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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综合监管合规手册》

时间:2023-11-09 来源: 浏览: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综合监管合规手册》

北京市应急局 HSE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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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市应急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99号)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北京市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报送“6+4”一体化综合监管试点场景“一业一册”“一业一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强化安评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进北京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综合监管效能制度建设,将《指导意见》和重新修订的《北京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综合监管合规手册》(以下简称《合规手册》)、《北京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场景综合检查单》(以下简称《综合检查单》)向各区应急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进行转发,并提出工作要求。

1

充分认识《指导意见》 出台的

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强化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提升安全评价服务质量,提出了构建“企业主体负责、机构诚信执业、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综合管理体系的主要目标,系统部署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评价业务高质量发展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区应急管理局要充分认识《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学习贯彻, 与本地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实,切实发挥好安全评价对事故预防的支撑作用。

2

提升优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综合监管效能

按照北京市事中事后综合监管试点场景工作新要求,市应急管理局结合本市实际重新修订《合规手册》《综合检查单》,请各区应急管理局结合实际,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综合执法检查, 指导属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全面学习了解规则并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维护本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市场秩序。

3

推广和加强信息查询系统使用

应急管理部于2023年7月开发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该系统面向全国应急管理部门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用于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管,主要有从业告知管理和处罚情况列表功能,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提供支撑。为更好发挥系统辅助支撑作用, 请各区应急管理局强化专人专管工作机制。 在区级监管账户未开通前,请各区局督促本区生产经营单位,提醒提供安评技术支持服务的安全评价机构书面或邮件告知属地应急管理局,避免因信息渠道不畅导致失管失察。如发生人员变动,请安排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工作断档。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网址:

http://120.52.31.208:8080/pjjg/

4

强化执法检查季报制度

请各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京应急通〔2022〕193号)要求, 继续做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监管情况季度统计报告工作,建立健全检查工作台账, 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本区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执业检查情况报市局行政审批处, 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检查情况纳入市应急管理局对各区工作考核范围,请各区应急管理局按要求做好报送工作。

北京市应急局制定《北京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综合监管合规手册》

近日,市应急局制定了《北京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综合监管合规手册》(以下简称《合规手册》),“北京应急”将您关注的问题进行解读。

制定背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北京市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京应急规文〔2020〕6号),为了加强对北京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综合监管,立足北京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合规监管要求,聚焦“事中”监管环节,针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主要经营场景,结合北京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所具有的自主性、自愿性、实践性等特性,整合主管部门监管要求和标准,对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提炼,制定了《合规手册》。

制定目的

编订《合规手册》的目的, 旨在一次性告知北京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事本行业经营活动,应遵守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提示违规风险及法律责任。 主要为北京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合法合规经营提供指引。

《合规手册》不作为强制性文件执行,应配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强制性标准使用。 本手册不单独作为行政监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

起草思路

一是执业合规。 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自觉合法合规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积极配合接受相关部门的联合检查,共同维护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二是监管合规。 为优化营商环境,构建科学合规管理体系,设立完善的合规管理机制,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坚持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专业性原则、协调性原则,根据各职能部门职责,实施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过程、经营过程合规性综合监管。

《合规手册》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准入和执业行为,规定了以下 五个方面13条 要求:

登记注册合规

1、明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注册合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法人单位应取得法人资格,并规定了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取得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得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要求。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十条要求,社会团体应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要求。

2、明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照合规要求。

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要求等要求,取得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经营场所合规

3、明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场地合规要求

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二)、第七条(二)、《北京市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七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业务机构场地和场所环境应满足要求,明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自有或租赁满足日常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需要的办公场地, 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安全评价机构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 ;检测检验机构有与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环境, 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不少于八百万元。 办公场地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合法手续的永久性建筑(自有或者租赁)场地。档案室须满足必要的防火、防潮、防鼠、防虫、防盗要求,并配备档案柜、灭火器材等相关设备设施”等要求。

4、明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固定资产要求

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一)、第七条(一)和《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 明确“安全评价机构固定资产应不少于八百万元,检测检验机构固定资产应不少于一千万元”, 并对固定资产类别和要求明确。

从业人员合规

5、明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人员资质合规要求

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七),明确安全评价师应按照要求取得安全评价师资质证书,依法执业, 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的要求。

6、明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人员专业数量合规要求

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相应业务范围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规定的配备标准。

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四),明确“ 安全评价机构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 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要求。

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七),明确安全评价机构应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明确专职技术负责人和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的职称和资质要求。

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备注,明确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认定的要求。

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三)(四)(六),明确“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至少增加五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能,以及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两年以上。 主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 ”的要求。

内部管理合规

7、明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合规要求

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机构, 应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从业告知的要求。

8、明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过程控制合规要求

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五)、第十八条,明确了安全评价机构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并按体系要求执行的相关要求。

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专职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在安全评价活动的要求。

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七条(六),明确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安全评价师级别和工作年限,项目组其他组成人员配备标准要求;明确主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要求。

9、明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公开合规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明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并对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数量及涉密信息的记录和公开提出了要求。

10、明确安全评价机构培训内容合规要求

根据《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编写指南》六、内部管理(二)实施要求3,明确安全评价机构对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计划、内容、执行情况的要求。

经营合规

11、明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劳动用工合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明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在经营活动中合法合规开展劳动用工的要求。

12、明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税合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明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合法纳税。

13、明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竞争合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主动公开服务收费标准,方便用户和社会公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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