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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杂志 | 新形势下优化环境噪声影响评价的思考

时间:2023-08-28 来源: 浏览:

《环境影响评价》杂志 | 新形势下优化环境噪声影响评价的思考

《环境影响评价》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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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最新工作动态,展示最新研究成果,开展环保技术支持解读。

收录于合集

作者:卢力

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摘要 噪声污染的防治,强化源头防控是关键。在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和《“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的规定和要求的基础上,结合环境影响评价领域的重点工作内容,从强化空间合理布局、增加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等方面,分析了新形势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对环境噪声影响评价的新要求和新任务,提出下一阶段需要重点开展的工作方向和内容,为深入贯彻落实《噪声法》和《行动计划》提供参考。

引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期望越来越高,噪声引发的群众烦恼日益突显,成为当前群众最关心的身边“烦心事”之一,因此需要不断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2022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颁布实施,在源头防控、四大类噪声污染防治、地方政府责任、社会共治等方面进行了强化。为深入贯彻落实《噪声法》,2023年1月,生态环境部联合相关部委发布《“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十四五”期间的噪声污染防治目标,通过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基本掌握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不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有效落实治污责任,稳步提高治理水平,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到2025年,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

噪声污染的防治,强化源头防控是关键。以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为依托,可以将噪声污染防治与工业企业、交通、城市规划布局等各种发展要素有效衔接,提出有利于噪声污染防治的产业布局方案、规划控制要求、噪声控制措施,运用前置引导和约束机制,从规划、选址、选线、设计、施工等环节降低噪声影响,进而改善声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本文重点结合《噪声法》和《行动计划》提出的新要求,剖析环境影响评价在规划布局、达标区和不达标区差异化管理、与排污许可衔接、施工噪声防治、交通噪声防治以及监测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近期应落实的任务,以期为《噪声法》和《行动计划》落地实施提供参考。

01

《噪声法》和《行动计划》对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新要求

1.1 强化空间合理布局
噪声污染具有局部性的特点,空间合理布局是降低噪声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噪声法》和《行动计划》对空间管控提出很多要求,如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定和评估、划定噪声防护距离、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交通基础设施选线选址、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布局、划分机场周围的禁飞区域和限制区域等。这些要求实质上是根据管理要求通过对距离的技术要求和空间的功能优化来解决噪声—空间的冲突问题。只有将这些要求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中,规划中的噪声污染控制才能真正落实。
1.2 增加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
噪声污染是一个系统性问题,需要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明确分工,采用“现状调查—分析诊断—综合施策—质量改善”工作模式持续解决。《噪声法》首次规定,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区域所在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行动计划》要求出台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编制指南,指导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所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
1.3 扩大工业噪声定义范围并要求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
排污许可制度对于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将进一步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精细化、系统化、规范化。《噪声法》扩大了工业噪声定义的范围,将工业噪声扩展到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不局限于固定设备。《行动计划》提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应切实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控。《噪声法》规定,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行动计划》提出,生态环境部发布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并加强监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须依证排污,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
1.4 强化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过程管控
目前,施工噪声扰民问题比较突出,《噪声法》从施工设备、施工工艺、施工方案、施工时间段、自动监测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制订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噪声自动监测系统。《行动计划》提出,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推广低噪声施工设备。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任务措施,施工单位需要编制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1.5 强化交通运输噪声全生命周期管控
针对交通运输噪声影响范围广、影响强度大的特点,《噪声法》在选址选线、可研、设计、运营等环节都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考虑到轮轨∕道路表面状态和飞行程序∕航迹、车辆∕机车状态、减振降噪措施状态是影响地面交通运营期噪声振动的关键因素,其变化可能导致运营期噪声振动出现较大的波动,《噪声法》增加了交通项目运营、养护机构噪声防治、机场主动降噪、交通运输噪声调查和评估、噪声污染综合治理及监测方案制订方面的相关要求,《行动计划》重点对交通运输设备选型、运营维护、故障诊断和监测等提出了要求,进一步细化了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要求。
1.6 强化环境噪声监测
开展噪声监测能够准确掌握建设项目噪声现状及变化趋势,可为及时发现噪声问题提供有力支撑。《噪声法》新增了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须设置监测站(点)、定期向社会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的规定,同时对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筑施工、城市轨道交通、铁路运输、机场等重点噪声源分别提出了噪声监测要求,进一步强化监管范围和力度。

