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起价格违法案例发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供气等领域价格专项检查情况
据统计,各地共计检查相关领域企业12784家,截至8月底已退还消费者3803.35万元,没收上缴国库522.43万元,罚款308.31万元。
从检查情况看,一些供水、供气、供暖企业存在混淆用水对象性质等变相提高标准收费、继续或变相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未严格执行价格优惠政策等问题;一些电信企业存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未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用户、模糊标示或不标示价格附加条件、不履行价格承诺等问题。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某自来水公司于2016年2月至2017年9月期间,违反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来水价格分类范畴的通知》(闽价〔2009〕250号)文件规定,对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用水未执行民用水价格,而按照其他行业用水价格进行收费(民用水价格标准为1.55元/吨,其他行业用水价格标准1.7元/吨),每吨多收水费0.15元,共计多收水费52763.10元。南平市建阳区物价局依法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52763.10元,并处罚款5000元。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某燃气公司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临时降低管道燃气价格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6〕118号)“从2017年1月23日起,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4.6元/立方米降为3.6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户气价格由5.8元/立方米降为4.8元/立方米”的规定,应当自2017年1月23日起降低价格,实际在2017年2月15日价监机构开展调查后才执行,共向5514户管道天然气用户多收价款212809元。来宾市物价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退还全部多收费用,该公司已于2018年4月清退完毕。
三、陕西省渭南市某天然气公司违反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陕价商发〔2016〕96号),在更换到期居民燃气表具时,继续以358元-390元/块不等的标准收取更换燃气表费。渭南市物价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价格违法行为,退还缴费者多收款项5850元,没收违法所得258952元。
四、四川省资阳某燃气有限公司违反《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对资阳市2016年政策文件中规定的“当地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烈属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其居民生活用气享受价格优惠,且不执行阶梯气价”的优惠政策,未在收费公示栏中予以公示。资阳市发展改革委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处罚款3000元。
五、甘肃省金昌某电信公司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为用户申请办理“漏电”提醒业务,并收取3元/月服务费。金昌市价格主管部门已依法责令该公司整改,退还全部103名用户多收费用309元。
市场监管总局强调,供水、供气、供暖、电信价格涉及千家万户,各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要严格执行优惠减免政策,尤其是要确保特困户、低保户、困难职工、残疾人家庭等享受到应有的优惠政策,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将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关注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价格收费问题,及时查处举报投诉、曝光典型案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编者注:此次的专项价格检查,已经爆出多个案例。鉴于历史遗留下来的不规范收费传统以及长期以来的坐商思维,其实价格违法行为在行业中甚为普遍。各燃气公司有必要对照相应法律法规,对自己的价格收费进行系统的合规性自查,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支持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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