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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高司法解释对重金属污染物判定演变看科学、精准治污十年走向

时间:2023-09-03 来源: 浏览:

从两高司法解释对重金属污染物判定演变看科学、精准治污十年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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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清合 ,作者林广清

清合 .

联合青年,造环保生态林,品文化艺术汤,论社会苍生事。

楔  子

环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始于2006年,开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文于2006年7月28实施,即法释[2006]4号。2013年开始以两高名义发布,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于2016更新,今年又一次修订更新,历经十年演变。

2023年8月15日是全国 生态日 ,法释【2023】7号在这一天的正式实施,是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献礼,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是环保司法衔接的大事件,又一次引发了环保界和司法界的热议。

管中窥豹,可见一斑。 笔者通过其中一个细节,即从两高司法解释中对重金属污染物判定的十年三次演变,以小见大,诠释司法解释是怎样与“十四五”期间依法、精准、科学治污的方向契合发展的

一、 法释[2013]15号中对涉刑案件中的重金属污染物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于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这是十八大提出生态文明建设之后出台的两高司法解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其中对于环境污染案件涉刑情节的界定比较严,在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方面是这样判定的。

1、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超标3倍以上的就涉嫌污染环境罪

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这样的行为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犯罪:“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 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

简单说,就是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的就涉嫌污染环境罪。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重金属多种多样,按科学含义,相对密度在4.5g/cm3以上的金属称作重金属,有54种之多,多数重金属对人体有害,但也有很多“重金属”是金属中的“益鸟”,是人体所必须的。

比如铜,尽管电镀排放标准为0.5mg/L,但饮用水标准却是1mg/L,说明其为人体要所必须,游泳池都定期添加硫酸铜澄清。从 毒害作用上说, 镉和铜超标3倍完全是两个概念,但法律适用的是同一条,一旦触线就是犯罪。

还有,我们本地的地下水中,铁、锰含量高,有的地方铜也不低,严格概念上这些都是重金属,可能对生产单位的排水造成很大的增量。

这是我们当时经常讨论的一个点,谈重色变,凡是重金属就一棍子打死的执法好像不太科学,但法律就是法律,既然法定就必须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以现在的角度回看,当时应该是有一大批人栽在这一条严厉的法条上。

2、 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是有毒物质

另外,我们也关注 到, 法释[2013]15号对 有毒物质”的 认定是“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这倒是比较科学,因为这四大金属确实是毒性相当大。

但加一个“等”字又让人遐想无限,让强迫的环保人增加无数烦恼。我个人倒是认为,这一则除了缺乏浓度、剂量的界定之外,其他没毛病,就是针对这四种重金属。

二、 法释[2016]29号 中对涉刑案件中的重金属判定     

法释[2016]29号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 一类管理重金属超标三倍二类管理重金属超标十倍涉刑

对于以含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判定涉刑情况已经发生了比较客观的改动。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 简单理解就是毒性较大的一类管理重金属污染物以超标三倍作为涉刑门槛。

同时,第(四)项规定,“ 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 就是说毒性较低的二类管理重金属的以超标十倍为限。

2、 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为有毒物质

法释[2016]29号对 “有毒物质”的判定加严,由“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改变为“ 含重金属的污染物”。

这又一次产生了比较大的歧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无所不在,理论上只要监测方法的检出限够低、仪器够先进就够边。

而且,懂监测的人都知道,检出下限以下的数据是不确定的,以“有”和“没有”进行界定本身就不太科学。

现赏来,也有一批人栽在这个法条解释上,也说明普法和懂法的作用。

三、 法释〔2023〕7号 )中对涉刑案件中的重金属判定 

(法释〔2023〕7号)自2023年8月15日起执行,从法释[2013 ]15 至今刚好十年,这十年是生态文明时代的十年,也是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最迅猛的十年。

1、 涉刑重金属排放的判断标准不变

对于以重金属排放判定涉刑情况,还是以一类管理重金属超标三倍二类管理重金属超标十倍为门槛。

2、重金属超标才是有毒物质

对于“有毒物质”的界定,已经改变为“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 也就是说,不止是检出重金属,还要超标才算”有毒“。

重金属种类多、使用广泛,其毒性和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差异较大;此外,自然环境中本身就含有部分重金属成分,但并非来源于相关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故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并非都当然属于有毒物质,而应根据含量或者浓度是否超过相应标准判断。

个人认为,这是一个较为科学的判定方法,虽然我们还认为抛开剂量谈毒性不够科学,但法律要讲究容易理解、可落地、可量化,演变至今,可以说是非常合理科学了。


结  语

新时期,生态环境仍在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阶段,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巳经从实践经验逐步形成科学理论指导,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巩牢环境安全底线,仍然需要在严重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上进行重点攻坚,是否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是重要的判定,也是司法衔接办理审理的一个关注点。

总结一下,十年期间,涉嫌环境污染罪的重金属排放判定演变:

1.从2013年的所有重金属超标三倍到2016年以后的一类管理重金属超标三倍二类管理重金属超标十倍演变。

2.有毒物质的判定由2013年的“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改变为2016年的“ 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再演变成 为“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从这十年的演变过程,可以看出越来越科学和合理,越来越精准和恰当, 体现法律宽严结合、持续优化完善的政策特点,也充分地展示出我国“十四五”期间依法、精准、科学治污的总体思想,更加 彰显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保障。

编辑:君君.尚云环境

来源: 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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