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官方发布《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复工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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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安全成为一种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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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省应急管理厅网站
11.什么是全员安全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12.为什么要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1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6.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
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责任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齐抓共管”,是指党政领导、单位负责人、村(居)支部书记、村(居) 委员会主任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失职追责”,是指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不力,导致安全生产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调查分析原因,划清领导责任,并依法依纪予以问责。
政府督促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五级:省、市、区、镇(街)、村(居)。
五覆盖:(1) “党政同责”全覆盖;(2) “一岗双责”全覆盖;(3) “三个必须”全覆盖;(4) 政府(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全覆盖;(5) 各级安委办定期向本级纪检、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全覆盖。。
五落实:(1) 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2) 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3) 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4) 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5) 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五到位: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条件合法法规,日常管理建章立制,资金投入满足要求,机构人员按标配备,教育培训全员合格,安全设施同时到位,较大危险标志明显,工艺设备合法可靠,危险物品严格管理,事故隐患及时消除, 疏散出口保持畅通,危险作业专人管理,危险防范如实告知,劳防用品配备使用,相关各方协调管理,制定预案定期演练,发生事故立即抢救,工伤保险依法缴纳共 18 项内容。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按照由重到轻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重大事故隐患。
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包括监督检查、现场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
(1) 当场予以纠正;(2)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3)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4) 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5)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6) 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1) 警告;(2) 罚款;(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4)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5) 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 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6) 关闭;(7) 拘留;(8) 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安全生产常用名词解释
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超人员、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对新工人进行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班组教育。
生产、仓储、经营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场所,或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通过增设夹层、隔间等方式,使同一场所违章具备一种以上使用功能。
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
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预案“五落实”。
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
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预案是指为减小事故后果而预先制订的疏散救灾方案,是在紧急情况下逃生、人身保护、救灾和救援等活动的行动指南。制订应急预案包括三个阶段:
(1) 确定危险源。首先对环境或生产过程进行全面分析,发现并判明可能发生事故的部位和各种因素,据此再分析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或破坏程度, 最后根据分析结果来编制应急预案。(2) 编制应急预案。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应急处理组织,明确各应急组织和有关人员的职责;明确险情的发现和报告方法;确定救灾器材的数量、布设、管理和贮备;装设明显的出口标志;明确自救与救护的方法和体系。(3) 进行应急处理预案的演练。其作用一是可对预案的内容进行检验, 看其是否适宜并合理有效;二是通过演练让有关人员了解预案的内容和要求,熟悉预案所确定的操作要领和行动路线,从思想上和行动上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石油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矿山和尾矿库。
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含氧量不足的空间。
可燃性粉尘在爆炸极限范围内,遇到热源(明火或高温),火焰瞬间传播于整个混合粉尘空间,化学反应速度极快,同时释放大量的热,形成很高的温度和很大的压力,系统的能量转化为机械能以及光和热的辐射,具有很强的破坏力。粉尘爆炸多在伴有铝粉、锌粉、铝材加工研磨粉、各种塑料粉末、有机合成药品的中间体、小麦粉、糖、木屑、染料、胶木灰、奶粉、茶叶粉末、烟草粉末、煤尘、植物纤维尘等产生的生产加工场所。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位(包括场所和设施)。
长期或者临时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治理双重预防机制:(1) 控风险,以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为基础,从源头上系统辨识风险、分级管控风险,努力把各类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杜绝和减少安全事件隐患;(2) 治隐患,以隐患排查和治理为手段,认真排查风险管控过程中出现的缺失、漏洞和风险控制失效环节,坚决把隐患消灭在安全事件发生之前。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 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 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级。
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含有内在的能够从根本上防止发生事故的功能。包括“失误——安全”功能(操作者即使操作失误,也不会发生事故或伤害,或者说设备、设施和技术工艺本身具有自动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功能)和“故障——安全”功能(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发生故障或损坏时,还能暂时维持正常工作或者自动转变为安全状态)两个部分。
安全评价是指运用定量或定性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或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
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共7章114条。
每年 6 月为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月。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时间为每年 6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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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1. 有限空间作业主要存在以下危害:
(1) 中毒危害:有限空间容易积聚高浓度的有毒有害物质。有毒有害物质可以是原来就存在于有限空间内的, 也可以是作业过程中逐渐积聚的。
(2) 缺氧危害:空气中氧浓度过低会引起缺氧。
(3) 燃爆危害:空气中存在易燃、易爆物质,浓度过高遇火会引起爆炸或燃烧。
(4) 其他危害:其他任何威胁生命或健康的环境条件。如坠落、溺水、物体打击、电击等。
2. 有限空间作业危害有什么特点?
