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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未按危废许可证规定处理危废,被罚90万!

时间:2023-01-07 来源: 浏览:

以案说法|未按危废许可证规定处理危废,被罚9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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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2023

未按许可证规定处置危废,某企业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玖拾肆万元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基本案情

锡山某再生资源公司 共收集昆山某公司的 NMP废液41吨未按许可证要求采取蒸发、冷凝等处理措施 ,其中 29吨通过污水处理设施处置12吨混入表面处理废物处理设施中处置均未按照许可证规定 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的经营活动。 杨某是该单位直接负责技术和生产的主管人员

处理结果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 违反 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 2022年11月28日 ,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 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处 罚款人民币玖拾肆万元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案件点评

近年来,生态环境类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环保主体责任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环境行政处罚力度也在不断强化, 2020年9月1日新《固废法》 颁布后, 危险废物管理越来越成为环保监管的重点工作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应当按规定申请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危废处理 活动, 否则《固废法》实行双罚制 ,单位将面临 最高额二百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或者关闭甚至吊销许可证 ,同时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也将 面临最高额五十万元的罚款

本案中, 该单位未按许可证规定的“蒸发、冷凝等处理措施”处置废液 ,导致该单位及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杨某 双双被罚!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从事危废处置经营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根据许可证规定规范处理危险废物,切实担负起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避免发生生态环境违法事件,不可心存侥幸,从而付出不必要的经济代价。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 或者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还可以由发证机关 吊销许可证

来源 | 无锡生态环境、 市局法规处 拟稿:肖红、 审核:周洁、黄晓东、 审签:金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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