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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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危险废物贮存环境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 贮存设施 选址和污染控制要求、 容器和包装物 污染控制要求、 贮存 过程 污染控制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环境应急、实施与监督等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1年 ,本次为 第一次 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补完善了相关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总体要求”;
细化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 分类 ,补充了贮存点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完善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 选址 和 建设 要求;
修订了危险废物 贮存设施 的污染防治、运行管理和退役要求;
补充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环境 应急 要求;
删除了 医疗 废物 有关要求及附录A和附录B。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沈阳>中心)、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大学。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23年1月20日 批准。
本标准自 2023年7月1日 起实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废止 。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 贮存设施 选址和污染控制要求、 容器和包装物 污染控制要求、 贮存过程 污染控制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环境应急、实施与监督等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 新建、改建、扩建 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选址、建设和运行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也适用于 现有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运行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
历史堆存危险废物清理过程中的 暂时堆放 不适用本标准。
国家其他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针对 特定 危险废物贮存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125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HJ1259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
HJ1276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危险废物 hazardous waste
列入 国家危险废物名 录 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 鉴别标准 和 鉴别方法 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2贮存 storage
将危险废物临时置于 特 定 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3.3贮存设施 storage facility
专门用于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具体类型包括 贮存库 、 贮存 场 、 贮存池 和 贮存罐区 等。其中, 集中贮存设施 是用于集中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所附设的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
3.4贮存库 storage warehouse
用于贮存一种或多种类别、形态危险废物的 仓库式 贮存设施。
3.5贮存场 storage site
用于贮存不易产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 大宗危险废物 的,具有顶棚(盖)的 半开放式 贮存设施。
3.6贮存池 storage pool
用于贮存 单一类别 液态或半固态危险废物的,位于室内或具有顶棚(盖)的 池体 贮存设施。
3.7贮存罐区 storage tank farm
用于贮存 液态 危险废物的,由一个或多个罐体及其相关的辅助设备和防护系统构成的 固定式 贮存设施。
3.8贮存点 storage spot
HJ1259 规定的纳入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的,用于 同一 生产经营场所专门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或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设置于生产线附近,用于 暂时贮存 以便于中转其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场所。
3.9贮存分区 storage subarea
一个贮存设施内划分的 分类存放 危险废物的区域。
3.10包装 package
对危险废物进行 盛装 、 打包 或 捆装 等的活动。
3.11容器和包装 container and packaging
用于包装危险废物的 硬质 和 柔性 物品、包装件的总称。
3.12相容 compatibility
某种危险废物同其他危险废物或其他物质、材料接触时不会产生 有害物质 ,不发生其他可能对危险废物贮存产生不利影响的 化学反应 和 物理变化 。
4.1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建造危险废物 贮存设施 或设置 贮存场所 ,并根据需要选择贮存设施类型。
4.2贮存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 物的类别、数量、形态、物理化学性质 和 环境风险 等因素,确定贮存设施或场所 类型 和 规模 。
4.3贮存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和 污染防治要求 进行分类贮存,且应避免危险废物与 不相容 的物质或材料接触。
4.4贮存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和 污染物迁移途径 ,采取措施减少渗滤液及其衍生废物、渗漏的液态废物(简称渗漏液)、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等 污染物的产生 ,防止其污染环境。
