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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典型技术问题应答指引

时间:2024-04-09 来源: 浏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典型技术问题应答指引

环境监测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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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环境总体规划( 2014-2030 年)的通知》要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禁止建设与资源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设施须限期搬离。”目前,《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22-2030年)》(修编征求意见稿)已删除相关表述,请问今后是否须执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禁止建设与资源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的要求?

如《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 2022-2030  年)》正式发布稿确定已删除相关表述,选址涉及环境质量空气功能区一类区的建设项目,需执行相关环境标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等对环境空气一类区提出的管控要求。

2 有一个玻璃制品制造的项目,含有喷漆、丝印的工序,目前相关的有机废气排放标准为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DB 44/2367-2022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请问有机废气的污染物用VOC还是非甲烷总烃进行表征?执行的标准是什么?

答:   喷漆工序有机废气应执行广东省《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 DB 44/2367-2022 丝印工序有机废气应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1616-2022) 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

在确定上述执行标准后,再根据执行标准中关于有机废气的污染物的控制项目和要求确定表征该项目有机废气污染物的具体因子。  

3 存在环评报告编制类别判定不清的问题,比如涉及发泡工艺的界定?对于诸如实验室使用少量有毒有害物料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如甲醛等)的,是否均应编写大气专章的界定不明?

答: 涉及发泡工艺的建设项目,建议先分析确认其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涉及的生产工艺,再对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 2021 年版)综合判定项目的环评类别。具体项目难以界定时,建议直接咨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发文单位。

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专项评价设置原则的,均应开展专项评价。针对使用实验试剂可能产生少量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室项目,环评文件应分析其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水平是否低于国家相应检测方法中的污染物检出限,如低于检出限,在落实有效的废气收集治理措施前提下,可考虑不开展专项评价。

4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不统一该如何处理?

答: 一是有行业排放标准的,优先 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无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标准。二是国标和地标的污染控制项目相同的,应执行两个标准中的较严值;污染控制项目不同的,两个标准中的相应限值均应执行。三是国家或地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 VOCs 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未做规定的,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对无组织排放的控制要求。四是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还应执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粤环发 〔2021〕4 号)的相关要求。五 是如有新发布的排放标准,则按照新标准的具体要求执行。

5 某项目排放的有机废气执行《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 DB44/2367-2022 ),其厂界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是否还需要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

答: 项目的有机废气排放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DB44/2367-2022 )的,不再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规定。

6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的“(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  6.地下水、土壤环境。原则上不开展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建设项目存在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的,应结合污染源、保护目标分布情况开展现状调查以留作背景值”的要求,在实际评估工作过程中,不好把握。

答: 建议参考土壤、地下水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关于影响途径识别的有关内容分析项目的污染途径,对于确实存在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的,原则上应开展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留作背景值。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已全部硬底化,不具备土壤环境采样监测条件的,须详细说明无法取样原因,可采取拍照证明并在环评文件中体现,不进行厂区用地范围的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占地范围外的,应结合识别出来的污染途径情况及实际监测条件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采样监测。

7 对于存在一定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是否应设置事故应急池?

答: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针对突发环境风险事件中产生的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液态物质,要求采取收集、导流、拦截和降污等措施。

2. 化工项目、石化企业应根据《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19)《石化企业水体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要求》( Q/SH 0729-2018 )等设置事故应急池。

3. 其他类型项目或企业,可参考上述文件及相关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中的要求和计算公式,结合项目特点,设计、建设、管理事故应急池;也可根据项目特点,采用其他有效的收集、导流、拦截隔离措施,以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

8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水环境区调整方案(试行)的通知》(穗环〔 2022 〕122号)中对“东江北干流新塘饮用、渔业用水区(东莞石龙 ~ 东莞大盛)”划分为Ⅱ类区,但市局公示的东江北干流的水质情况部分月份是Ⅲ类,请问这种情况下如何评价水环境质量现状?是按超标、分析超标原因来评价吗?

