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资讯 > 【通知】《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分级管控指南(试行)》的通知

【通知】《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分级管控指南(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12-18 来源: 浏览:

【通知】《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分级管控指南(试行)》的通知

焦化安全微课堂 焦化安全微课堂
焦化安全微课堂

Weiliping212

宣传安全法律法规、传递安全生产动态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 安全分级管控指南(试行)》的通知

苏应急函〔2023〕52号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分级管控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行。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4月26日

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分级管控指南(试行)

为全面加强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提升企业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切实防范和遏制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按照“合理分级、便于管理、突出重点、适度从严”的原则,编制《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分级管控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工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用于产品的生产、加工以及配套设施。

二、分级标准及确定方式

综合考量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种类和数量等固有风险因素,将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冶金等工业企业,按照风险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

存在 18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 (见附件1)的或者对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使用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单元内的物质数量构成 重大危险源一、二、三、四级 的。

B级:

对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使用危险化学品未构成重大危险源但危险单元内的物质数量计算值 大于等于0.05 的。(计算方法见附件2)

C级

对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使用危险化学品危险单元内的物质数量计算值 大于等于0.01小于0.05 的。(计算方法见附件2)

D级:

A、B、C级 以外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业企业

三、通用管控要求

1.按照《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要点(试行)》(苏应急函〔2021〕14 号)的工作要求,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

2.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上报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3.应向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从业人员开展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4.建立危险化学品购买、出入库、使用、处置登记制度并严格实施,建立台账(至少包括品种、危险特性、用途、使用方式、使用和储存数量、危险化学品使用的操作规程)。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和违反限制性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5.使用场所临时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应划定专门存放场地并规范存放,存放量不得超过24小时使用量。

6.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动火、有限空间、检维修等危险作业管理,严格落实作业审批制度,进行作业条件安全确认,现场配备监护人员。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外包作业(含场所、装置设施外包),应依法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7.企业应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 39800-2020等国家标准,为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和装卸等岗位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

8.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体系,制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及时修订完善。

四、特殊管控要求

1.存在18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执行。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执行。

3.根据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需要, A、B级企业应该设置危险化学品仓库或中间储存仓库或储罐;C级企业至少应该设置中间储存仓库或储罐或专用储存柜等;D级企业至少应该设置专用储存柜。 具体管控要求见附件3。

 

附件 1: 18 种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附件 2: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计算方法

附件 3: 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管控要求

附件 1: 18 种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1.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 2. 电解工艺(氯碱), 3. 氯化工艺, 4. 硝化工艺, 5. 合成氨工艺, 6. 裂解(裂化)工艺, 7. 氟化工艺, 8. 加氢工艺, 9. 重氮化工艺, 10. 氧化工艺, 11. 过氧化工艺, 12. 胺基化工艺, 13. 磺化工艺, 14. 聚合工艺, 15. 烷基化工艺, 16. 新型煤化工工艺, 17. 电石生产工艺, 18. 偶氮化工艺

附件 2: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计算方法

1. 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表 1 、表 2 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a) 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时,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b) 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按式 (1) 计算,若满足式 (l) ,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S=q1/Q1+q1/Q1+……+qn/Qn       ……………… 1

式中:

S         —— 辨识指标;

q1 q2 qn   —— 每种危险化学品的实际存在量,单位为吨 (t)

Q1 Q2 Qn   —— 与每种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吨 (t)

2. 危险化学品储罐以及其他容器、设备或仓储区的危险化学品的实际存在量按设计最大量确定。

3. 对于危险化学品混合物,如果混合物与其纯物质属于相同危险类别,则视混合物为纯物质,按混合物整体进行计算。如果混合物与其纯物质不属于相同危险类别,则应按新危险类别考虑其临界量。

4. 危险化学品应依据其危险特性及其数量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具体见表 l 和表 2 。危险化学品的纯物质及其混合物应按 GB30000.2 GB30000.3 GB30000.4 GB30000.5 GB30000.7 GB30000.8 GB30000.9 GB30000.10 GB30000.11 GB30000.12 GB30000.13 GB30000.14 GB30000.15 GB30000.16 GB30000.18 的规定进行分类。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可分为生产单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储存单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5. 危险化学品临界量的确定方法如下:

a) 在表 l 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其临界量应按表 1 确定;

b) 未在表 l 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应依据其危险性,按表 2 确定其临界量;若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多种危险性,应按其中最低的临界量确定。

1 :危险化学品名称及其临界量

2  未在表 1 中列举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及其临界量

附件 3: 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管控要求

      危险化学品应严格分区、分类、分库储存,严禁超量、超范围储存,禁忌物质禁止混放混存,仓库内严禁分装、拆分、开箱、开桶和调配等作业。按标准设置可燃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氧气监测报警装置、防爆电气设施、静电消除设施、消防设施、冲淋器、洗眼器等;对灭火器使用有特殊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应单独存放。

一、危险化学品仓库

    1. 甲类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为单层建筑,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严禁设置在甲、乙类危险化学品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2.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按储存物品的相关危险特性,设置防腐、防泄漏、通风设施、防止液体流散、防止水浸渍、遮光等设施。

    3. 同一库房内隔离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危险化学品包装上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4.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泄压设施和防火间距等应当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5603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的规定。

二、中间储存仓库

    中间储存仓库是指为满足日常连续生产需要,在厂房内周转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应按储存物品的相关危险特性,设置防腐、防泄漏、通风设施、防止液体流散、防止水浸渍、遮光等设施。

    2. 甲、乙、丙类中间储存仓库应当采用防火等级符合要求的防火墙和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 厂房内设置中间储存仓库时,甲、乙类中间储存仓库应靠外墙布置,企业应综合考虑储存风险与厂房内生产风险叠加、明确总储量要求。

三、专用储存柜

    1. 专用储存柜应设置在相对固定、独立、通风良好的场地。周边无明火、散发火花地点、表面炽热设备,不应在附近堆放物料。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柜柜体应静电接地良好。专用储存柜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包装上应有化学品安全标签。

    2. 具有防爆功能的储存柜还应满足:柜体耐火等级、安全泄压、防腐防渗等要求;监测监控报警系统应具有温(湿)度监测、温(烟)感探测、气体浓度探测、声光报警、监控摄像等功能;控制系统应具有调节温(湿)度、实现机械通风等功能;电气系统应具有配电、灯光照明、应急供电、接地等功能。

四、储罐

    1.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应按照《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 )在其四周设置不燃性防火堤。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应设置实体防护墙、液氧储罐周边不应有可燃物。

    2. 进出储罐区的管线、电缆应从防火堤顶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当必须穿过防火堤时,应加套管并采用不燃材料严密封堵。

    3. 液化天然气( LNG )、液化石油气( LPG )、液氧、液氮等低温液体储槽外筒体出现大面积结露或结霜时,应立即停用,可靠切断储槽与外部连接的管道后进行查漏。

    4. 应设置温度、压力、液位等重点参数的监测和显示。

    5. 厂房内设置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当设置在单独房间内,企业应综合考虑储存风险与厂房内生产风险叠加、明确总储量要求。

版权:如无特殊注明,文章转载自网络,侵权请联系cnmhg168#163.com删除!文件均为网友上传,仅供研究和学习使用,务必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