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资讯 > 【以案释法】浙江某环保公司危废火灾事故 被罚

【以案释法】浙江某环保公司危废火灾事故 被罚

时间:2023-01-07 来源: 浏览:

【以案释法】浙江某环保公司危废火灾事故 被罚

危废行业分享
危废行业分享

HWinsight

更及时的危废行业资讯、危废时事热点透视、更有远见的市场分析、更有深度的工艺探讨、更实用的技术解读、更接地气的运营经验分享

收录于合集 #事故案例 27个

为认真贯彻落实 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 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 ,充分发挥 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和警示威慑作用 ,切实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金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办公室将 每周曝光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曝光内容以行业“ 典型性、影响性、震慑性 ”为标准,体现安全生产监管重点,涵盖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消防、建设施工以及工矿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

案例

2022年9月4日,位于 兰溪市诸葛镇 浙江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号车间 发生一起 火灾事故 未造成人员伤亡 。火情扑灭后,兰溪市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 对该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在检查中 发现 该公司存在 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等违法行为 兰溪市应急管理局于9月6日批准立案调查 ,并 当场下达现场检查记录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责令该公司停产停业整顿

浙江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的规定,兰溪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2年11月18 日对浙江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依法作出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

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 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 安全管理制度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案例分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因此,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环境、场所, 必须依法依规采取安装防爆灯具、排风机、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防爆电气设备等安全措施 ,全面提升防范火灾、爆炸、气体中毒等安全事故的能力,方能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平稳有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每一起典型案例都代表着一个事故隐患的消除 ,一个事故伤亡现实危险的排除。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要 以案为鉴 吸取典型案例教训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开展 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 健全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坚决杜绝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进一步提升 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来源 | 金华应急管理

往期推荐
危废行业退潮时,方知谁在裸泳
热点话题 | 危废价格战何时见底?
降本增效丨危废焚烧运行成本高,关键影响因素到底有哪些?

免责声明

凡注明“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危废行业分享”公众号独家所有。 本号转载的 部分 文章、图文、视频来自网络,其版权属原作者所有,本号转载仅出于推动危废行业科学健康发展的目的。本号转载内容及留言并非本公众号观点或立场。若本公众号所转载的内容涉及版权问题, 请在线联系处理。

版权:如无特殊注明,文章转载自网络,侵权请联系cnmhg168#163.com删除!文件均为网友上传,仅供研究和学习使用,务必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