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关于印发河南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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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22〕41号
河南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
附件
河南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能源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引导激励重点用能单位提升能效水平,确保完成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以下简称能耗双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河南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
第三条 用能权是指基于落实能耗双控目标要求,各地及有关单位经划拨、交易、核定等方式形成的,允许其支配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权益指标。
用能权交易,是指用能权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用能权指标交易的活动,分为省级用能权指标交易、各省辖市和济源示范区用能权指标交易、新建“两高”项目(含改扩建)用能权交易、自愿参与交易单位用能权指标交易4种类型。
第四条 用能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实行全过程电子化、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全省用能权交易制度和市场建设,管理和监督全省用能权交易活动,负责实施省级用能权指标交易,委托有关机构负责重点用能单位用能权指标注册、登记、发放及数据核查工作的管理,监管用能权交易机构的日常工作。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能权交易监督监管、业务指导、能力建设、宣传引导、总结评估等工作。
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用能权交易工作,实施区域用能权指标交易,做好用能单位用能情况的监测工作。
第二章 配额管理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全省能耗双控目标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能源消费结构、污染防治攻坚、碳达峰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省级用能权指标。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根据本地能耗双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要求和经济增长目标,确定可用于交易的用能权指标。省发展改革委加强窗口指导,未完成上年度能耗强度降低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地区不得出让用能权指标。
第七条 用能权交易标的为综合能源消费量(不含煤炭消费量)指标、煤炭消费实物量指标(以下分别简称能耗指标、煤炭指标),单位分别为吨标准煤、吨。
第八条 新建“两高”项目依据所属行业能效标杆值(或先进值)核定用能权指标。
第九条 主动关停企业(不含统调燃煤机组)获得的用能权指标,按照关停前一年的企业能耗指标或煤炭指标确定,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节能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审核后出具确权意见书。
实施节能改造企业获得的用能权指标,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后,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确权意见书。第三方审核机构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第十条 交易主体获得的用能权指标应在省用能权指标注册登记系统注册登记。用能权指标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相关信息。
第三章 用能权交易及管理
第十一条 交易主体为: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新建“两高”项目实施单位,自愿参与交易单位。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定向投放省级统筹用能权指标,省级财政部门在资金划转上予以支持。
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市级能耗指标交易,具体交易执行机构为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在资金划转上予以支持。
新建“两高”项目实施单位,指按规定经省级部门会商联审通过的拟建“两高”项目的实施单位。
自愿参与交易单位,指自愿纳入省用能权交易试点范围、参与市场交易活动并完成履约义务的用能单位。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用能单位不再参与用能权交易。
第十二条 新建“两高”项目需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前足额取得用能权指标。
第十三条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优先收储本地存量企业关停退出、节能改造腾出的用能权指标,可根据需要开展地区间能耗、煤炭指标交易。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的新增煤炭(不含原料煤)消费的项目(不含统调燃煤机组),可通过交易购买煤炭指标用于煤炭消费替代量。
第十四条 用能权交易采取市场定价,初始价格参考“十三五”时期用能权指标平均交易价格(用能权能耗指标200元/吨标准煤、煤炭指标300元/吨)形成。
新建“两高”项目能耗指标交易量根据项目能效水平按以下公式确定:
能耗指标交易量=A×B×C/全省平均工业增加值能耗
其中,A为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不含煤炭消费量);B为调整系数(0.3≤B≤1),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节能降碳形势及能耗指标稀缺程度等因素研究提出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确定,初期采用0.3,后期视情况逐步提高;C为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用能权交易系统、研究制定用能权交易规则;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我省用能权交易机构,负责提供用能权账户管理、资金结算等交易服务。
第十六条 交易主体应当通过省用能权交易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易。
交易全过程实行电子化管理、在线监管、网上预警、全程跟踪,在线追溯交易痕迹、实施监督管理,形成责任明确、程序规范、监督到位的在线监管工作机制。用能权交易主体应当核算购入及售出的用能权指标,按照“1701无形资产”科目进行相应财务处理。
第十七条 用能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成交价格、成交量、成交金额等重要交易信息。
第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相关用能权交易资金管理,统筹用于支持本地碳达峰碳中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节能降碳及循环化改造、用能权指标收储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新建“两高”项目实施单位以及自愿参与交易单位提供虚假能源消费数据、未按时履行交易义务的,由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发展改革部门督促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新增用能项目须在取得用能权指标的两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项目的用能权指标由政府无偿收回。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未经许可泄露商业秘密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给重点用能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能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开展交易业务、泄露交易主体商业秘密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给重点用能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担用能权交易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立用能单位、第三方机构等企业信用档案,经依法依规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将信息推送至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9〕25号)同时废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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