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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某地一用人单位被罚10万元

时间:2023-08-17 来源: 浏览:

擅自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某地一用人单位被罚10万元

职业健康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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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jl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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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合集 #行政处罚案例 190个

【编者语】

职业病防护设施 是指用人单位为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可以说,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维护、检修与定期检测是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  “关键一招“  。工作场所中存在着各种各样有 毒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这些危害因素的产生往往是人为难以控制的。因此,用人单位只有做好对防护设备的日常检测、定期维护才能替劳动者把好职业健康的大关,为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筑好坚实防线。

在本期案例中,违法企业设置的进行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车间不但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现场仅有的一台通风除尘设备还长期处于未开放状态 并且不能正常使用。 该企业的行为与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规定的条例准则背道而驰,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造成严重威胁,构成违法事实。

【案情介绍】

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接到区疾控职业病报告卡,某用人单位员工刘某被诊断为职业性电焊工尘肺壹期。卫生监督员立即前往该用人单位开展调查。

调查发现,该用人单位主要从事通风机及相关产品配件等生产制造,设置一间冷作车间开展电焊作业,职业病病人刘某即为该车间的一名电焊操作工。

检查现场,卫生监督员抽查两名正在上岗的电焊工,初步掌握两人接触氮氧化物、锰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臭氧、电焊烟尘、紫外线及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冷作车间电焊作业岗位没有发现设置用于通风、除尘、排毒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但在 冷作车间角落发现一台闲置的移动式通风除尘设备,且未开机使用,经现场调试也不能正常使用。

【处罚结果】

经调查,该用人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事实清楚,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浦东卫监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第(六)项及《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规定,处以罚 款人民币100000元 的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另行处理。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第(六)项: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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