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山东省滨州市城市管理局设置不合理市场准入条件
,限制小规模运输企业在本地开展建筑垃圾运输经营
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滨州市城市管理局印发《滨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的通知》(滨执发〔2018〕3 号),
规定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
必须
“自有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的专业密闭运输车辆(单台荷载质量 5 吨以上)
不少于 15 辆
”
,
限制小规模运输企业进入该市市场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
,违反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关要求。
处理情况:
该案例已完成整改。
2022 年 6 月 7 日,滨州市城市管理局向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印发《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废止《滨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 置核准工作的通知 》(滨执发〔2018〕3 号),并在滨州市城市管理局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告,解除对小规模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限制。
案例 2: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丽江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因旅游市场净化整治,未按相关规定开展审批,影响当地旅行社准入经营
为进一步开展旅游市场净化整治,云南省对存量旅行社开展整顿工作。
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线索收集工作期间,发现西双版纳、丽江两地文化和旅游部门已暂停旅行社业务审批。有关州(市)范围内,已注册工商营业执照且已通过县(市、区)文化旅游局初审合格的部分旅行社,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提交设立旅行社申请后,长期未通过有关州(市)文化和旅游部门的审批。
西双版纳、丽江两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未按相关规定开展审批,导致部分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无法开展经营,违反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关要求。
云南省发展改革委高度重视,与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及相关州(市)共同组织对此问题进行甄别,推动开展有关整改工作。
2022年5月,西双版纳州、丽江市依法恢复旅行社审批。
截至 2022年8月31日,丽江市新成立旅行社40余家,在暑期共有14家新成立旅行社开展相关业务,累计接待游客3万人次;西双版纳州恢复旅行社审批业务后,新成立20家旅行社,累计接待游客7万余人次,占同期全州旅行社接待总人数的 21%。
两地新成立旅行社经营积极性高,创新推出省内、州内、市内及定制类等多种旅游服务产品,进一步丰富旅游市场。
同时旅行社组织员工以志愿者方式参与旅游景区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积极维护市场环境。
该案例整改工作及时响应市场主体诉求,有效激发当地有关行业市场主体活力,获得市场主体积极肯定。
案例 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禁止特定企业以外的共享单车市场主体在本区运营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禁止除昆明市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外的共享单车运营主体在呈贡区投放共享单车,对市民出行造成影响。该行为导致其他共享单车企业无法进入当地市场开展经营,违反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关要求。
云南省昆明市城市管理局于2022年9月邀请在昆明运营的美团出行、青桔出行、哈啰出行三家企业,结合企业自身运营管理实际,通过技术手段将共享单车运行电子围栏范围覆盖呈贡区,规范区内共享单车运营管理。
同时鼓励其他市场主体在呈贡区投放共享自行车,与昆明公交集团的有桩公共自行车形成互补,为市民提供高质量出行服务。
案例 4:山东省滨州市城市管理局与共享单车企业
签订独家战略合作协议,限制其他共享单车企业准入经营
2017年12月18日,滨州市城市管理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滨州市城区唯一一家共享单车经营企业,并在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中约定“为避免单车同行无序投放,控制城市车辆总数,甲方不再引进乙方以外的共享单车品牌。
如有其它品牌的单车未经甲方许可就随意投放,甲方将联动相关部门进行车辆管控”。
协议有效期为 5 年。滨州市城市管理局有关行为限制其他共享单车企业进入当地市场开展经营,违反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关要求。
处理情况:
该案例已完成整改。
2022年1月7日,滨州市城市管理局解除与该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改正相关违规行为,在局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废止共享单车相关文件的公告》,解除对其他共享单车经营企业公平准入的限制。
案例 5:河南省安阳市8家市场主体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2 年版)》禁止准入类措施“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
动”相关规定
河南省安阳市发展改革委主动排查发现,辖区8家企业在注册名称中使用“征信”字样、在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企业征信业务”等内容,违背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禁止准入类措施“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中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银行’‘保险’‘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征信’‘交易所’……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的相关规定。
安阳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及时掌握 8 家企业基本信息及经营状况。
经核查,这 8 家企业虽然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征信”字样,但均未开展征信业务。
2022 年5月,安阳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人行安阳中心支行以及相关企业参加的整改工作协调会,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进行了政策解读和宣传辅导,使企业切实了解准入规范和监管要求。要求相关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和具体业务进行整改,及时变更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8家企业现已按照时限要求认真完成整改。目前,4家企业已及时变更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4家企业由于没有实质业务已经注销。
案例 6:湖南省张家界市以特许经营权公开拍卖方式限制共享单车企业准入
2022年4月,湖南省张家界市发布城区共享电单车5年特许经营权拍卖公告,4500辆共享单车被分成2000辆、1500辆、1000辆3个标的,竞拍底价分别为187 万元、141万元和94万元,并于2022年5月进行网上拍卖,成交金额超过4500万元,是竞拍底价的10倍以上。
