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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有何法律后果?

时间:2020-07-24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4)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与修理间或生活、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管理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侧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5)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由瓶库和营业室组成。两者宜合建成一幢建筑,其间应采用无门、窗侗口的防火墙隔开。

6)Ⅲ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可将瓶库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3)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5)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6)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

(7)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8)照明灯具和开关应采用防爆型;

(9)至少应配置8kg干粉灭火器2具;

(10)与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上表中Ⅱ级瓶装供应站的规定;

(11)非营业时间瓶库内存有液化石油气气瓶时,应有人值班。

在执法实践中,对于瓶装燃气经营者储存燃气的场所是否是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主要是依据上述六点要求检查而得出。本案中,经执法人员勘查发现当事人所设立燃气存放点的气瓶总储存量为2.96立方米,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该燃气存放点气瓶总容积在(m³)>1~≤3的区间,属于Ⅱ级站,该Ⅱ级瓶装供应站要求最小防火间距距民用建筑6米,重要公共建筑12米,主要道路8米,次要道路5米,而实际上该燃气存放点距某某主干道2.9米、距民宅0.8米、距变压器6米、距汽车修理厂12.7米、距烤酒作坊12.2米,并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关于燃气存储场所的规定,不具备安全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最终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也表明了执法部门在违法事实的认定上是正确的,作出的行政处罚也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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