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资讯 > 第三方辅助执法,要注意什么?

第三方辅助执法,要注意什么?

时间:2023-08-18 来源: 浏览:

第三方辅助执法,要注意什么?

VOCs前沿
VOCs前沿

VOCs99

VOCs减排 大气前沿©深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内容。本号获中华环保联合会VOCs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www.acef-vocs.com.cn)等权威机构的鼎力支持!【特此声明:本号发布的内容及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立场】

收录于合集

来   源:中国环境微信公众号

标题 第三方辅助执法,要注意什么?

第三方辅助执法,是企事业单位或团体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或者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委托,辅助其开展现场检查技术支持、技术装备操作或者非现场检查的服务性活动。利用第三方专业机构辅助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是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社会力量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有效手段。
2021年1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探索第三方辅助执法机制”,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第三方辅助执法,提供了制度依据。

拓展执法新技术应用,创新非现场监管方法

近几年,随着生态环境执法技术要求的不断深入,非现场执法监管需求的持续增多,加上一些企业以更加隐蔽的方式违法排污、逃避监管,日常执法手段难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于借助高科技手段发现环境违法问题的需求越来越多。因此,在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越来越多地运用到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卫星遥感监测以及大数据分析等高科技手段。但这些高科技手段的运用,仅靠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不仅设备投入大,人员培养周期长,而且运维成本也很高。

目前,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基层队伍的能力仍比较薄弱,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偏低,一线执法的专业力量、执法装备都明显不足。在一些地方,用于执法的车辆数量少且多为老旧车,用于应对气候变化等执法新领域的辅助执法仪器配备不足,现代化执法装备匮乏。

因此,基层急需开展第三方辅助执法,聘请一些掌握高科技手段的专业公司,提供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热成像夜视仪、暗管探测仪、卫星遥感监测等先进装备,帮助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精准发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提高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智能化、精准化、规范化水平。

开展第三方辅助执法,还可以帮助基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拓展执法新技术的应用,创新非现场监管方法,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加大正面激励力度。

第三方不得利用执法谋取非法利益

笔者认为,开展第三方辅助执法需要 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第三方不得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执法检查、证据收集、证据保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这些行为都是履行政府职能,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得由第三方辅助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就明确,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因此,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不得以辅助执法的名义,委托或者变相委托第三方来实施执法检查、证据收集、证据保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

二是第三方不得单独开展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五十五条要求,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因此,第三方不得单独开展执法检查,要有两名以上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带领进入污染源执法现场,开展现场踏勘、技术支撑、资料查阅等协助执法检查活动。

三是第三方不得利用执法谋取非法利益。如,利用掌握的执法信息和资源,向执法相对人或者案外人泄露执法机构的工作秘密,或者将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线索直接透露给执法相对人,借机收受或者索要执法相对人的财物,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又如,利用第三方辅助执法机构的身份,向执法相对人推销环保设备或者推荐服务商,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再如,承接执法相对人的环保相关项目等辅助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以及承接影响服务公正性、客观性的相关业务,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等。

总之,第三方不得利用执法谋取非法利益,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要明确第三方辅助执法机构的能力要求、服务范围、行为约束、责任要求等,加强对第三方辅助执法机构的日常监督和考核。
END

为了鼓励和表彰在生态环境领域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激发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促进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推动美丽中国建设,中华环保联合会自2020年起特设立面向全国的“中华环保联合会科学技术奖”。

“中华环保联合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下设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和杰出青年科技奖三个子奖项。

欢迎 大气污染防治领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报2023年度中华环保联合会科学技术奖(第四届)。 联系人:许老师15910860529(同微信)

汇编整理:VOCs 前沿(转注来源),素材源自中国环境
【免责声明/本号对转载、分享、陈述、观点等保持中立,所转内容仅用于行业交流;如涉版权问题,请 联系 后台即可作删除处理

近期文章

▼上下滑动,点标题查看:

生态环境部副司长点名了治气过程中环保产业哪些问题?