张家界市无法律依据违规设置特许经营权,限制其他共享单车企业准入经营,违反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关要求。
处理情况:
该案例正在整改。2022年9月13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对张家界市政府就共享单车特许经营权拍卖问题进行约谈,听取具体情况、分析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主要原因,并对张家界市政府提出处理建议:一是退还拍卖特许经营权所得;二是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公平竞争审查环节;三是加强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执行落实,避免变相限制共享单车市场准入。
张家界市政府正在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要求推进问题整改。
下一步,请湖南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全力督促、持续跟进,确保张家界市政府对共享单车领域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问题尽快整改到位,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准入环境。
案例 7:山东省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其他共享单车企业准入经营
2019年11月,山东省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山东诚德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密分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潍坊快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
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 年12月18日与潍坊快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共享助力自行车运营合同》,合同有效期为5年。
以此指定潍坊快跑公司为高密市区域内唯一一家共享单车运行企业,涉及变相限制共享单车企业市场准入,排除、限制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共享单车企业进入当地市场。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违法行为后,主动落实依法行政要求,于2022年5月31日向高密市发出《行政建议书》,高密市人民政府责令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改正相关行为,停止将潍坊快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高密市城市规划区内唯一一家共享助力自行车经营企业。
6月8日,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书面告知潍坊快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其解除原《共享助力自行车运营合同》,重新签订相关合同,删除指定该公司作为高密市城市规划区唯一一家共享单车经营企业的内容,并在市政府网站发布公告,消除相关影响。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召开专题党组学习会,集体学习《反垄断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营商环境有关文件及精神,深刻分析原因,坚决彻底整改,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意识水平。
案例 8: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签署战略合作
协议的方式排除其他共享助力车企业准入经营
惠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9月24日与济南福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其中合作内容第(三)条款中注明:“为避免同行无序投放,控制城市车辆总数,甲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再引进其他的共享助力车品牌。如有其他品牌未经甲方许可随意投放,甲方对车辆实施管控。”第(六)条款中约定:“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1年内有效,根据双方合作的实际运营成果,到期后甲方优先考虑乙方后续运营。”
2021年12月,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对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惠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召开专题党组会认真学习有关法律知识,深刻分析原因,进行彻底整改。
2022年1月10日,惠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该县政府网站公告栏发布《关于废止共享单车相关文件的公告》,废止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并向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
惠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主动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消除相关后果,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按程序结束调查。
案例 9:云南省昆明市城市管理局通过“招标+协议”的方式变相增设市场准入条件
2021年9月,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在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发布《昆明市共享单车运营管理服务项目招标公告》,对昆明市共享单车运营管理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根据《招标公告》,昆明市五华区等7区共享单车(含共享自行车和共享助力车)前期拟投放数量为12万辆,先期准入运营企业3家,经营期限为3年,合同实行一年一签,经当年考核合格后续签。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依据排名核定运营企业共享单车投放数量,后期再调整准入运营企业将原则上按照此次投标企业排名顺序予以确定。
中标企业被强制要求与昆明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其全资子公司昆明城市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合作,签订停放秩序管理服务合同并支付服务费。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废除有关招标结果,督促昆明公交集团与3家中标运营企业进行友好协商,解除并终止服务合同,停止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合同终止后,由运营企业自行履行好义务范围内有关共享单车管理服务工作,实施严格的网格划分,定人、定岗、定位做好全市共享单车街面停放秩序的文明劝导、车辆摆放、车容清洁、卫生防疫消杀等维护工作,确保共享单车街面停放有序。
案例 10:云南省保山市变相增设共享单车市场准入条件
2020年8月13日,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保山中心城区共享单车管理办法(试行)》,自 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在保山中心城区从事共享单车运营的企业,须依法在隆阳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在隆阳区开立企业资金专用账户,并将相关数据接入隆阳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
