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资讯 > 反垄断重拳再出击,七家瓶装气公司因垄断协议被处罚!

反垄断重拳再出击,七家瓶装气公司因垄断协议被处罚!

时间:2020-08-11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编者按:被处罚的单位是张家界7家瓶装气公司。在2015年11月之前,这7家公司各自经营,互相竞争。2015年11月18日,7家公司达成为期10年的《合作协议》,明确了7家公司的营业收入核算比例。《合作协议》签订后,这7家公司由其中一家统一购气,7家公司互派开票员,并把当天的营业收入存入负责统一购气那家公司的账户,每月由该公司将7家公司营业收入汇总,剔除共有营业成本后计算出当月销售毛利再按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给7家公司。2016年2月1日,湖南省放开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管控之后,7家公司共同商定并执行在不同时间段统一的销售价格。

 

执法机构经过调查认为,当事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分割销售市场协议,同时达成并实施统一和变更价格协议,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即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和”分割销售市场或变更商品价格“的行为。其后,7家当事人企业认为,本案适用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七)项规定,应予以豁免。(编者注: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但执法机构认为,7家当事人企业提出的相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均没有要求或允许瓶装气销售行业分割市场、统一固定和变更价格经营,当事人之行为已经严重限制了当地瓶装气销售市场的竞争,因此不属于豁免情形。

 

最后在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进行整改,鉴于《合作协议》主要目的是为了落实法规要求等,起到一定社会效益,未虚高定价,主动对垄断行为进行积极改正、小微企业经营困难等因素,执法机构对本案从轻处罚。

 

从本次执法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除了反垄断执法的重拳一直都在以外,执法机关的执法过程也有“温情”和“温度”,比如考虑了当事人企业属于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因此予以从轻处罚等。

 

当然,对于经营者而言,最好的方法还是要在行业管理行为中,注意避免垄断行为,防控反垄断风险。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瓶装液化气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市场监管总局授权,原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7月3日对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7家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11月22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

 

2019年12月11日

 

附件:

1、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19〕1号)

2、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19〕2号)

3、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19〕3号)

4、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19〕4号)

5、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19〕5号)

6、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19〕6号)

7、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19〕7号)

 

版权:如无特殊注明,文章转载自网络,侵权请联系cnmhg168#163.com删除!文件均为网友上传,仅供研究和学习使用,务必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