02

环境噪声影响评价的新任务

2.1 噪声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源头预防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重在通过强化空间管制、总量管控、环境准入,将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在具体的环境管控单元上,从空间布局、污染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四个维度明确环境准入要求,其中环境管控单元的划定,是衔接集成各环境和资源要素管理分区的结果。《噪声法》和《行动计划》中许多噪声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均与空间管控相关联。噪声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可以将统一的噪声污染防治管控要求转化为空间尺度的应对措施,有助于从空间规划层面控制噪声污染。
噪声领域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噪声防护距离、不达标区、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等管控要求,可以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中环境要素管控分区划定技术路线结合,形成噪声管控分区,并参与到环境管控单元划定所需的要素分区衔接集成过程中去,从而将噪声管理要求纳入环境管控单元对应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提出约束条件。
一是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层面,依托交通、能源、产业、城市规划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噪声污染特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识别,与城市规划部门衔接,综合分析高噪声产业、交通基础设施与噪声敏感建筑之间布局的合理性。二是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层面,一方面,针对建设项目本身,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对大型企业周围和交通基础设施沿线提出管控距离和管控要求,并在城市规划中予以落实,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另一方面,加强对居民住宅、文化教育场所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准入要求,推动将道路(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的高速公路、快速路)、轨道交通中心线外两侧、机场周围区域、工业区地块边界周围的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和住宅等)项目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名录范围。
2.2 衔接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方案
制订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方案是改善区域声环境质量的有效途径,建设项目环境噪声影响评价可根据地方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方案,按达标区和不达标区分别进行预测和评价。
在建设项目噪声预测评价时,在达标区,建设项目的噪声贡献值应满足排放标准,叠加现状后应分析声环境质量的达标情况;而对于不达标区,紧密聚焦声环境质量不同阶段的改善目标,在符合《噪声法》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声环境质量改善方案进行评价预测。
在选择噪声控制措施时,达标区在综合考虑成本和治理效果的基础上重点对建设项目本身采取控制措施;而不达标区不仅对建设项目本身要提出控制措施,还应结合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和方案,推动相关部门采取区域综合整治等措施解决相关噪声污染问题。
2.3 扩展工业企业环境噪声影响评价内容
一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与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中应该增加与排污许可衔接的章节,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噪声》(征求意见稿),在污染源调查、监测计划和工业企业厂界达标等环节均应考虑对接排污许可的要求,结合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实施,通过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21),进一步规范环境噪声影响评价内容、输出结果及标准化表格。
二是强化非固定设备噪声管控要求。强化厂区内车辆、进出厂车辆、货物装卸和试车线等非固定设备的噪声影响评价,重点从低噪声车辆选择、行驶路线优化和规划布局等方面提出防治措施。
2.4 分类细化建筑施工环境噪声影响评价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重视噪声影响较为严重的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噪声影响评价,对于规模较大、环境影响较为严重的施工项目,需要进行定量分析,并且需要分场景、分工艺地进行模型分析。通过分析建设项目施工作业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影响程度和范围,从施工准备、合同签订、施工方案等环节细化噪声防治要求,并对照新的噪声污染防治要求,逐一落实。例如,在施工设备和方式选取环节,根据《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目录(第一批)》和地方要求,明确提出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的要求;在建筑施工合同签订环节,提出把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和施工单位编制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同时明确工作方案中应该关注的重点内容。
2.5 深化交通运输环境噪声影响评价
一方面,需要推动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噪声影响评价向上延伸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接,向下延伸与竣工环保验收、执法等环节的管理和技术要求对接,以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跟踪评价和后评价为依托,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营阶段对选址选线、线路敷设方式、规划控制、设备选型、工程降噪措施、运营维护、监测体系和管理机制等提出要求,特别是建立可研—设计—施工—运营噪声振动联动评价指标和标准,将噪声控制指标与工程设计指标、运营维护指标衔接,确保噪声防治效果与预期目标一致。例如,在轨道交通领域,轮轨表面状态是影响轨道交通运营期噪声振动的关键因素,其变化可能导致运营期噪声振动出现较大的波动。针对已经出现的运营初期噪声振动满足要求,但运营一定时期以后噪声振动影响加剧,导致居民投诉的情况,需研究并提出钢轨表面状态声学控制指标及测量方法,研发在线监测手段用以诊断钢轨表面状态质量,保障轨道交通全寿命周期内噪声控制在合理水平。
另一方面,需要加强交通沿线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规划控制,通过制定技术规范,强化交通干线沿线和机场周围区域的新增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要求。在修订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时,可以考虑将道路、轨道交通沿线、周围区域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项目环评报告表提升为报告书进行管理,提出开展噪声专项评价的要求,从建筑物布局、噪声防护距离等方面提出控制要求。同时,联合住建等部门对管控区域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隔声提出要求。
2.6 增加“事中事后”监测要求
进一步细化监测要求,研究重点行业噪声监测技术规范,针对周围分布较多噪声敏感建筑的工业企业,人口密集区域的铁路干线、城市轨道交通,年旅客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以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施工场地,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需结合工程特点和噪声影响评价结果,提出涵盖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时段和监测经费等内容的监测方案。

03

结束语

《噪声法》和《行动计划》从空间管控、声环境质量改善、全过程管控等方面对噪声污染防治提出了明确要求。新形势下应积极开展《噪声法》中与空间管控有关的研究,推动噪声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强化规划和项目准入要求。同时,紧跟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实施进度,研究新改扩建项目在达标区和不达标区的评价标准、评价内容和防治要求等,因地制宜,推动差异化评价。以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为依托,研究重大项目全过程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确保各阶段环境影响分析和防治彼此协调、上下顺承、突出重点、不断深化,从而提升环境噪声影响评价整体效能。

参考文献:详见原文
文献来源:卢力.新形势下优化环境噪声影响评价的思考[J].环境影响评价,2023(04):1-4.
投稿邮箱:hp@acee.org.cn
投稿网址:http://hjyxpj.cbpt.cnki.net/EditorB3N/index.aspx?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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