有关行为限制了外地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
保山市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保山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特许经营权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特许一家企业准入经营。
2022年3月24日,隆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发布中标结果,保山数字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获得运营资格,中标价格为960万元。
2022年9月15日,保山市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废止《保山中心城区共享单车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性文件专家座谈会,9月16日向10个部门及5个街道发出废止征求意见函,9月26日完成文件废止工作。
按照有关工作要求,于10月中旬解除与相关企业签订的特许经营权合同,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案例 11:云南省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特许经营权公开
拍卖方式限制共享电单车企业准入经营
2020年,云南省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特许经营权拍卖方式,将瑞丽市城区、姐告城区2500辆共享电单车5年特许经营权及瑞丽市城区、畹町城区2300辆共享电单车5年特许经营权分为两个标的进行拍卖,起拍价格分别为228万元、209万元,未中标企业退出当地市场。
其中,城区、姐告城区2500辆共享电单车5年特许经营权成交价高达6500万元。
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法律依据违规设置特许经营权,限制其他共享电单车企业准入经营,违反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关要求。
2022年8月28日,经瑞丽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撤销此次瑞丽市共享电单车特许经营权拍卖,拍卖遗留问题由瑞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程序办理,9月3日印发《瑞丽市共享单车市场企业难“共享”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切实推进相关后续工作。
案例 12:云南省曲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变相增设市场准入条
件,限制共享单车企业准入经营
2021年12月,云南省曲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发布《曲靖中心城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特许经营项目公开招租公告》,将曲靖中心城市(含四区:麒麟区、经济开发区、沾益区、马龙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5年经营权,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招标。
2022年1月,根据中标结果公告,北京阿帕科蓝科技有限公司和云南捷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分别以950万元/年、1000万元/年的价格中标。
另外,曲靖市《关于促进曲靖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2020年8 月13日)中规定“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企业需提供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非本市法人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
《曲靖中心城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特许经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2021年12月10日)中要求,“投标人一旦中标,应遵照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在曲靖中心四城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项目公司以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开展特许经营业务”。
按照曲靖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2022年9月3日,曲靖市交通运输局等十一部门印发《关于停止执行〈关于促进曲靖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不再执行相关具有限制性条件的文件。
1
0月中旬,曲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依法依规与相关企业终止特许经营权有关合同。
案例 13:云南省宣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招租采购方
式变相设置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共享单车企业准入经营
2022年5月,云南省宣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宣威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发布《宣威市城区共享(电)单车经营权进行公开招租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就宣威市范围内城区9街道的1万辆共享(电)单车6年经营权进行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7000万元。
宣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出租城市街面道路”名义招租采购,中标共享单车企业将独占招标范围内共享(电)单车经营权,有关行为限制了其他共享(电)单车企业准入经营,违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关规定。
宣威市已按要求停止相关招标,并按有关规定,合法合规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准入工作。
案例 14:云南省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变相增设市场准入
条件,限制共享电单车企业准入经营
2021年5月24日,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华宁县县城建成区共享电单车运营管理服务项目招标公告》,对华宁县县城建成区600辆共享电单车3年经营权以市政公共资源有偿方式公开招投标,中标企业数量限定为3家。
依据《华宁县县城建成区共享电单车运营管理服务项目服务合同》,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共享单车限制配额,并对中标企业收取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报价按每辆每天1元起步,中标单位缴纳每辆每天0.1元垃圾清运费(固定价格,不在报价范围内)。
9月14日,华宁县人民政府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废止与相关企业签订的《华宁县县城建成区共享电单车运营管理服务项目服务合同》,停止对相关企业收费,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案例 15:云南省文山市违规转让特许经营权,
变相增设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共享电踏车企业准入经营
