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燃气井盖致人损害,燃气公司是否赔偿?
七旬老人出行时不慎被一处天然气管道上的破裂井盖绊倒,导致重伤,天然气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武汉市蔡甸区法院判决天然气公司赔付老人八万余元经济损失。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9日晚7时许,年逾七旬的肖婆婆与同组村民王某一起外出散步。散步途中肖婆婆一不小心,被一处破裂井盖上的钢筋绊倒导致重伤,后经鉴定,其所受损伤构成九级伤残。据了解,该井盖上有“燃气”标识,归武汉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2018年4月4日,肖婆婆以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由将武汉某天然气有限公司诉至蔡甸区法院。
案件审理中,原告肖婆婆出具了医院病历、司法鉴定书等证据材料,与原告一起散步的同行人员王某也提供了证言证词。
被告某天然气公司辩称:原告如何受伤,仅凭自述及一位证人的证言不能证实原告受伤系被告过错导致。
法院认为,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受伤系因其破损水泥井盖以外的其他原因所致,另外,原告提供的证据达到了民事诉讼证据的高度概然性要求,所以确认原告受伤系破损水泥井盖所致。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窨井(城市地下管线中转、控制的地下空间)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人员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经过比较双方过错,最终确定被告承担70%的民事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一审依法判令被告武汉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八万余元。
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武汉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文书生效后,被告某天然气公司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原告肖婆婆向蔡甸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过调查,执行干警得知,被告存在上级公司,但是没有单独的银行账户,所以执行干警多次前往被执行人的上级单位协调,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最终,其上级单位主动替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赔偿款,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事发后天然气公司已对井盖做出修复,以免再次出现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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