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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德阳一天然气公司燃气工程限制竞争被罚!(对用户指定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剥夺用户选择权)

时间:2020-07-13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在继湖北四家天然气公司因燃气工程垄断行为被罚295.5万之后 ,近日四川德阳一天然气公司,因对用户指定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构成限制竞争行为被处罚,具体处罚金额尚未公布。其实这种燃气工程模式很大程度为业内所通用,燃气企业真的该警惕了!

日前,德阳市工商局对该市一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限制竞争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限制竞争违法行为,并处罚款。这是该局“红盾春雷行动2017”启动以来办结的首例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典型案件。
  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在其供气范围内仅具有向用户供气的特许经营权,新增用户燃气设施凡是验收合格的,燃气经营企业即应当予以供气,不得对用户指定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

德阳市工商局调查发现,该公司将天然气工程委托设计、委托监理、委托安装嵌入到民用气申请流程之中,要求新增用户在用气申请时必须提交设计、监理、安装三项委托书,否则不予受理。该公司采取事先选定其供气范围内天然气工程的设计、监理单位、预先设定委托书填写内容的方式,直接限定用户接受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天然气工程安装有偿服务,并且在设计、监理单位未与用户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相关收费未经双方协商情况下,按照自行确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设计费、监理费。
  按照《行政许可法》、《建筑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天然气工程设计、监理、安装服务领域属于非强制和非垄断性服务市场,应由用户自愿选择。该公司凭借其优势地位,限制用户知情权、自主选择权、议价权等权利,排挤了其他具备合法资质的经营者参与天然气工程设计、监理、安装等市场的公平竞争,其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构成限制竞争行为。
  德阳市工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编者小评】

燃气企业应当在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方面,充分赋予和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在该前提条件下,燃气经营者可以接受用户委托代为组织管理燃气工程建设服务,并收取合理的费用。同时,也可以在具备相应合法资质的情况下,依法开展燃气工程建设业务,参与市场竞争。

燃气经营者在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引用一位资深业内人士的观点:“国内城市燃气行业的自然垄断属性应为社会共识,垄断地位不用质疑。反垄断反的不是垄断本身,而是利用垄断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经营行为。燃气行业对此事认识不到位,反思不深刻,该到了放弃非法获利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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