2020年11月4日,云南省文山市发布《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市共享电踏车试点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将文山市共享电踏车特许经营权直接授权市交通服务公司组织实施,由该公司招投标引进共享电踏车运营企业(原则上不超过3家)并签订《文山市共享电踏车试点运营服务项目合同》。
试点期间,城区共享电踏车投放不得超过6000辆(3年),并由市交通服务公司收取项目经营管理费。
2022年9月2日,文山市人民政府撤销特许共享电踏车经营的批复,停止向相关企业收取费用,并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案例 16:云南省大理市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限制共享单车企
业准入经营
2021年2月,云南省大理市发布《大理市共享单车、助力车项目招标文件》,明确由大理市城市更新置业有限公司就共享单车企业准入进行公开招投标,并由招标人统一调配共享单车配额。
共享单车企业须按共享单车、助力车营业流水的10%上缴给大理市城市更新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市政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合作服务费。
2022年9月22日,大理市人民政府废止《大理市共享单车、助力车项目招标文件》,大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废止大理市城市更新置业有限公司获取的共享单车、公共助力车特许经营项目内容,并责成大理市城市更新置业有限公司依法依规与共享单车企业解除合同,妥善处理相关后续工作。
案例 17: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以招标遴选方式确定唯一助
力车经营者,限制其他企业准入经营并违规收取车辆占道经营费
2021年11月,钦州市发布助力车招标遴选公告,参与企业
24家,遴选中标企业1家。
要求中标企业自2022年3月1日起,
按照每平方米19元/月缴纳投放车辆占道经营费,按年进行一次性
缴纳。
2022年4月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市场监管局对钦州市交通运输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
制竞争的行为立案调查,并于4月
18日将立案情况报备市场监管
总局。
下一步,请广西
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全力督促、持续跟进,确保
钦州市政府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问题尽快整改到位,保障市
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准入环境。
案例 18: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违规增设市场
准入条件,限制共享单车企业准入经营
2022年6月,随州市曾都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发布《随州市曾
都区共享单车特许经营准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告,规
定共享单车企业准入条件为在本地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并授权该
企业独立运营管理权限(含批量锁车和开启权限),有固定办
公、中转维修场地。
曾都区城市管理部门按城区投放承载量将随
州市城区(含高新区)共享单车运营份额分成3至4个资源包进
行拍卖,中标企业获得曾都区共享单车运营权,运营权有效期为3
年,到期后需重新通过竞拍取得。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高度重视
有关处理工作,与省、市市场监管局及省住建厅协调对接,依法
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
随州市曾都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积极配合整
改。
一是撤销网上公告,于2022年9月8日撤销了在曾都区人民
政府网上公示的《随州市曾都区共享单车特许经营准入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二是积极采纳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将“在本
地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并授权该企业独立运营管理权限(含批量
锁车和开启权限)”“有固定办公、中转维修场地”等内容修改
或删除,同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案例 19: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
市博白县应急管理局违规限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自由配送经营
2019年1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应急管理局
印发《博白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配送区域和2019—2020年烟花爆
竹零售点布点指导计划表》,将辖区内28个乡镇划分为7个区
域,采取烟花爆竹划区域配送措施。
11月15日,该局要求全县7
家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签订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承诺书,承
诺按照计划表划定的区域“执行辖区配送烟花爆竹产品决定”。
有4
家公司明确表示只支持分片安全管理,不支持分片配送经营烟花
爆竹产品决定,拒绝签订承诺书。
该局在会上表示,不按照指定
辖区配送烟花爆竹产品将作为非法运输处理。
博白县应急管理局
有关行为妨碍了该县域内地区之间商品自由流通,限制了烟花爆
竹批发企业自由配送经营,损害了该县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市场
准入环境。
2020年1月,博白县部分烟
花爆竹经营公司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反映
博白县应急局采取烟花
爆竹划区域配送措施,造成该县烟花爆竹市场垄断。
自治区市场
监管局派员调查期间,博白县应急管理局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
动整改。
2020年8月27日,该局在玉林日报刊登了《关于撤回
〈博白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配送区域和2019—2020年烟花爆竹零
售点布点指导计划表〉的公告》,及时消除限制市场主体公平竞
争带来的不良影响。
2020年9月,有关举报人向自治区市场监管
局来函说明博白县辖区内“烟花爆竹划区域配送已不复存在”。
此后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多次回访核实,该问题确已整改到位。
案例 20: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违规限制除特定公司外其他医药公司准入经营
2019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卫
生健康局向该县人民政府上报《关于给予某医药有限公司优惠政
策的请示》(都卫报〔2019〕88号),提出“在同等条件下,全县
所有医疗单位
优先采购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药品、医疗器械、
一次性耗材、中药饮片、医用化验试剂等药品医疗器械”。
2020年
1月8日,该局将文件转发至县直医疗保健单位、各乡镇卫生院,
要求认真执行。
根据该局要求,2020年1月至10月,都安县人民
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各乡镇卫生院先后与某医药有
限公司签订配送协议。
该卫生健康局指定某医药有限公司优先作
为该县药品、医疗器械、一次性耗材、中药饮片、医用化验试剂
等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单位的行为,变相限制其他同行业经营者在
当地相关市场准入经营,违反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关要
求。
2020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
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有关投
