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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至二十六条:李春云、李国新、崔建武、张文、刘俊栋、仉彪

时间:2023-02-18 来源: 浏览:

书·法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至二十六条:李春云、李国新、崔建武、张文、刘俊栋、仉彪

应急普法
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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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培育应急法治文化,提升全民应急法治意识。举办全国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等应急普法活动。

收录于合集

书·法

当书法遇上法律,会擦出怎样的火花?由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联合法治日报社、中国应急管理报社,共同主办的“书·法”之书写安全生产法活动12月启动。

“书·法”活动旨在为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多开一点脑洞、多花一点心思、多出一点力量、多做一点贡献,引领和推动更多的人拿起笔来学法、写法,在不断“书·法”过程中,提升自身的法治素养,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20周年,也是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实施一周年。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靠法治力量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推动安全生产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氛围,“书·法”之书写安全生产法活动 精彩内容,敬请关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者,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有义务在搞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搞好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安全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李春云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干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负其责,是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重要基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保证安全生产工作人人有责、各负其责。

李国新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四级调研员,中国硬笔书法协会会员,河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唐山市书法家协会会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必须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意见》明确要求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

崔建武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综合监管处副处长级监察专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

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除了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制度保障外,还要从人员上加以保障。对于从事一些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是从业人员较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专门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督促处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及时督促排除生产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张文

四川省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一级消防士,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的规定。本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督促以上机构和人员履职尽责,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刘俊栋

辽宁省营口市应急管理事务中心综合保障二科科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要求和履职保障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是生产经营单位防范安全生产风险的重要保障。本条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门提出要求,同时对其履行职务给予应有保障,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

仉彪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应急管理局灾害处置科科长

来源: 中国安全生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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