答: 应结合环境影响评价中对水体评价时段要求及《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水功能区调整方案(试行)的通知》(穗环〔 2022 〕122号)中确定的相应时段水质管理目标,进行水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时,应优先采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地表水环境状况信息判定水体的达标情况。

9 根据《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 HJ 1299-2023 ):废气(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限值应严格按照标准适用范围选用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应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限值是否也应严格按照标准适用范围选用排放标准,而非从严执行参考标准?

答: 废气(废水)污染物排放应按照标准适用范围选用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执行更严格排放限值的,应在环评文件中作为承诺值进行明确。

10 目前,尚无统一的 VOCs 名录如果可以制定一个通用的名录,通过“查表法”去判定某一物质是否为VOCs,则工作可以更加便利。如何判定一个化学物质是否属于 VOCs ,是否有通用的名录供查询。

答: 可参照项目执行的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来进行判断,诸如“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 Pa 或者101.325 kPa 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但是不包括甲烷。”

此外,可通过查阅相关政策文件、标准、规范及技术指引中已列明的 VOCs 物质进行判定,如《关于印发 <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发 [2019]53 号)附件2“重点控制的VOC物质”、《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4-2019 )附录 A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3-2019 )附录 B 等中列出的 VOC 物质。

11 目前,环评单位使用较多的方法是从沸点、饱和蒸气压去判定其可挥发性,但是,这个方法对于某些化合物存在争议,比如乙醇、乙酸,这两种物质挥发性都很强,但是,各类 VOC 有关的文件的附录里却都没有,那么这种情况,还算不算总量指标?

答: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排放标准中对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乙醇、乙酸属于挥发性有机物。医院等生活源涉及乙醇、乙酸排放的可不需要申请 VOCs 总量指标;工业源涉及乙醇、乙酸排放需要申请 VOCs 总量指标。

12 现实情况中,大部分有机废气为低浓度废气,是否需要上活性炭处理?针对很低浓度有机废气,活性炭吸附的去除效率大致范围又是多少?

答: 1. 《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 〔2020〕33 号)提出的“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但实际工作中项目还应结合有机废气产生的强度、总量控制要求及地方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要求,论证是否需要落实有机废气的收集和治理措施。

2. 针对选用活性炭吸附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的,可参考《印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HJ1089-2020 《家具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HJ1180-2021 )中采用吸附法处理后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水平,并结合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的产生浓度,合理确定活性炭吸附工艺的去除效率。

13 在尚未纳管的区域,小规模的企业生活污水排放量很小(比如,仅有 1 ~2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采用一体化生化处理设施显然并不可行,但又进不了污水管网,这种局面如何破解?

答: 在技术经济可行的条件下可以考虑暂存,定期外运处理。

14 单纯树脂挤出、注射等工艺废气是否应该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2015 )中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的要求?

答: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 2015 )表 4 、表 5 中的“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是针对单体聚合过程中废气污染物产生特点而制定的,因此单纯树脂挤出、注射等塑料制品工艺废气不需要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2015 )中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的要求。

15 废气污染源强的核算方法和产排污系数的选取原则是什么 ? 其中,典型行业 - 塑料制品行业有机废气产排污系数的取值,选取哪一套产排系数更加合理?

答: 1. 核算方法的选取原则:根据《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 HJ 884-2018 ),污染源强核算可采用实测法   、物料衡算法、产污系数法、排污系数法、类比法、实验法等方法,已发布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的,应按行业指南中规定的优先级别选取适当的核算方法;未发布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行业技术指南的,则应按准则要求执行。我省工业源 VOCs 源强核算(石油化工行业除外)还可参考《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试行)》“4.1 核算方法选择”相关要求,对应选用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核算 VOCs 污染源强。

2.产排污系数的选取原则:目前,除了各行业的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中明确了部分产排污系数的选取要求和参考值外,常用的产排污系数来源主要包括《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即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广东省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广东省塑料制品与制造业、人造石制造业、电子元件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使用指南》《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通用计算方法(试行)》《浙江省重点行业VOCs污染排放源排放量计算方法(1.1版)》等。

统筹考虑产排污系数依据文件的发布时间、适用范围、细化分类等情况,对于行业污染源强核算技术指南中未给出产排污系数的,按照项目的产品、原料、工艺、规模等情况从《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广东省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广东省塑料制品与制造业、人造石制造业、电子元件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使用指南》中尽可能选取适用的产污系数,对于同类污染源不同文件中产排污系数差异较大、原料使用量较大的项目,建议进一步通过类比同类项目实测源强数据及加热质量损失测试实验数据等说明系数选取的合理性。

塑料制品行业有机废气产排污系数可根据上述产排污系数选取原则,建议优先选用国家《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染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附件1工业行业产排污系数手册-第166项“292塑料制品行业系数手册”中相对应的产排污系数,具体如下:

问题 16 废气的收集和治理效率如何取值更加合理?

