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资讯 > 企业拆除大气和污水污染防治设施是否还需要进行审批?

企业拆除大气和污水污染防治设施是否还需要进行审批?

时间:2023-08-11 来源: 浏览:

企业拆除大气和污水污染防治设施是否还需要进行审批?

VOCs前沿
VOCs前沿

VOCs99

VOCs减排 大气前沿©深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内容。本号获中华环保联合会VOCs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www.acef-vocs.com.cn)等权威机构的鼎力支持!【特此声明:本号发布的内容及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立场】

收录于合集

来   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

标题:企业拆除大气和污水污染防治设施是否还需要进行审批?

问题: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均已删除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相关法律规定, 现在企业拆除大气和污水污染防治设施是否还需要进行审批?

回复: 您好。《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 确需拆除、闲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除、闲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保障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 确需闲置、拆除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闲置、拆除。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ND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 > >
点击 >>>报名参会

版权:如无特殊注明,文章转载自网络,侵权请联系cnmhg168#163.com删除!文件均为网友上传,仅供研究和学习使用,务必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