4.5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产生的 液态 废物和 固态 废物应 分类 收集,按其环境管理要求妥善处理。
4.6贮存设施或场所、容器和包装物应按 HJ1276 要求设置危险废物 贮存设施 或 场所 标志、危险废物 贮存分区 标志和危险废物 标签 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4.7HJ1259规定的危险废物环境 重点监管 单位,应采用 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 等技术手段对危险废物贮存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采用视频监控的应确保监控画面清晰,视频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为 3个月 。
4.8贮存设施 退役 时,所有者或运营者应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退役前应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内剩余的危险废物,并对贮存设施进行 清理 ,消除污染;还应依据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履行 场地环境风险防控责任 。
4.9在常温常压下 易爆、易燃 及 排出有毒气体 的危险废物应进行 预处理 ,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应按 易爆、易燃危险品 贮存。
4.10危险废物贮存除应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还应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消防 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
5.1贮存设施选址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和“ 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 建设项目 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5.2 集中贮存设施 不应选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应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 严重自然灾害影响 的地区。
5.3 贮存设施 不应选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贮存 危险废物的其他地点。
5.4贮存设施场址的位置以及其与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应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确定 。
6.1一般规定
6.1.1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和 污染物迁移途径 ,采取必要的 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 以及其他 环境污染防治 措施,不应 露天 堆放危险废物。
6.1.2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和 污染防治 等要求设置必要的 贮存分区 ,避免 不相容 的危险废物接触、混合。
6.1.3贮存设施或贮存分区内 地面 、 墙面裙脚 、堵截泄漏的 围堰 、接触危险废物的 隔板 和 墙体 等应采用坚固的材料建造,表面无裂缝。
6.1.4贮存设施 地面 与 裙脚 应采取表面防渗措施;表面防渗材料应与所接触的物料或污染物 相容 ,可采用 抗渗混凝土、高密度聚乙烯膜、钠基膨润土防水毯 或其他 防渗性能等效 的材料。贮存的危险废物直接接触地面的,还应进行基础防渗,防渗层为至少 1m厚黏土层 (渗透系数不大于 10-7cm/s ),或至少 2mm厚高密度聚乙烯膜 等人工防渗材料(渗透系数不大于 10-10cm/s ),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
6.1.5同一贮存设施宜采用 相同 的防渗、防腐工艺(包括防渗、防腐结构或材料),防渗、防腐材料应覆盖 所有 可能与废物及其 渗滤液、渗漏液 等接触的构筑物表面;采用不同防渗、防腐工艺应分别建设 贮存分区 。
6.1.6贮存设施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 防止 无关人员进入。
6.2贮存库
6.2.1贮存库内不同贮存分区之间应采取 隔离 措施。隔离措施可根据危险废物特性采用 过道、隔板 或 隔墙 等方式。
6.2.2在贮存库内或通过贮存分区方式贮存 液态 危险废物的,应具有液体 泄漏堵截 设施,堵截设施最小容积 不应低于 对应贮存区域最大液态废物容器容积或液态废物总储量 1/10 (二者取较大者);用于贮存可能产生渗滤液的危险废物的贮存库或贮存分区应设计渗滤液 收集设施 ,收集设施 容积 应满足渗滤液的收集要求。
6.2.3贮存易产生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应设置 气体收集装置 和 气体净化设施 ;气体净化设施的 排气筒高度 应符合GB16297要求。
6.3贮存场
6.3.1贮存场应设置 径流疏导系统 ,保证能防止当地重现期不小于 25年 的暴雨流入贮存区域,并采取措施 防止 雨水冲淋危险废物,避免增加渗滤液量。
6.3.2贮存场可 整体 或 分区 设计液体导流和收集设施,收集设施容积应保证在 最不利条件 下可以容纳对应贮存区域产生的 渗滤液、废水 等液态物质。
6.3.3贮存场应采取防止危险废物 扬散、流失 的措施。
6.4贮存池
6.4.1贮存池防渗层应覆盖 整个 池体,并应按照6.1.4的要求进行基础防渗。
6.4.2贮存池应采取措施防止 雨水、地面径流 等进入,保证能防止当地重现期不小于 25年 的暴雨流入贮存池内。
6.4.3贮存池应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 无组织 排放。
6.5贮存罐区
6.5.1贮存罐区罐体应设置在 围堰 内,围堰的 防渗、防腐 性能应满足6.1.4、6.1.5的要求。
6.5.2贮存罐区围堰容积应至少满足其内部 最大贮存罐 发生意外泄漏时所需要的危险废物收集容积要求。
6.5.3贮存罐区围堰内收集的 废液、废水 和 初期雨水 应及时处理,不应直接排放。
7.1容器和包装物材质、内衬应与盛装的危险废物 相容 。
7.2针对不同类别、形态、物理化学性质的危险废物,其容器和包装物应满足相应的 防渗、防漏、防腐 和 强度 等要求。
7.3硬质容器和包装物及其支护结构 堆叠码放 时不应有明显变形,无破损泄漏。
7.4柔性容器和包装物堆叠码放时应 封口严密 ,无破损泄漏。
7.5使用容器盛装 液态、半固态 危险废物时,容器内部应留有适当的空间,以适应因温度变化等可能引发的 收缩 和 膨胀 ,防止其导致容器渗漏或永久变形。
7.6容器和包装物外表面应保持 清洁 。
8.1一般规定
8.1.1在常温常压下 不易水解 、 不易挥发 的固态危险废物可分类堆放贮存,其他固态危险废物应装入 容器 或 包装物 内贮存。
8.1.2 液态 危险废物应装入容器内贮存,或直接采用 贮存池、贮存罐区 贮存。
8.1.3 半固态 危险废物应装入容器或包装袋内贮存,或直接采用 贮存池 贮存。
8.1.4具有 热塑性 的危险废物应装入容器或包装袋内进行贮存。
8.1.5易产生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危险废物应装入 闭口 容器 或 包装物 内贮存。