答: 1. 废气的收集效率:首先根据项目生产设施和工艺特点,在综合考虑经济技术可行性的前提下,选取合适的废气收集措施和集气设施类型,然后根据生产设施或空间的密闭情况、人员和物料的进出口设置、敞开面控制风速要求等,从相关的文件规定(国家或地方公开发布的产排污核算方法、工程技术规范、行业整治方案等)中选取相应的废气收集效率。目前,常用的相关文件主要是《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试行)》《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通用计算方法(试行)》。鉴于《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试行)》在废气收集类型及收集方式、具体控制要求等方面给出了更详细的参照条件,更便于废气收集效率的确定,且适用区域为广东省、文件发布时间更新,建议优先选用《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试行)》作为废气收集效率的参考依据。

2. 废气治理工艺的净化效率可参照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试行)》《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浙江省重点行业 VOCs 污染排放源排放量计算方法》等选取相应的治理效率数据。通过对比分析,在有机废气治理工艺方面,我省的研究更为全面,治理效率取值也与国家相关行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给出的取值更为接近,建议优先选用《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试行)》给出的相关参考值。

如能获取同类废气相同治理工程处理前、后的长期运行监测数据,可结合实测处理效率进一步校核;确定废气治理工艺的净化效率时,还应结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印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HJ1089-2020 )、《家具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HJ1180-2021 )等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中对应治理工艺的污染物排放水平及污染物的产生浓度,合理确定净化效率的取值;在实际工作中应避免污染物产生浓度较低情况下仍选取正常范围的处理效率参数,导致废气排放浓度低于区域环境空气现状浓度甚至是污染物检出限的情形。

常用 废气收集 集气 效率 参考值

依据文件

废气收集类型

控制条件

集气效率

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试行)

2021 12 月)

全密封设备 /

空间

单层密闭负压

VOCs 产生源设置在密闭车间、密闭设备(含反应釜)、密闭管道内,所有开口处,包括人员或物料进出口处呈负压

95%

单层密闭正压

VOCs 产生源设置在密闭车间内,所有开口处,包括人员或物料进出口处呈正压,且无明显泄漏点

85%

双层密闭空间

内层空间密闭正压,外层空间密闭负压

99%

设备废气排口直连

设备有固定排放管(或口)直接与风管连接,设备整体密闭只留产品进出口,且进出口处有废气收集措施,收集系统运行时周边基本无 VOCs 散发。

95%

包围型集气

设备

污染物产生点(或生产设施)四周及上下有围挡设施,符合以下三种情况:

1 . 仅保留 1 个操作工位面;

2 . 仅保留物料进出通道,通道敞开面小于 1 个操作工位面。

3 . 通过软质垂帘四周围挡(偶有部分敞开)

敞开面控制风速不小于 0.5m/s

80%

敞开面控制风速在 0.3~0.5m/s 之间;

60%

敞开面控制风速小于 0.3m/s

0

敞开面控制风速不小于 0.5m/s

60%

敞开面控制风速在 0.3~0.5m/s 之间;

40%

敞开面控制风速小于 0.3m/s

0

外部型集气

设备

顶式集气罩、槽边抽风、侧式集气罩等

相应工位所有 VOCs 逸散点控制风速不小于 0.5m/s

40%

相应工位所有 VOCs 逸散点控制风速在 0.3~0.5m/s 之间

20~40%

相应工位所有 VOCs 逸散点控制风速小于 0.3m/s ,或存在强对流干扰

0

无集气设施

/

1 . 无集气设施; 2 . 集气设施运行不正常

0

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通用计算方法(试行)

2017 2 月)

全封闭式负压排风

 

