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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怎样杜绝第三方施工单位野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情况的发生?

时间:2020-07-10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警示案例:2019年9月25日晚上,桂林市芦笛路尾燃气管道被刺破致燃气泄漏,该市燃管处、城管支队和燃气公司紧急关阀处理,抢修近30小时,周边13个小区约5000户居民无法用气…管道被刺破原因更是令人气愤!

25日晚上7点多钟,记者前往现场,在桂林市芦笛路尾一栋已建设完工的大楼旁看到,离大楼不远的位置停放着一辆顶管机。而周围已经拉起了警戒线,城管执法人员和桂林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正在现场指挥交通,引导市民绕路行驶。

与此同时,抢修人员关闭现场燃气管道的阀门,使用天然气浓度仪测量现场泄漏天然气的密度,并打开事故路段的污水井,架设抽风设施,稀释井内天然气浓度。

桂林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详细检查了现场管线破坏情况后表示,燃气管道被顶破,而管道埋藏较深,无法采用大开挖的方式进行抢修,只能在现场重新用穿越的方式另外敷设一条新的天燃气管道。

并表示这次管道受损直接影响周边13个小区约5000多户居民和4家商业用户用气,同时承诺会在9月30日前完成修复。

市城管支队负责人称,通过初步了解,此次燃气管道损坏事件为芦笛路尾一工地在私自进行顶管作业时,操作不当造成。当时,施工人员采用顶管敷设的方式进行管线铺设施工,顶管机在2次扩管时将一条直径160毫米的中压PE管燃气管从中间顶毁。

而在要求施工人员出示相关施工材料时,对方无法出具相关材料,经询问,该处施工未办理有关道路开挖和燃气管道穿越手续,属于私自顶管作业。市城管支队负责人表示,将对此次私自顶管作业导致燃气管道破裂事故进行进一步调查,并将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顶格处罚。

据了解9月27日上午周边已恢复通气气虽已通,但仍需引起重视城市管道铺设路径,一般人并不了解切勿随意施工,燃气泄漏绝非小事。

(来源:桂林晚报、桂林生活网等综合整理)

 
 

笔者按:近年来,燃气管道仍然频繁遭到破坏,伤痕累累,且绝大部分均是第三方施工单位野蛮施工所为,已经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可见,减少或杜绝第三方施工单位野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违法行为尤为重要。那么,究竟该如何从本质上减少或杜绝这种违法行为?笔者将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分别从燃气公司、执法部门、第三方施工单位的角度简单探讨这个问题,但愿能起到现实的借鉴意义。

一、燃气公司

就燃气公司而言,在燃气设施保护方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因此,在减少或杜绝第三方施工单位野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违法行为上,燃气公司应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提高燃气管线管位的准确性。在实践中,很多燃气管线都是因为管位不够准确而遭受破坏,所以在燃气管道保护问题上燃气公司应该提高燃气管线管位的准确性。比如,对于新建燃气管线的定位应该推广使用北斗精准定位技术,而对于那些老旧燃气管线应该及时勘探明确管位。

2、提高燃气管线的巡护成效。在实践中,燃气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提高燃气管线的巡护成效来预防燃气管线遭受第三方施工单位,特别是第三方施工单位野蛮施工破坏。具体来说,可以通过这几方面提高燃气管线的巡护成效:其一,巡线人员要通过岗前培训且考核合格;其二,巡线区域要责任到人且不宜频繁换人;其三,完善巡线设备,提高巡线效率;其四,及时补上缺失或受损的标示桩;其五,加强与第三方施工单位沟通,及时制止破坏燃气管道行为。

3、加强相关现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实践中,燃气公司加强相关现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对减少或杜绝第三方施工单位野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违法行为尤为重要。因此,在日常运营中燃气公司应该通过拉横额、发传单、开专题讲座、网络推广等宣传手段加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二、执法部门

在实践中,第三方施工单位野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其实主要是因为违法成本太低,如破坏行为没有造成太大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大部分执法部门主要以罚款为主,根本起不到敲响警钟的作用。

事实上,从犯罪行为过错来区分,第三方施工单位野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违法行为属于故意破坏燃气设施设备的严重违法行为,足以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理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相关规定从严追究行为方的刑事责任。

此外,因燃气管道属于易燃易爆设备,还可以依据破坏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重大责任事故罪”从严追究行为方的刑事责任。

总之,对于执法部门而言,只有从严依法依规追究行为方的法律责任,才能从本质上减少或杜绝第三方施工单位野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违法行为。

三、第三方施工单位

对于第三方施工单位而言,野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违法行为,轻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重则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理应引起第三方施工单位的高度重视,并积极采取以下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

1、加强相关现行法律法规的学习

在实践中,第三方施工单位存在野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违法行为,其主要原因是第三方施工单位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所以,第三方施工单位唯有对相关施工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加强相关现行法律法规的学习,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特别是这些法律法规以下相关条款,应该细心研读,铭记在心,才能从本质上减少或杜绝野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违法行为。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十一条: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破坏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2、增强安全意识

从当前的情况看,第三方施工单位相关施工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

淡薄,也是造成野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违法行为的主要原因。所以,增强第三方施工单位相关施工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对于从本质上减少或杜绝第三方施工单位野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违法行为显得尤为重要。具体来说,增强第三方施工单位相关施工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应该做到这几个方面的工作:(1)学习相关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学习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知识;(3)根据项目施工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各工序进行危险源告知及控制措施学习;(4)结合相关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案例分析,从中汲取教训。

此外,在施工前必须严格向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确定施工区域内有无燃气管线,若无法确定位置,应积极与属地燃气公司联系,做好交底工作;在开挖施工前应该提前拨打当地燃气公司的服务热线。

结束语:总之,从本质上减少或杜绝第三方施工单位野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违法行为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不仅需要燃气公司采取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同时更需要执法部门、第三方施工单位的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关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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