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3集 | 社会生活噪声扰民怎么办?
第213集 | 社会生活噪声扰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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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个人建议的投诉路径为:物业、社区和街道、12345 、公安。
下期预告:
哪些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免罚?
音频 |心不烦
社会生活噪声扰民怎么办?
提问内容: 请问学校在校园内操场使用高音喇叭和扩音设备产生的噪音是否属于社会生活噪音?
答复内容: 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学校课工间操使用喇叭排放噪声的,应属于社会生活噪声。根据《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干扰他人的音响器材。但课、工间操等情况,允许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并控制音量。根据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罚款。
感谢您对本市生态环境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以上原文摘自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互动交流栏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条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ND-
编辑 | 成都三好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内容 | 心不烦 排版 | 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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