,企业奖励条款的制定应该根据员工的需求,才能对员工有吸引力。一旦所制定的奖励条款拥有足够的吸引力,员工的工作潜能便能得到最大限度地激发。

 

3、奖励和惩罚条款的制定要把控好尺度。在企业里,惩罚的目的在于让违反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员工吸取教训,以此帮助其改正缺点,从而鞭策其不断进步。但是,如果惩罚过度则容易激发相关员工的逆反心理,摧毁其进取心。同样,奖励也要把控好尺度,避免员工因得到奖励而变得高傲自大、目中无人。

 

此外,企业奖惩制度的制定还应该注意不要陷入综上所述当前大部分企业的奖惩制度通常存在的三个问题。

 

小结:企业的奖惩制度是企业保障正常生产和经营的重要管理手段,体现的是企业用工和管理的自主权,应由企业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因此,随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后,企业在制定奖惩制度的理念要作出相应的调整。比如,企业奖惩制度的内容应当杜绝出现过去赤裸裸的罚款规定,应该研究制定适合企业自身需要的奖惩制度,并确保其依法合规性。

 

附:《燃气管道巡线员管理制度》全文,如下:

 

1、总则

 

1.1目的

 

为提高管网巡线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采取有效的巡线监管、考核措施,真正起到有奖有罚和激励的作用,减少燃气管网被第三方破坏事件的发生,确保燃气管网安全运行。

 

1.2适用范围

 

XXXX燃气有限公司管网巡线员

 

1.3管网破坏事故

 

包括管线因巡线员巡视、监护不到位,造成被第三方野蛮施工破坏和管网因圈、占压而导致的相关事故。

 

1.4巡线检查范围:城市道路、各小区燃气管线、阀井、调压设备、过河管、占压或管网附近施工点、管网标志牌(桩)、通气管线、阀井周围5米附近的其它地下井空间等,对可疑路段可扩大检查范围。

 

2、监督检查、考核与奖罚规定

 

2.1监督检查

 

(1)运营部要每月不少于4次对各巡线员所负责的区域的管网巡视工作进行检查。

(2)公司领导要不定期的对巡线员的管网巡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3)运营部对各巡线员的工作情况按本办法进行考核和奖罚。

 

2.2奖惩

 

2.2.1评选优秀员工

 

巡线员责任区域内发生一次管损事故,年底不能评选为优秀员工,不能参评公司组织的任何优秀员工的评选工作;

 

2.2.2奖励与考核

 

(1)巡线员在巡线过程中,发现一次庭院地下低压管网漏气, 报运营部核实确认后,给予100元奖励。

(2)巡线员在巡线过程中,发现一次道路、庭院地下中压压管网漏气,并采取有力有效措施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或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报运营部

核实确认后,可依据实际情况给予100—300元奖励。

(3)巡线员在巡线过程中,及时发现管网附近第三方开挖施工, 并与施工方沟通协调和下发施工告知书,敢于挺身而出制止野蛮施工行为,有效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或管网遭受施工破坏的,报运营部核实确认后,给予200元奖励。

(4)每月巡线员尽职尽责,巡视到位,确保所负责区域管网安 全运营,所辖管网设施、调压设施维护及卫生状况良好;调压检查记录、巡视工作记录;工业用户抄表按时完成并记录填写完整及时、准确;与施工方及时沟通协调和下发施工告知书,确保管网未被第三方施工损坏或造成燃气安全事故;设备运行稳定、无漏气等隐患;考核和检查工作符合以上标准达标的,当月个人绩效考核加5分,巡线工作特别优秀的,当月个人绩效考核加10分。

(5)巡线员尽职尽责,巡线区域内没季度未发生管网破坏事件的,每季度奖励巡线责任人300元。

(6)巡线员尽职尽责,全年内巡线区域未发生管网破坏事件的,年底参评优秀员工。

 

2.2.2处罚考核

 

(1)每位巡线员必须熟知自己所巡线路基本情况,了解管线位 臵、走向、埋深、材质、管径压力和调压器、控制阀门等设施等基本情况,如公司、部门经理抽查、考核巡线员不能熟练掌握管网现状的处罚50元,对第二次抽查、考核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处罚100元。

(2)巡线员要严格按照每周巡线计划规定路线进行管网巡视工作,在工作期间不干和工作无关的事情,不擅离工作岗位,公司和部门领导不定期对每个巡线员在岗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一次工作期间不在岗位,或无特殊原因有一次巡视不到位未填写设备检查巡视记录的,按脱岗处理,处罚50元;当月发现二次工作期间不在岗位或巡视严重不到位的,处罚100元;如有两次以上的交公司处理。

(4)巡线员所辖管网设施、调压设施有未及时维护及卫生状况不好;调压检查记录、巡视工作计划及记录、管线移交记录填写不及时、不完整;管网及设备有漏气隐患;巡线使用的机具携带不全的;发现一次处罚50—100元;两次以上的双倍处罚并由公司通报批评。

(5)凡遇市政建设,道路改造,房屋改造等施工,对燃气管道、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未及时下发安全通知、交待不规范、并未与其沟通、协商燃气设施保护办法和现场监护,发现一次处罚50—100元。

(6)在燃气管道上不允许有新的建、构筑物(违章)出现,因 未及时发现或报告,造成违章事实的;在工作中未及时发现管道和燃气设施是否有异常情况,对漏气及其他情况未及时发现并上报维修,凡是由用户、其他途径报修过来,经核实确认后,根据情节给予50—100元处罚。

(7)当月巡线区域内管网每发生一起因工作不到位造成被第三方破坏事故的,依据责任大小处罚100-200元不等,累计责罚,如严重失职且连续发生二次因工作不到位造成被第三方破坏的,对巡线人员要加倍处罚,并按待岗处理;如引发燃气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公司事故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因第三方野蛮施工造成的非责任管损事故,负责该区域巡线员依据事态的严重性给予50-100元不等的处罚,并在公司给予通报批评。

(8)环境显示有明显漏气的迹象(植物枯黄等现象),且在3个月内没有相关巡检记录,但通过其它方式发现(如用户举报),则为该区域巡线员责任,根据情节给予100—200元处罚。

(9)巡线考核管理实现淘汰机制,巡线员要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和技能提升。如公司、部门经理三次考核巡线员不能熟练掌握管网现状或技能考试不合格的;或连续三个月个人绩效考核分值低于80分的,公司将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考核成绩出现“80分”或“80分”以下的,给予停职查看处分;停职查看期间,根据工作表现可随时予以辞退。

 

3、考核与奖罚的实施程序

 

3.1、本办法涉及的奖励条款,由运营部统计当月受奖励人员名单后提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列入当月工资发放;半年奖励由运营部考核统计并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后,作现金发放;该绩效激励考核条款,均由运营部进行考核。

 

3.2、本办法涉及的处罚条款,由运营部开具罚单进行处罚,罚单转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于违章人当月工资中一次扣除;涉及绩效考核处罚条款的,由运营部进行考核。

 

4、本办法经公司领导审议通过后,于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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