涉VOCs“绿岛”项目启动团体标准及服务认证,促进规范运行

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要来了!

生态环境部部长突击检查,“数据造假”再被抓现行

生态环境部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组如何“锁定”企业废气偷排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执法变了!

生态环境部发布《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国家标准的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生态环境部正在开展的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有哪些新方向、新要求

5年内禁业!生态环境部最新通报

第三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即将来临....附常见违法问题判定清单和企业应对手册

生态环境部将对“恶臭异味治理”作出部署

恶臭异味污染,如何实现“国标”“民标”双达标?

化学纤维制造、纺织染整、电子制造等3个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技术指南

7月起,一大批环保新规标准开始实施

工业噪声加速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生态环境部拟出新规

生态环境部拟实施焦化行业和水泥行业的超低排放

张大伟任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党委书记、站长

生态环境部严厉警示:如有人唯利是图、胆敢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生态环境部部长又突击检查了,有企业因“热力焚烧炉炉温低于规定区间”被抓!

两部委:鼓励推荐挥发性有机物处理及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装备

3项新国标将出台,事关固定源废气监测

生态环境部公布第十四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排污许可领域)

凹版印刷和涂料行业VOCs如何合理选择高效治理技术?官方建议这样做

生态环境部重磅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不能‘一刀切’要求所有企业建设RTO、RCO

省厅新规:委托方不得对环境监测服务机构提出影响数据公正性的不合理要求

研究报告:VOCs有望成为“十四五”大气治理增速最快的细分领域

RTO改造引起储罐起火!应急管理部:对VOC动火改造等纳入重点防控

多地生态环境局“一把手”密集换帅!“最严环保风暴”进入攻坚时刻

李干杰已任中组部部长

新修丨北京市《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技术变化有哪些?

新修丨北京市《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技术变化有哪些?

5月起,一大批环保新规标准开始实施

5人被拘,罚款120万!生态环境部督导发现的两家涉气企业处罚结果来了

国家标准委等11部门印发《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广东拟出台臭氧污染防治实施意见

这10项环境标准自5月1日起实施(附下载)

官方新规!解决涉VOCs包印企业的“批水用油/批少用多”和治理低效等问题

生态环境部副司长点名了治气过程中环保产业哪些问题?

山东拟出新规!橡胶制品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应急管理部发布新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5月15日起施行!

吸附技术篇——VOCs和恶臭废气污染控制装备产品应用(一)

催化燃烧篇——VOCs和恶臭废气污染控制装备产品应用(二)

热力燃烧篇——VOCs和恶臭废气污染控制装备产品应用(三)

生物法处理技术篇——VOCs和恶臭废气污染控制装备产品应用(四)

紫外光氧化/光催化技术——VOCs和恶臭废气污染控制装备产品应用(五)

RTO焚烧炉等重点环保设施的运行安全纳入监管范围

废气治理设施(RTO等)存重大安全隐患,多家企业被国务院安委办实名通报

一省出新规!自动监测数据造假,依法取消企业的环保电价、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新增第三方机构的处罚条款...生态环境部将发布新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VOCs实施总量指标差异化替代,难否?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被生态环境部盯上了!这3家公司被实名通报...

企业被检查出违法的后果|62页PPT

VOCs废气催化燃烧的催化剂应用及常见问题

生态环境部部长突击检查,6家企业涉嫌监测数据造假等突出问题被“抓现行”

生态环境部:2023年扎实推进蓝天保卫战,开展VOCs深度治理等重点任务

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

时隔20年!新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来啦

《恶臭/异味污染走航监测技术规范》等两项团体标准通过专家组立项技术审查

诚邀参与

▼上下滑动,参编申请

版权:如无特殊注明,文章转载自网络,侵权请联系cnmhg168#163.com删除!文件均为网友上传,仅供研究和学习使用,务必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