诉,立即到都安县卫生健康局开展调
查,要求都安县卫生健康局立即整改。
2020年12月24日,都安
县卫生健康局印发《关于撤销都卫报〔2019〕88号文件及有关指
示批示精神的通知》,要求各乡(镇)卫生院和县直3家医疗卫
生机构主动与有业务往来的医药企业沟通,及时传达通知精神,
消除不良影响。
2021年1月20日,在河池日报刊登《都安瑶族自
治县卫生健康局关于撤销都卫报〔2019〕88号文件及有关指示批
示精神的公告》,督促各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
工作。
目前,都安县卫生健康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药品
采购相关制度,认真落实《广西药品集团采购实施方案》、《广
西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等
文件精神,药品实行网上集中采购,严禁线下采购。
案例 21:云南省昆明市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违规限制外地企
业进入本地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市场
云南省昆明市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2021—2023
年车辆定点维修和保养服务采购公告中规定“政府集
中采购所需产品(服务)时,在同质同价条件下原则上优先就近
采购本地服务”,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和服务。
2021年10月28日,昆明市公
平竞争审查第三方机构在网络抽查时,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
现有关县区设置违规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
车市场,随即以《提醒函》方式要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立行立
改,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按要求完成整改。
案例 22:浙江省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以行政手段
干预施工安全责任险市场准入,限定购买特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
2021年10月20日,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宁市应急
管理局、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嘉兴监管分局海宁监管组
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
作的通知》(海建安〔2021〕129号),规定海宁市行政区域范围
内所有符合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的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应当在开工前由相应的施工承包单位以项目为单位参保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承包机构为共保体。
2021年11月23日,经公开招标,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
支公司联合作为首席承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
司等作为成员的安责险承保机构共保体成立,期限为3年。
2021
年11月30日,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落实海宁市
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的补充通知 》(海建安
〔2021〕155号),对海宁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险承保共
保体组成予以确认,并要求“所有符合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的新
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在开工前以项目为单位进
行参保,未按规定进行参保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进行严格处罚。
”
2022年1月,浙江省市场监
督管理局对海宁市建筑施工领域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开展
调查,认为限定购买特定经营者(共保体)提供的服务,构成滥
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于 2022年5月下达行政建议
书,要求立即整改。
一是废止政策文件。
于2022年6月6日正式废止《关于在建筑施
工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海建安〔2021〕129
号)《关于落实海宁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的补充
通知》(海建安〔2021〕155号),并通过“海宁市政府信息公
开”网站向社会主动公开。
二是全面放开市场竞争。
文件废止
后,海宁市未投保建施安责险的新开工项目,可自主选择保险机
构。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应急管理局、银保监局等部
门,对39个已投保项目开展逐一回访征询意见,由企业自主选择
维持原保险或进行退保处理,经企业反馈所有投保项目选择维持
原保险。
三是开展专项整治。
海宁市召开全市会议对进一步规范
行政行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重点部署。
组织开展
全市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专项行动,对存量政策文件进行全
面清理,共梳理文件309件,修改3件、废止8件。
案例 2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
辖区有线电视工程建设方面制造垄断经营
2021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时发现,银川市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5月9日印发
的《关于明确贺兰县有线电视工程建设和验收主体的通知》(贺
建发〔2017〕127号)中明确规定“凡贺兰县境内的有线电视工
程,均由某公司建设”。
其指定某公司作为贺兰县辖区内有线电
视工程建设和验收单位的行为,变相禁止其他同行业经营者在当
地相关市场准入经营,违反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关要求。
贺兰县人民政府召开政府专
题会议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全力消除不良影响。
一是清理废止文
件。
2022年2月
11日,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废止
〈关于明确贺兰县有线电视工程建设和验收主体的通知〉的决
定》并在官网公示。
二是规范不当行为。
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召开全县房地产企业通报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或阻碍有线电视网络工程配套设施建设,明确项目建设
单位可委托具有有线电视网络工程建设资质企业直接发包。
三是
约谈责任人。
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关于明确贺兰县有线
电视工程建设和验收主体的通知》中指定承建有限电视工程的某
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要求企业不得再使用已废止文件承揽
工程,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四是严格审查制度。
贺兰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对 2021 年以前出台的存量文件进行自查梳理,及时
调整、修改、清理不合规政策。
转自:生态环境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