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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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
关于印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规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我部制定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应急中心 李华杰、刘彬彬
电话:(010)66556991、66556992
生态环境部
2020年6月3日
(此件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6月4日印发
解读:1. 生态环境部应急中心负责人就《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 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 生态环境部应急中心负责人就《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规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我部制定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应急中心
李华杰、刘彬彬
电话:(010)66556991、66556992
生态环境部
2020年6月3日
(此件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6月4日印发
附件1.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 评估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提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水平,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是指事件发生后至应急处置结束期间,对应急处置过程进行梳理,以及对事件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应急处置费用以及其他可以确定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活动。
第四条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公开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或者协商由一个区域牵头组织开展。
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组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责任方、受影响方等相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并做好相关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组织开展评估的单位可以委托有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开展评估的机构对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结论负责。
第七条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所依据的环境监测报告、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图件、调查表、调查笔录、研究报告、引用文献等材料应当符合相关法律和技术标准要求。
第八条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结论可以作为确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级、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工作的依据。
第九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组织开展与评估相关的资料数据收集等前期准备工作。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 30 个工作日。
第十条 评估机构应当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控制和清理污染的应急处置措施等进行梳理,说明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迁移扩散和在生态环境中的留存、事件发生前后生态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分析应急处置措施的成本、效果和潜在生态环境风险等内容。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生态环境损害的数额、应急处置费用以及应急处置阶段可以确定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进行核定。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评估的生态环境部门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主要评估内容和方法、评估结论和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结果等内容。评估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公开方式主要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电视和官方两微等。
第十三条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损害评估,已经包含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直接经济损失评估有关内容的,生态环境部门或者评估机构可以直接采用有关结果。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 号)同时废止。
附件2: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
近期,生态环境部印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 (以下简称《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 ,对应急处置阶段如何开展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进行了规范指导。针对《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编制原因、适用范围等问题,生态环境部应急中心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 为什么要编制《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
答 : 2013年8月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 (以下简称《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 ,施行以来在突发环境事件定级、损害赔偿、推动企业加强环境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部分地区在组织开展环境损害评估时,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评估内容不全面、技术体系不完善、信息公开欠缺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按照《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部署,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替代《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
问: 《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 :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适用于本办法。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不适用于本办法。
问: 为什么将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为现在的范围?
答 : 《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规定的直接经济损失是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发生在事件发生后至应急处置结束期间,通过总结历史案例,直接经济损失主要包含事件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应急处置费用以及其他可以确定的直接经济损失。另外,为保护人体健康、财产以及生态环境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防护费用,也属于直接经济损失。
问: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的工作主体是谁?
答 : 《环境保护法》规定有关人民政府是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开展的损害评估工作,已经包含有关内容的,可以直接采用。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评估工作,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
考虑到我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实际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相关方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并承担评估费用。此规定一方面可以缩短评估委托的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协调监管下,也可以保障评估的客观性和中立性。
问: 什么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开展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
答 : 《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中没有设定机构门槛,具备技术能力的评估机构包括生态环境部推荐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在地方的实际工作中,对于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影响范围小、评估工作简单的事件,可以由评估工作责任主体自行评估,《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中没有对自行评估做出专门规定,“可以”在法律用语中是非强制的选择性授权,做出“可以”的规定不影响自行评估的开展。
问: 为什么在规定中提出了应急过程梳理?
答 : 应急处置过程梳理是核算事件直接经济损失必须开展的工作,可以很好的记录应急处置过程,为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奠定基础。为此,《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提出在评估过程中,要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污染控制和清理等应急处置措施进行梳理,并且分析应急措施的成本、效果和潜在环境风险等情况。此外,在开展评估实践中发现,周边群众非常关心事件对环境的影响,因此要求评估机构分析梳理说明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迁移扩散和在生态环境中的留存情况,以及事件发生前后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等,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问: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都包括什么内容?
答 : 《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明确要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以及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应急处置费用以及应急处置阶段可以确定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进行核定,确定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可以服务事件定级、行政处罚,以及为公益诉讼、损害赔偿等提供依据。
问: 为什么要特别对信息公开提出要求?
答 :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要求,评估结论应向社会进行公开,然而在调度和调研中发现,由于对信息公开缺乏细节规定,信息公开环节在实际工作中严重缺失。因此《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对信息公开的程序、方式和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要求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的生态环境部门,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立即向社会公开评估结论。公开方式考虑信息的长期保存和新媒体的应用,其形式主要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电视、官方两微等。公开内容包括评估结论、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结果、评估组织方、评估机构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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