VOCs  产生源设置在封闭空间内,所有开口处,包括人员或物料进出口处呈负压

95%

负压排风

VOCs  产生源基本密闭作业(偶有部分敞开),且配置负压排风

75%

局部排风

VOCs  产生源处,配置局部排风罩

40%

有机废气典型处理工艺处理效率对照表

依据文件

处理工艺

净化效率

取值情况说明

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

(试行)

直接燃烧法( TO

85%

燃烧室起燃温度不低于 700°C ;燃烧温度不低于 760°C ;废气停留时间 >1s ;含有酸碱废气时不适用

锅炉热力焚烧

85%

燃烧温度不低于 760°C ,且锅炉(如导热油、热电锅炉)运行时间与生产同步

直接催化燃烧法( CO

85%

燃烧室起燃温度不低于 300°C ;燃烧温度在 300~400°C 之间;空速(系指单位时间内单位体积催化剂处理的废气体积流量,也称为空间速度)在 10000h -1 ~40000 h -1 之间;含有酸碱废气、卤素废气时不适用

蓄热式燃烧法( RTO

两室 80%

燃烧温度不低于 760°C ;废气停留时间不低于 1s ;含有酸碱废气时不适用

三室 / 多室 90%

蓄热式催化燃烧法( RCO

两室 80%

燃烧室起燃温度不低于 300°C ;燃烧温度在 300~400°C 之间;空速(系指单位时间内单位体积催化剂处理的废气体积流量,也称为空间速度)在 10000h -1 ~40000 h -1 之间;含有酸碱废气、卤素废气时不适用

三室 / 多室 90%

活性炭吸附法

活性炭箱体应设计合理,废气相对湿度高于 80% 不适用;废气中颗粒物含量宜低于 1mg/m³ ;废气温度高于 40℃ 不适用;颗粒炭过滤风速< 0.5m/s ;纤维状风速< 0.15m/s ;蜂窝状活性炭风速< 1.2m/s 。活性炭层装填厚度不低于 300mm

建议直接将活性炭年更换量 × 活性炭吸附比例(颗粒炭取值 10% ,纤维状活性炭取值 15% ;蜂窝状活性炭取值 20% )作为废气处理设施 VOCs 削减量,并进行复核。

吸附浓缩 - 催化燃烧法

80%

纤维状吸附剂气体流速不高于 0.15m/s ,颗粒吸附剂气体流速不高于 0.5m/s ,蜂窝吸附剂气体流速不高于 lm/s ,催化燃烧温度不低于 300°C

吸附浓缩 - 冷凝回收法

己回用于生产或以有机溶剂回收处理总量的形式从 VOCs 排放量计算中予以扣除。

静电法(仅用于除油烟)

50%

前端设水喷淋等冷却装置(如是高温废气),清洗电极等关键组件每年不少于 6 次。

低温等离子法

10%

后端至少增加一级吸收装置,清洗电极组件每年不少于 6

光催化法(光氧化法)

10%

后端至少增加一级吸收装置,灯管连续使用不超过 4800h ;光密度 [ 系指灯管总功率( W )与风量比( m³/h ] 不低于 0.3 ;废气停留时间不低于 8s ;肉眼不能看到灯管表面具有明显粉尘覆盖

臭氧法

10%

后端至少增加一级吸收装置

喷淋法

10%

主要污染物需为水溶性,喷淋废水需提供转移或处置佐证

生物法

50%

适用于含氧烃或芳香烃类(如醇、醛、酮、醒、有   机酸、苯系物、苯乙烯等),且停留时间不小于 30s

50%

适用于酚类,含氮、卤素类,烯烃类等其他 VOCs :停留时间不小于 30s

备注:① 符合取值要求可相应取值,部分符合取值要求则酌情取值,不符合取值要求则取值   0。

包装印刷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1163—2021

燃烧装置工艺

燃烧装置工艺设计应符合  HJ 1093 HJ 2027  等规定,净化效率应不低于  95% RTO RCO  的热回收效率应考虑废气成分及浓度、余热回用需求,一般不低于  90%

