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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如何追究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行为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0-07-03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笔者按:近年来,我国城镇化建设正处于高峰期,工程数量繁多且分布广,以及部分第三方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导致燃气管道伤痕累累,令人担忧!据相关部门统计,在我国一个大中型城市每年因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的案例就有上百起,已经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也危及到社会公共安全,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依法依规对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行为进行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对确保燃气管道安全运行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通过参照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探讨:如何追究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燃气管道遭到破坏的相关赔偿问题,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等条款均有明确的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的案例中,不管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的性质怎样,只要造成经济损失的,都应该先依法追究赔偿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追究赔偿责任时,应该先要查清行为的情况对症下药,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等相应的条款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二、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显然,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作为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标准。但是,如何定性行为是否属于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在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的条款便能明确地回答这个问题,如下: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因此,在处理因第三方违规违章施工或野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案例中,只要案例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如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便可以定性为重大责任事故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为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行为性质表现为故意,且必须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如与决水、放火、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管道燃气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一旦燃气管道遭到第三方破坏,就极其容易造成燃气泄漏引发严重的燃气事故,这己经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行为,只要行为上属于故意的(如第三方野蛮施工),且造成的后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不管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可以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以过失爆炸罪追究刑事责任

过失爆炸罪是指由于第三方过失引起爆炸,造成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要构成过失爆炸罪,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一定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如果爆炸不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或者其他不能预见、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则不构成过失爆炸罪。

(2)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3)必须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是说必须造成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果尚未发生危害结果,或者发生的危害结果尚未达到造成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不构成过失爆炸罪。

(4)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者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爆炸行为引起的。

然而,就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而言,例如第三方施工单位虽然取得了施工许可证,但由于在施工时,并没有按照施工前与燃气公司共同制定的保护方案进行施工或者施工前根本没有与燃气公司制定保护方案,从而导致燃气管道遭受破坏引起爆炸,造成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事故,这种情况已经构成过失爆炸罪,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以过失爆炸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对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规定来看,所谓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燃气管道属于易燃易爆设备,就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而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其实就是指故意破坏燃气管道,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不论第三方是采取什么样的行为方式破坏燃气管道,只要其实施破坏燃气管道设备的行为是故意的(如第三方施工单位野蛮施工、燃气用户私改燃气管道偷盗燃气等),且后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论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可以定性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破坏燃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相关规定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

结束语

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行为危害大,极其容易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应当引起燃气公司和燃气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在处理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的案例时,决不能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容忍心态,既要追究赔偿责任,更要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此来加大其违法成本,从而形成不敢再破坏燃气设施的氛围,为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创造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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