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HSE问答】(第174期)关键词:劳务派遣与承包商、防雷装置定期检测、企业风险等级划分、仓储出租房和承租方的责任划分
【华安HSE问答】(第174期)关键词:劳务派遣与承包商、防雷装置定期检测、企业风险等级划分、仓储出租房和承租方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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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
】劳务派遣与承包商的区别?
【具体问题】比如一个包装岗位外包给一个公司,但是该公司只安排人员来干活,是属于劳务派遣还是承包商?如果水处理外包给一个企业,从事废水处理服务,是属于承包商?
【答】1、参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公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3年第19号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等等,才形成劳务派遣事实关系。所以针对第1个问题,满足上述规定,属于劳务派遣;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2. 参考几个规范标准对承包商的术语定义
1)参考《GBT 45001-2020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术语承包方:按照约定的规范、条款和条件向组织(3.1)提供服务的外部组织。注:服务可包括建筑活动等。
2)参考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承包商安全风险管控指南(试行)》的通知-鲁应急字〔2022〕135 号中的承包商定义: 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承包商,是指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期限及条件向企业提供工程建设、检维修作业、 专业服务等工作的团体或个人。
3)参考T∕CCSAS 014-2022《化工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指南》承包商定义: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期限及条件向企业提供新(改、扩)建工程建设、检维修作业、工程技术服务的个人或团体。
所以针对问题中的第2个问题,属于劳务派遣性质;供参考。
【问2】是否所有的防雷装置都需要定期检测?
【答】1.参考《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防雷装置术语定义:
2.0.5防雷装置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 (LPS):用于减少闪击击于建(构)筑物上或建(构)筑物附近造成的物质性损害和人身伤亡,由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组成
2.0.6外部防雷装置external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由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组成。
2.0.7内部防雷装置internal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由防雷等电位连接和与外部防雷装置的间隔距离组成
2.参考《GB 50650-2011 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2022版)防雷装置术语定义(注意与2011版定义有不同):
2.0.11防装置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 (LPS):用于减少闪击击于生产装置而造成的物理损害的一个完整系统,由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组成。
2.012外部防装置external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防雷装置的一个组成部分,由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组成
2.0.3内部防雷装置internal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防雷装置的一个组成部分,由等电位连接和与外部防雷装置的电气绝缘组成。
3.参考《GBT 32938-2016 防雷装置检测服务规范》术语:
防雷装置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用于减少闪击击于建(构)筑物上或建(构)筑物附近造成的物质性损害和人身伤亡,由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组成。与GB 50057-2010定义 2.0.5同。
4.参考《SHT 3164-2012 石油化工仪表系统防雷工程设计规范》
5.参考《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2013年第24号) 第十九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6. 参考《GBT 32938-2016 防雷装置检测服务规范》规范性附录B
B.1防雷装置检测项目:建筑物防雷分类、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防雷区的划分、雷击电磁脉冲屏蔽、等电位连接、电涌保护器(SPD)等。
参考《GBT 32938-2016 防雷装置检测服务规范》附录A(资料性附录)防雷装置检测服务协议:第二条 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1.服务内容
乙方(检测单位)对甲方的建筑物、电气和电子设备等的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防雷电波侵人及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进行检测。检测结束,乙方应提供《检测报告》存在问题的应提供《存在问题意见书》。
参考7.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 21431-2015
第六项 定期检测周期: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防雷建筑物检测间隔时间为 6 个月,其他防雷建筑物检测间隔时间为12 个月。
综上,企业应当根据GBT 32938-2016 防雷装置检测服务规范》规范性附录B防雷装置检测项目内容要求,开展防雷装置的法定检测,并符合《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2013年第24号)定期检测周期要求。至于在规范性附录B防雷装置检测项目内容之外的防雷装置,例如企业中的工业电视监控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防雷装置,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定期委外检测。共参考。
【问3】企业的风险等级划分依据是什么?
【具体问题】企业的风险等级划分是按照五级(最危险红色)、四级(高度危险橙色)、三级(显著危险黄色)、二级(一般危险蓝色)、一级(稍有危险绿色)划分,这个跟我们常见的一级重大风险红色,二级较大风险橙色等相反。这有什么文件明确规定?还是企业那样设定也可以呢?
【答】参考1: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18〕19号)中:根据评估诊断结果按照风险从高到低依次将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分为红色(60分以下)、橙色(60至75分以下)、黄色(75至90分以下)、蓝色(90分及以上)四个等级。
参:2:《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安委办〔2016〕11号)中: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参考3. 地标《DB32T3956-2020江苏省化工企业安全风险分区分级规则》区域风险等级 regional risk level:
区域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参考4.团体标准《T∕CIESC 0008-2020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技术规范》
6.3 风险分级 企业依据安全风险矩阵确定风险等级,按照风险等级对照表规定的对应原则,划分为重大风险、较 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4个级别,分别对应红、橙、黄、蓝四种颜色。
参考4.山东地标《DB37∕T 2971-2017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化工企业风险按照从高到低是分为5级,见5.5.2确定风险等级:
化工企业应依据风险判定准则确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判定应遵循从严从高的原则。化工企业风险按照从高到低分为5级:1、2、3、4、5或A、B、C、D、E。其中,1级或A级为最高风险,5级或E级为最低风险。具体风险分级及管控要求参照表1。
另外《DB37∕T 2974-2017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5.3.3风险评价与分级,也是讲企业在进行风险分级划分时分为ABCDE五个级别。
以上,企业的安全风险等级划分应参照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属地有明确要求的, 执行属地要求,供参考。
【问4】危化品存储经营企业将存储经营场所(带储存设备设施)出租给其它企业,除新安全生产法条款出租方和承租方还应承担哪些安全责任?
【答】1.先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主席令第88号)》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注意同时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79号修订》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也即危化品存储经营企业将存储经营场所(带储存设备设施)出租给其它企业时,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于承租单位。
2.参考《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
(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三)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四)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承包方、承租方应当服从发包方、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出租方。
所以企业除了执行2021年新的安全生产法要求外, 企业也要同时执行自身所在属地相关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要求。
3.参考《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年应急部令10号》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解读】判定情形: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注意这个虽然是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但是对非工贸企业存在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情形的也有参考借鉴意义,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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