吸附装置工艺

吸附装置工艺设计应符合  HJ 2026  等规定,当进口  NMHC  浓度达到  100 mg/m³  以上时,净化效率应不低于  90%

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1093—2020

蓄热燃烧工艺

两室蓄热燃烧装置的净化效率不宜低于  95 % ,多室或旋转式蓄热燃烧装置的净化效率不宜低于 98%

印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HJ 1089-2020

燃烧法

1. 热力燃烧技术( TO :VOCs 去除效率通常可达 95% 以上;

2.蓄热燃烧技术(RTO : 印刷工业采用的典型治理技术路线为“旋转式分子筛吸附浓缩+RTO”和“减风增浓+RTO”,两室 RTO 的VOCs去除效率通常可达90%以上,多室床式或旋转式RTO的VOCs去除效率通常可达95%以上;

3. 催化燃烧技术  (CO): 。印刷工业采用的典型治理技术路线为“活性炭吸附/旋转式分子筛吸附浓缩+CO”和“减风增浓+CO”,CO的VOCs去除效率通常可达95%以上 ;

4. 蓄热催化燃烧技术  (RCO):VOCs 去除效率通常可达 95% 以上

 

冷凝法

印刷工业典型治理技术路线为“活性炭吸附+热氮气再生+冷凝回收” ,VOCs 去除效率通常可达90%以上

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 -2642 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业系数表

吸附 / 热力燃烧法

39%

产品- 平版油墨 ;原料-松香改性   酚醛树脂、溶剂油、有机颜料、醇酸树脂;工艺- 胶印油墨湿法

净化效率为末端治理技术的平均去除效率(%)。

光解

26%

吸附 / 催化燃烧法

39%

低温等离子体

20%

直接燃烧法

59%

催化燃烧法

59%

吸附 + 蒸汽解析

39%

其 

33%

广东省《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吸附法

45% 80%

参数设计符合技术要求、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吸收法

药液喷淋

40% 50%

水喷淋

5% 15%

吸附 - 催化燃烧法

65% 95%

低温等离子体法

50% 80%

光催化氧化法

50% 80%

生物法

50% 80%

问题17 工业炉窑尾气排放应执行什么标准?

答: 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工业炉窑(分类见下表)的尾气排放还 应根据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 2019 】56号)和广东省《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明确的原则确定:重点区域(比如,珠三角地区)钢铁、水泥、焦化、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严格执行许可要求。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应执行《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9078-1996 ),并 参照相关行业已出台的标准,全面加大污染治理力度,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按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重点区域(比如,珠三角地区)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 30 、200、300毫克/立方米 确定承诺排放限值 ,其中,日用玻璃、玻璃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 400 毫克/立方米;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地区,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如不同行业中炉窑相关管理文件中要求执行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应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工业炉窑分类表

炉窑类型

行业类别

产品类别

炉窑子类

 

熔炼炉

钢铁

粗钢/生铁

炼铁高炉

将物料熔化,使其发生物理化学变化、去除杂质,获得设定组分产品的工业炉窑。

炼钢转炉、炼钢电炉、铁水预处理炉

铁合金

铁合金

还原矿热电炉、精炼电炉、锰铁高炉、富锰渣高炉、精炼转炉、 铝热法熔炼炉等

有色

铝、铜、铅、锌、钛、钴、镍、锡、锑、稀土、钒、硅等

底(侧、顶)吹炉、闪速炉、阳极炉、转炉、反射炉、铝电解槽、矿热炉、鼓风炉等

建材

玻璃、岩矿棉等

玻璃熔窑、岩矿棉熔炼炉等

化工

电石、黄磷等

电石炉、黄磷炉等

轻工

日用玻璃

玻璃熔窑等

熔化炉

铸造

铸件

冲天炉、感应电炉、电弧炉、燃气炉等

将物料或工件熔化成液体的工业炉窑。

有色

铝、铜、铅等制品

化铅炉、熔铝炉、熔铜炉等

建材

玻璃、玻璃纤维等制品

玻璃、玻璃纤维熔化炉等

化工

铅、锌等重金属单质、烧碱等

熔融炉等

焙(煅)烧炉(窑)