(1) 可导致死亡,属高风险作业。
(2) 有限空间存在的危害,大多数情况下是完全可以预防的。如加强培训教育、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抢险设备等。
(3) 发生的地点形式多样化。如船舱、贮罐、管道、地下室、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发酵池等。
(4) 一些危害具有隐蔽性并难以探测。
(5) 可能多种危害共同存在。如有限空间存在硫化氢危害的同时,还存在缺氧危害。
(6) 某些环境下具有突发性。如开始进入有限空间检测时没有危害,但是在作业过程中突然涌出大量的有毒气体,造成急性中毒。
3. 有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哪些措施?
(1) 进入作业现场前,要详细了解现场情况和以往事故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准备检测与防护器材;
(2) 进入作业现场后,首先对有限空间进行氧气、可燃气、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气体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3) 对作业面可能存在的电、高/低温及危害物质进行有效隔离;
(4) 通风换气;
(5) 进入有限空间时应佩戴隔离式空气呼吸器或佩带氧气报警器;
(6) 进入有限空间时应佩带有效的通讯工具,系安全绳;
(7) 配备监护员和应急救援人员;
(8) 严格安全管理,落实作业许可。
1. 高处坠落事故的预防和控制:
(1) 洞口坠落事故:通道口、楼梯口、电梯口、上料平台口等都必须设有牢固、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盖板、围栏、安全网);洞口防护设施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缮;洞口防护设施严禁擅自移位、拆除;在洞口旁操作要小心,不应背朝洞口作业;不要在洞口旁休息、打闹或跨越洞口及从洞口盖板上行走;同时洞口还必须挂设醒目的警示标志等。
(2) 脚手架上坠落事故;要按规定搭设脚手架、铺平脚手板,不准有探头板;防护栏杆要绑扎牢固,挂好安全网;脚手架载荷不得超过 270KG/M2;脚手架离墙面过宽应加设安全防护;并要实行脚手架搭设验收和使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悬空高处作业坠落事故:加强施工计划和各施工单位、各工种配合,尽量利用脚手架等安全设施,避免或减少悬空高处作业;操作人员要加倍小心避免用力过猛,身体失稳;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穿软底防滑鞋,同时要正确使用安全带;身体有病或疲劳过度、精神不振等不宜从事悬空高处作业。
(4) 屋面檐口坠落事故:在屋面上作业人员应穿软底防滑鞋;屋面坡度大于 25°应采取防滑措施;在屋面作业不能背向檐口移动;使用外脚手架工程施工,外排立杆要高出檐口 1.2 米, 并挂好安全网,檐口外架要铺满脚手板;没有使用外脚手架工程施工,应在屋檐下方设安全网。
2. 高处坠落事故的综合预防和控制要点:
(1) 对从事高处作业人员要坚持开展经常性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使其认识掌握高处坠落事故规律和事故危害,牢固树立安全思想和具有预防、控制事故的能力,并要做到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当发现自身或他人有违章作业的异常行为,或发现与高处作业相关的物体和防护措施有异常状态时, 要及时加以改变使之达到安全要求,从而预防、控制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2) 高处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要符合安全要求。如不准患有高血压病、心脏病、贫血、癫痫病等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对疲劳过度、精神不振和思想情绪低落人员要停止高处作业,严禁酒后从事高处作业。
(3) 高处作业人员的个人着装要符合安全要求。如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安全帽、安全带和有关劳动保护用品,不准穿高跟鞋、拖鞋或赤脚作业,悬空高处作业要穿软底防滑鞋。不准攀爬脚手架或乘井字架吊篮上下,也不准从高处跳下。
