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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要点简析

时间:2020-08-08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编者按: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的要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规范特许经营活动,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维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国家发改委起草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公号对该意见稿的重要条款进行了摘录,并简要分析。欢迎转载,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微信号:shanghailaoxin。

 

1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鼓励和引导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项目实施特许经营。

(简析:能源排在第一位)

 

2第五条 【特许经营方式】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包括现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改建、扩建,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运营、维护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简析:说明项目可以在建设期、运营期、运营中途均可以参与。)

 

3第六条 【特许经营期限】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方式的,特许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 年;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方式的,特许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0 年。

(简析:不同时期介入,特许经营期限不同。)

 

4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应当委托有关工程咨询等第三方机构进行。

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主要包括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经济和社会效益、政府和特许经营者的风险分担、政府付费项目财政承担能力、用户付费项目的公众支付意愿和能力,以及市场主体的专业服务能力和参与意愿评估等。

(简析:非常重要的可行性评估将委托第三方机构。)

 

5第二十一条 【收益取得】特许经营协议可以约定特许经营者通过下列方式取得合理收益:

(一)对提供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向用户收费;

(二)政府授予与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他开发经营权 益;

(三)政府给予相应补贴或政府采购服务;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同意的其他方式。

(简析:收益可以包括政府补贴或是政府购买服务。)

 

6第二十三条 【政府承诺】政府可以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就有关土地使用、防止不必要的同类竞争性项目建设、必要合理的补贴、有关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提供等内容作出承诺,但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简析:政府不承诺固定投资回报。)

 

7、第二十四条 特许经营协议可以约定特许经营期内,除经协议各当事方协商同意并报请原特许经营审批机关批准,项目公司不得变更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不得进行重大调整。

(简析:未经政府部门批准,项目公司股权不得转让。)

 

8第三十六条 【实施机关补偿义务】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依法可以收回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征用实施特许经营的基础设施、或者指令特许经营者提供协议约定外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给予相应补偿。

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损害特许经营者预期利益的,政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给予相应补偿。

(简析:补偿包括预期利益。)

 

9、第四十八条 【法律救济】特许经营者与实施机关就特许经营协议发生争议并难以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

特许经营者认为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决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简析:这一条非常重要,保证了投资者受到政府侵害时的法律救济,能否真正实现值得观察。但是,办法规定了两种途径,就特许经营协议本身,是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也就是说,在协议上,政府部门和投资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另外,对于特许经营授予的行踪行为,投资者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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