钢铁

烧结矿、球团矿

烧结机、球团竖炉、链篦机回转窑、球团带式焙烧机

对物料进行焙(煅)烧,使其发生物理化学变化或烧结成块的工业炉窑。

有色

氧化铝、稀土、镁等

焙烧炉、煅烧炉(窑)、熟料烧成窑、回转窑等

建材

水泥

新型干法窑、立窑等

陶瓷(含卫生陶瓷等)、搪瓷

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等

耐火材料

回转窑、隧道窑等

砖瓦

隧道窑、轮窑等

石灰

竖窑、套筒窑等

化工

铬、钡、锶、铅、锌、锰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硫化合物、硫酸盐、磷酸盐、无机氟化物、轻质碳酸钙、泡花碱等

回转窑、竖窑、马蹄窑等

炭素

焙烧炉、煅烧炉(窑)

加热炉

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石化等

——

将物料或工件加热,提高温度但不改变其形态的工业炉窑。

热处理炉

钢铁、有色、铸造等

退火炉、正火炉、回火炉、保温炉、淬火炉、固溶炉、调质炉等

将工件加热后进行热处理工艺(正火、回火、淬火、退火等)的工业炉窑。

干燥炉(窑)

农林产品、设备制造、金属制品、建材、化工等

烟草、木材、铸造砂、砂石、矿料(渣)、化工产品、有机涂层产品等

烘干炉(窑)、干燥炉(窑)

去除物料或产品中所含水分或挥发分的工业炉窑。

焦炉

焦化

焦炭

常规机焦炉、热回收焦炉等

对炼焦煤等进行干馏转化,生产焦炭及其他副产品的工业炉窑。

兰炭

炭化炉

煤气

发生炉

建材、化工、轧钢、有色等

——

——

以煤等为气化原料,通过与气化剂在高温下进行物理化学反应制取煤气的工业炉窑。

问题18 :工业炉窑污染源强核算方法?

答:根据 部分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提出的关于工业炉窑污染源强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如下:

1. 新(扩)建项目优先选取类比法,其次选取产污系数法。

2. 现有项目优先选取实测法,部分行业在无法实测的情况下可选取类比法。  

3. 选取类比法的,类比的对象应在原辅料及燃料成分、产品、工艺、规模、污染控制措施、管理水平等方面具有相同或类似特征的污染源。

4. 选取实测法的,包括自动监测实测法和手工监测实测法。

5. 选用产污系数法的,应优先参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普查数据(以最新版本为准)。

以环评文件中常见的使用天然气为燃料的涂装加热炉、涂装干燥炉为例,选用产污系数法的,其产生的烟尘、 NOx 、SO 2 应参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 年第24号)—33-37,431-434 机械行业系数手册—14 涂装—天然气—天然气工业炉窑产污系数计算,具体产污系数见下表。

工业炉窑燃烧天然气燃料产污系数一览表

序号

污染物

单位

产污系数

 

1

工业废气量

标立方米 / 立方米 - 原料

13.6

 

2

SO 2

千克 / 立方米 - 原料

0.000002S

 

3

NO x

千克 / 立方米 - 原料

0.00187

 

4

烟尘

千克 / 立方米 - 原料

0.000286

 

注: S 为含硫量,单位为毫克 / 立方米,根据《天然气》( GB17820-2018 ),取值  S=100

问题19 :采用活性炭吸附法的处理工艺,其相关取值、更换频次、废活性炭量的计算该如何把握?

答: 目前工业有机废气净化处理采用的活性炭主要为颗粒活性炭、蜂窝活性炭、纤维状活性炭几大类。

1. 相关取值要求:根据《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试行)》表 4.5-2“ 活性炭吸附法”相关取值说明:“活性炭箱体应设计合理,废气相对湿度高于80%不适用;废气中颗粒物含量宜低于1mg/m 3 ;废气温度高于 40℃ 不适用;颗粒炭过滤风速<0.5m/s;纤维状风速<0.15m/s;蜂窝状活性炭风速<1.2m/s。活性炭层装填厚度不低于300mm。

2.使用量和更换频率:建议参考江苏省印发的《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入开展涉VOCs治理重点工作核查的通知》(苏环办【2022】218号)要求:企业采用一次性颗粒状活性炭处理 VOCs 废气,年活性炭使用量不应低于 VOCs 产生量的5倍,即1吨VOCs产生量,需5吨活性炭用于吸附。

3.建议参考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确定活性炭更换周期,原则上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

4.活性炭最少装填量:建议参考浙江省发布的《分散吸附-集中再生活性炭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体系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废气收集参数和最少活性炭装填量参考表”:

问题20 建设项目中有机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吹脱再生时,吹脱废气采用天然气助燃方式燃烧处理,其排放的尾气应执行什么标准?

