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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3-10-04 来源: 浏览: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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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

应急〔 202069

国家煤矿安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严格保护其合法权益,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

                             2020 916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

举报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和监督,严格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91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以及处理。

前款所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同)应当明确负责处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机构,并在官方网站公布处理举报事项机构的办公电话、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方便举报人及时掌握举报处理进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提供真实姓名以及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否则,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对核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选取信息员,建立专门联络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与其联系,及时获取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以及信息员提供的线索,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核查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现金奖励,奖励标准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因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或者信息员提供的线索直接避免了伤亡事故发生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特殊奖励。

举报人领取现金奖励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

第八条    给予举报人和信息员的奖金列入本级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的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和信息员的合法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违者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和信息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对举报人和信息员实施打击报复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或者信息员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应急管理部门还可以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举报人和信息员进行回访,了解其奖励、合法权益保护等有关情况,听取其意见建议;对回访中发现的奖励不落实、奖励低于有关标准、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等情况,应当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举报奖励机制,在有关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电话、微信、电子邮件、微博等联系方式,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对查证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同时可以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人和信息员应当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诱导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近日,应急管理部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记者就《规定》采访了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

问:《规定》出台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在安全生产领域建立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处理制度,对于及时发现并有效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提高监管效率,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安全生产领域已经建立了有奖举报制度。 20181 月,原安全监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 201819 号),适用于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对举报事项范围、举报的途径、举报的处理和反馈、奖励的标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但并未区分一般群众举报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二者实行的是统一的奖励标准。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也未规定区别于一般举报人的保护机制。

与一般举报相比,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举报具有信息详实准确、可信程度高等特点,能够帮助监管部门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精准开展执法活动。但与此同时,这类举报也存在举报人容易遭受打击报复、举报风险较高等问题。因此,只有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给予重奖,并严格维护其合法权益,才能保护其举报积极性,倒逼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和监督,严格保护其合法权益,应急管理部制定印发了《规定》。

问:《规定》的基本定位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规定》的基本定位是: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基础,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制度纳入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总体制度设计之中,将其作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补充规定。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为指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的规定,深入研究借鉴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举报奖励制度,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在《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奖励标准,强化保护措施。

问:如何准确认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

答:认定举报人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获得其真实的姓名和有效的联系方式,且应当有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因此《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时,应当提供真实姓名以及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领取现金奖励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

问: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举报应如何奖励?

答:《规定》建立了两个方面的奖励机制。一是政府有关部门的奖励。经商财政部同意,《规定》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现金奖励,奖励标准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同时,对因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直接避免了伤亡事故发生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举报人特殊奖励。上述奖金列入本级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的奖励。应急管理部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举报奖励机制,公示举报方式,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对查证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同时可以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问:如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答: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建立了三重保护机制。

一是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应急管理部门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的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

二是严格依法处理打击报复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应急管理部门还可以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三是建立回访制度。应急管理部门定期对举报人进行回访,了解其奖励、合法权益保护等有关情况,听取其意见建议。对回访中发现的奖励不落实、奖励低于有关标准、打击报复等情况,要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同时,举报人也要依法依规进行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诱导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问:我们注意到,《规定》提出可以在重点行业领域选取信息员,建立专门联络机制获取线索,能否介绍一下这一制度的有关情况?

答: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高、监管任务重。为了建立长期精准有效的监管机制,《规定》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上述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选取信息员,建立专门联络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者不定期与信息员联系,及时获取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对线索核查属实的,将按照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标准给予信息员现金奖励,同时,对信息员的合法权益也将给予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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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关注“应急管理部”微信公众号,通过底部菜单栏 【服务】 选择 【安全生产举报】 ,进入举报平台。

点击【 一键登录 】,登记手机号后可以开始举报。

点击【 我要举报 】,阅读举报须知后进入信息填写页面,即可填写举报内容。

点击 【个人中心】 可以查看举报记录和受理情况。

您也可以通过网页版

“安全生产举报系统” 进行举报

网址为:

https://dctjfx.mem.gov.cn/aqscjb#/

举报须知

一、举报受理范围

以下行业领域: 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领域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涉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2.涉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3.涉嫌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其他安全生产举报

根据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安委〔2020〕10号)明确应急管理部的任务,关于 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城镇燃气、水上运输(包含海上)、渔业船舶、民航、铁路、民用爆炸物品、电力能源及污染防治等行业领域 的安全生产问题,请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三、鼓励实名举报

实名举报内容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匿名举报或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核查属实后将难以发放奖励。

四、不予受理情形

1.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举报的;

2.无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以及违法违规事实不清楚的;

3.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4.其他依法依规判定不予接收的。

五、权益保障

系统管理和举报件受理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所提供的举报资料予以保密。

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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