8.1.6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中易产生 粉尘 等无组织排放的,应采取 抑尘 等有效措施。
8.2贮存设施运行环境管理要求
8.2.1危险废物 存入 贮存设施前应对危险废物类别和特性与危险废物标签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一致性 进行核验,不一致的或类别、特性不明的不应存入。
8.2.2应 定期 检查危险废物的贮存状况,及时清理贮存设施 地面 ,更换 破损泄漏 的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和包装物,保证堆存危险废物的 防雨、防风、防扬尘 等设施功能完好。
8.2.3作业设备及车辆等结束作业离开贮存设施时,应对其 残留 的危险废物进行清理, 清理的废物 或 清洗废水 应收集处理。
8.2.4贮存设施运行期间,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危险废物 管理台账 并保存。
8.2.5贮存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应建立 贮存设施 环境管理 制度、管理人员 岗位 职责 制度、设施 运行操作 制度、人员岗位 培训 制度等。
8.2.6贮存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应依据国家 土壤 和 地下水 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结合贮存设施特点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隐患排查 制度,并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建立 档案 。
8.2.7贮存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应建立贮存设施 全部档案 ,包括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监测和环境应急等,应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 整理 和 归档 。
8.3贮存点环境管理要求
8.3.1贮存点应具有 固定 的区域边界,并应采取与其他区域进行 隔离 的措施。
8.3.2贮存点应采取 防风、防雨、防晒 和防止危险废物 流失、扬散 等措施。
8.3.3贮存点贮存的危险废物应置于 容器 或 包装物 中,不应直接散堆。
8.3.4贮存点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等,采取 防渗 、防漏 等污染防治措施或采用具有相应功能的装置。
8.3.5贮存点应 及时清运 贮存的危险废物,实时贮存量不应超过 3吨 。
9.1贮存设施产生的 废水 (包括贮存设施、作业设备、车辆等清洗废水,贮存罐区积存雨水,贮存事故废水等)应进行收集处理,废水排放应符合 GB8978 规定的要求。
9.2贮存设施产生的 废气 (含无组织废气)的排放应符合 GB16297 和 GB3782 2 规定的要求。
9.3贮存设施产生的 恶臭气体 的排放应符合 GB14554 规定的要求。
9.4贮存设施内产生以及清理的 固体废物 应按固体废物 分类管理 要求妥善处理。
9.5贮存设施排放的 环境 噪声 应符合 GB12348 规定的要求。
10.1贮存设施的环境监测应纳入主体设施的环境 监测计划 。
10.2贮存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HJ819、HJ1250等规定制订 监测方案 ,对贮存设施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 自行 监测 ,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 公布 监测结果。
10.3贮存设施 废水污染物 排放的监测方法和监测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10.4HJ1259规定的危险废物环境 重点监管 单位贮存设施 地下水 环境监测点布设应符合 HJ164 要求,监测因子应根据贮存废物的特性选择具有代表性且能表征危险废物特性的指标,地下水监测因子分析方法按照 GB/T14848 执行。
10.5配有收集净化系统的贮存设施 大 气污染物 排放的监测采样应按 GB/T16157、HJ/T397、HJ732 的规定执行。
10.6贮存设施 无组织 气体 排放监测因子应根据贮存废物的特性选择具有代表性且能表征危险废物特性的指标;采样点布设、采样及监测方法可按 HJ/T55 的规定执行, VOCs 的无组织排放监测还应符合 GB37822 的规定。
10.7贮存设施 恶臭气体 的排放监测应符合 GB14554、HJ905 的规定。
11.1贮存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 ,定期开展必要的培训和环境 应急演练 ,并做好培训、演练记录。
11.2贮存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应配备满足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要求的应急 人员、装备 和 物资 ,并应设置 应急照明 系统。
11.3相关部门发布 自然灾害 或 恶劣天气 预警后,贮存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应启动相应防控措施,若有必要可将危险废物 转移 至其他具有防护条件的地点贮存。
12.1本标准由 县级以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12.2本标准 实施之日前 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贮存设施,自 2024年1月1日 起执行本标准,其他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
12.3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危险废物的 临时性 贮存设施建设、管理和监督等应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指导监督下进行,并满足相应 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 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控要求,防止对生态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12.4除12.3之外的任何情况下,企业或相关机构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污染防治设施 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及国家生态环境行业标准评估其环境风险可控并采取适当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污染防治措施的除外。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现场检查 和 监测结果 ,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是否采取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来源 | 生态环境部、 上海固废化学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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