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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2-11-11 来源: 浏览: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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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奖励领域

自《江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实施以来,我省各地结合实际,将群众举报以及信访信息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查处了一大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有效加强了生态环境保护。为进一步落实我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举报奖励领域的4个典型案例,并对办理相关案件的有关单位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如下:

一、九江市湖口县对群众举报企业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2年 2 月24日,举报人通过电话向九江市湖口生态环境局反映九江三本化工有限公司固废管理不规范,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开展调查,发现九江三本化工有限公司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未记录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各项信息。

【查处及奖励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九江市湖口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八项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罚款6万元。由于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九江市湖口生态环境局根据《九江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举报人奖励1800元。

【启示意义】

通过落实举报奖励机制,畅通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渠道,进一步加强社会公众监督,促进企业提升守法意识,完善环境管理,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赣州市赣县区对群众举报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7日,赣州市赣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线索,对阳埠乡黄沙村陈昌森稀土烧制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稀土烧制点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稀土废渣5-6吨左右),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露天堆放,且覆盖不到位。

【查处及奖励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该稀土烧制点业主处罚款10.1万元。按照《赣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对举报人奖励2020元。

【启示意义】

该案件的办理有效发挥了群众的“火眼金睛”作用,及时查处了农村偏僻地区涉固体废物违法行为。通过落实对举报人举报奖励,有力推动了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向社会公众普及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提高了全社会对固废处置的重视程度。

三、 宜春市铜鼓县对群众举报电化厂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件实施奖励

【案件简介】

2022年4月6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宜春市铜鼓生态环境局接群众反映,宜春铜鼓县电化厂在生产过程中,电解车间电解槽出现故障,该企业在对电解车间进行停电检修时,因操作不当导致罐体发生膨胀爆裂,致使罐体内电解液从车间喷涌,部分电解液经雨水沟排出厂外,发生该突发环境事件后,该企业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群众反映后立即开展了处置。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和参照《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2022年8月10日,宜春市铜鼓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款4.1万元。由于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宜春市铜鼓生态环境局根据《宜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820元。

【启示意义】

通过建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有力提升了群众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关注度,及时有效阻止了环境污染的扩大,保护了生态环境。

四、新余市对群众举报企业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件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群众通过电话向新余市生态环境局反映:某企业围墙外排水口流出的白色污水正在不断汇入周宇江。根据举报线索,新余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检查。经核实,该企业在对脱硫设备废水沉淀池进行清污作业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造成沉淀池含脱硫石膏废水外溢,并沿雨水沟和集水井从该厂厂区东面围墙外雨水排口流入周宇江。  

2021年2月19日,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正式对该厂立案调查,并向该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废水不外排。

【查处及奖励情况】

该厂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结合《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部分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二目(2)的规定,新余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厂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整的处罚,并责令该厂按要求在规定限期内整改到位。经开展复查,该厂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2021年5月7日,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新余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是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有效举措。通过推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促进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有效调动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积极性,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

转自:江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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