(4) 要按规定要求支搭各种脚手架。如架子高度达到 3 米以上时,每层要绑两道护身栏,设一道档脚板,脚手板要铺严,板头、排木要绑牢,不准留探头板。使用桥式脚手架时,要特别注意桥桩与墙体是否拉顶牢固、周正。升桥降桥时,均要挂好保险绳,并保持桥两端升降同步。升降桥架的工人,要将安全带挂在桥架的立柱上。升桥的吊索工具均要符合设计标准和安全规程的规定。使用吊篮架子和挂架子时,其吊索具必须牢靠。吊篮架子在使用时,还要挂好保险绳或安全卡具。升降吊篮时,保险绳要随升降调整,不得摘除。吊篮架子与挂架子的两侧面和外侧均要用网封严。吊篮顶要设头网或护头棚,吊篮里侧要绑一道护身栏,并设档脚板。提升桥式架、吊篮用的倒链和手板葫芦必须经过技术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倒链最少应用 2 吨的,手板葫芦最少应用 3 吨的,承重钢丝绳和保险绳应用直径为 12.5 毫米以上的钢丝绳。另外使用插口架、吊篮和桥式架子时,严禁超负荷。
(5) 要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网, 凡 4 米以上建筑施工工程,在建筑的首
层要设一道 3 至 6 米宽的安全网。如果高层施工时,首层安全网以上每隔四层还要支一道 3 米宽的固定安全网。如果施工层采用立网做防护时,应保证立网高出建筑物 1 米以上,而且立网要搭接严密,并要保证规格质量,安全可靠。
(6) 要切实做好洞口处的安全防护。具体方法同洞口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措施相同。
(7) 使用高凳和梯子时,单梯只许上 1 人操作,支设角度以 60°-70° 为宜,梯子下脚要采取防滑措施,支设人字梯时,两梯夹角应保持 40°,同时两梯要牢固,移动梯子时梯子上不准站人。使用高凳时,单凳只准站 1 人,
双凳支开后,两凳间距不得超过 3 米。如使用较高的梯子和高凳时,还应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8) 在没有可靠的防护设施时, 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否则不准在高处作业。同时安全带的质量必须达到使用的安全要求,并要做到高挂低用。
(9) 登高作业前,必须检查脚踏物是否安全可靠,如脚踏物是否有承重能力;木电杆的根部是否腐烂。严禁在石棉瓦,刨花板、三合板顶棚上行走。
(10) 不准在六级强风或大雨、雪、雾天气从事露天高处作业。另外,还必须做好高处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检查, 如发现人的异常行为、物的异常状态, 要及时加以排除,使之达到安全要求, 从而控制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1. 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2. 每次使用电气设备前先试运行一下,检查是否有“电火花”等异常情况出现。若发现问题,要找专职维修人员检修,故障排除后才能操作;
3. 不要触摸挂有“禁止合闸”、“维修中”等标牌的电气设备。这些设备处在不正常的状态中,很有可能带电或者有人检修,直接触摸对自己和他人都可能带来危险;
4. 使用电气设备或在电源周围工作时,必须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如戴绝缘手套,穿保护性或绝缘性的围裙及鞋。
1. 在使用中应尽量避免直接接触, 不要用化学溶剂洗手,更不要误服,特别是接触到腐蚀性化学品要立即用大量的水冲洗;
2. 易燃易爆场所是禁止使用明火的,如果确实需动用明火,事先要得到批准,并做好充分的防范措施才可以操作;
3. 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作场所,不要穿化纤服装或带铁钉的鞋,避免产生静电或火花引起火灾;
4. 危险化学品的搬运要穿戴好防护用品,严格按规定要求操作。携带危险化学品不能搭乘公共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也不能在邮件中夹带;
5. 废弃化学用品要妥善处置。
