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的见解
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的见解
ajjl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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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目前我国多个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都有着不同的定义或解释,导致在实践中,无论企业还是员工,无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还是监管部门,都存在理解模糊、执行有偏差等问题。普遍的理解是,在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中的因素就是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在的就不是。实际上并非如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对职业病危害的解释: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如果不仔细理解,很难知道该解释的范围实际上远超过《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因素。
2014年安监总局安健39号文《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解释比较清晰,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包含:
1. 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
2. 国家(或国外)已颁布职业接触限值的;
3. 国家已颁布相关职业卫生检测标准方法的;
4. 其他可能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一个开放性概念。
就是说,职业病危害因素不仅是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中所列,它是一个开放性概念。简单说,只要是因职业活动而产生疾病的因素都是职业病危害因素,或者说疾病与职业活动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导致因素都是职业病危害因素。
乙醇是否属于职业病危害因素? 有人认为乙醇不属于职业病危害因素。
理由有二, 一是 乙醇是酒,可以喝; 二是 乙醇没有列入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中。所以乙醇不是职业危害因素。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中,职业性化学中毒虽只列有59种化学物质,但第60条有这样的开放性解释: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这个认识也是源于没能正确理解职业病危害因素不仅局限于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的开放性条款,以及不明白过度的乙醇职业暴露也可导致职业危害(毒性取决于剂量)之道理。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开放性解释:如果工作中的危害因素和工人感染疾病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其所致疾病却没有在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中提及的,该疾病也可以作为职业病纳入。
之所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易被人误解的另外原因,个人认为,我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概念解释的法规标准较多,出自各部门,口径不一、角度不一。另外有关法规标准的宣贯不够、培训不够,也容易导致误解。
来源:三泰绿色,先行者整理,仅做宣教素材,涉及法律法规标准,请核实其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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