答: 1. 如活性炭吹脱再生及吹脱废气燃烧处理装置与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为一体化的装置,则吹脱废气燃烧产生的废气应视为净化后的工艺有机废气,并根据活性炭吸附处理废气的性质及废气中污染物的类型选取合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述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的为塑料玩具喷漆废气,脱附燃烧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包括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则脱附燃烧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应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DB44/2367-2022 )表1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上述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的为制药有机废气,脱附燃烧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包括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则脱附燃烧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应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3-2019 )表2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应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表3限值。

2. 如活性炭吹脱再生及吹脱废气燃烧处理装置与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不是一体化的装置,即吹脱废气燃烧处理装置为离线脱附装置,则吹脱废气燃烧产生的废气应视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生的废气,应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

问题21: 如何全面识别危险废物,准确核算危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的 Q 值?

:1. 全面识别危险物质:首先,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物质危险性识别范围包括主要原辅材料、燃料、中间产品、副产品、最终产品、污染物、火灾和爆炸伴生/次生物等,特别要注意原辅材料以外的物质不要遗漏识别,如燃

料石油气、产品甲苯、含重金属或高浓度的有机废液等。其次,危险物质识别依据是(HJ 169-2018)中附录B 识别危险物质,其中表B.1 中给出了 385 项重点关注危险物质的名称、CAS 号以及临界量,通过对照物质名称和CAS 号识别危险物质即可,其中有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危险物质,比如 COD Cr   浓度大于等于 10000mg/L  的有机废液、氨氮浓度大于等于 2000mg/L 的废液,浓度大于等于 20%的氨水等,应注意识别为危险物质;表 B.2 给出了三类需要分析计算的危险物质,包括健康危险急性毒性物质(类别 1)、健康危险急性毒性物质(类别 2,类别 3)、危害水环境物质(急性毒性类别 1),供应商提供的物料 MSDS 中已明确其健康危险急性毒性、危害水环境物质类别的,可直接用于进行危险物质的识别;MSDS 中未明确其健康危险急性毒性、危害水环境物质类别的,需根据GB 30000.18 进行健康危害急性毒性物质分类、根据 GB 30000.28 进行危害水环境物质分类,但通常较难找全判别分类的相关参数,可借助《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查询危险化学品危害特性,借助合规化学网(http://www.hgmsds.com/)等网站查询其它化学品的危害特性。

2.准确估算危险物质总数量:危险物质储存量统计应全面考虑物料(原辅材料、燃料、中间产品、副产品、最终产品等)的日常储存量、生产系统中的在线量、废物中的含量。

3. 正确取值临界量:危险物质临界量取值依据是 HJ 169-2018 附录 B,其中表 B.1 中给出的临界量数据来源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中“附录 A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应留意确认标准数据的更新情况,选取使用有效版本的数据。

问题22 常见的废气排放标准中,排气筒高度设置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答: 1. 关注排气筒高度的强制执行条款。

如《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规定“排放光气、氰化氢和氯气的排气简高度不低于25m,其他排气简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0)规定“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2.关注排气筒设置高度未能达到排放标准相关条款要求时,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执行情况。

如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 4427-2001 )规定“排气筒高度除应遵守表列排放速率限值外,还应高出周围的 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 ;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 应按其高度对应的排放速率限值的 50% 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规定“排气简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高度的排气筒,应按排放浓度限值的50%执行”。

不同废气排放标准中排气筒高度需要注意的问题,详见下表:

常用废气标准及关注点汇总表

注:1.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适用对象分为行业型、综合型、通用型、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
2.标准执行优先级顺序:1)一般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该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2)同属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3)同属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行业型、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转自: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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