安全色是用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配合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安全标牌,用以表达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安全信息,使人们见到标牌后能够对威胁安全的物体和环境尽快作出反应,减少和避免事故发生。国家标准 GB2893-2008(安全色)中规定了采用红、蓝、黄、绿四种颜色为安全色,黑白两种颜色为对比色。颜色表达信息如下:
1. 红色:红色很醒目,不易被尘雾
所散射,用以表示危险、禁止和紧急停止的信号。如交通禁令标志、仪表刻度盘上的极限位置刻度、液化石油气槽车的条带及文字、危险信号旗等。
2. 蓝色:蓝色的注目性和视认性虽不如红色,但与白色配合使用效果明显,被选用为指令标志的颜色,即必须遵守的规定。
3. 黄色:黄色对人眼能产生比红色更高的明度,黄色与黑色组成的条纹是视认性最高的色彩,特别能引起人们的注意,被选用警告色。
4. 绿色:绿色的视认性和注目性虽然不高,但绿色是新鲜、年轻、青春的象征,具有和平、永远、生长、安全等心理反应,用以提示安全信息。
1. 火灾类型:
一类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可用水型灭火器、泡沫灭火器、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
二类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的火灾,可用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
三类指可燃烧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等燃烧的火灾,可用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
四类指可燃的活泼金属,如钾、钠、镁等燃物的火灾,可用干沙或铸铁粉末。
五类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可用二氧化碳、干粉、卤代烷灭火器,禁止用水。
2. 灭火器选择:
(1) 二氧化碳灭火器使用方法:二氧化碳灭火剂主要依靠窒息作用和部分冷却作用灭火,用于扑救贵重设备、档案资料、仪器仪表、600 伏以下电气设备及油类的初起火灾。使用时, 把灭火器放在起火地点,拔出保险销, 一只手握住喇叭筒根部的手柄,另一只手紧握启闭阀的压把。对没有喷射软管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应把喇叭筒往上扳70-90 度。使用时,不能直接用手抓住喇叭筒外壁或金属边接管,防止手被冻伤。在室外使用时,应选择上风方向喷射;在室内窄小空间使用时,灭火后操作者应迅速离开,以防窒息。
(2) 清水灭火器使用方法:清水灭火器中的灭火剂为清水,主要依靠冷却和窒息作用进行灭火,还可对一些易溶于水的可燃,易燃液体起稀释作用。使用清水灭火器时可采用拍击法,先将清水灭火器直立放稳摘下保护帽,用手掌拍击开启杠顶端的凸头,水流便会从喷嘴喷出。
(3) 干粉灭火器使用方法:干粉
灭火剂主要通过在加压气体作用下喷出的粉雾与火焰接触混合时发生的物理、化学作用灭火,还有部分稀释氧和冷却作用。干粉灭火器最常用的开启方法为压把法,将灭火器提到距火源适当距离后,先上下颠倒几次,使筒内的干粉松动,然后让喷嘴对准燃烧最猛烈处,拔去保险,压下压把,灭火剂便会喷出灭火。另外还可用旋转法。开启干粉灭火棒时,左手握住其中部将喷嘴对准火焰根部,右手拔掉保险卡,顺时针方向旋转开启旋钮,打开贮气瓶,滞时1-4 秒,干粉便会喷出灭火。
(4) 简易式灭火器适用范围和使
用方法:简易式灭火器适用家庭使用,按充入的灭火剂类型分为 1211 灭火器
(气雾式卤代烷灭火器)、简易式干粉灭火器(轻便式干粉灭火器)、简易式空气泡沫灭火器(轻便式空气泡沫灭火器)三种。1211 灭火器和简易式干粉灭火器可扑救液化石油气灶及钢瓶上角阀,或煤气灶等处的初起火灾,也可扑救火锅起火和废纸篓等固体可燃物燃烧的火灾。简易式空气泡沫适用于油锅、煤油炉、油灯和蜡烛等引起的初起火灾,也能对固体可燃烧的火进行扑救。使用简易式灭火器时,手握灭火器筒体上部,大拇指按住开启钮,用力按下即喷射。在灭液化石油气灶或钢瓶角阀等气体燃烧的初起火灾时,只要对准着火处喷射,并左右晃动、直至扑灭火。灭火后应立即关闭煤气开关,或将油锅移离加热炉,防止复燃。用简易式空气泡沫灭油锅火时,喷出的泡沫应对着锅壁,不能直接冲击油面,防止将油冲出油锅,扩大火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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