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使用压力容器和液氧气瓶,一气体公司被罚超过10万元
违规使用压力容器和液氧气瓶,一气体公司被罚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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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气体公司被罚超过10万元
8日,记者从济南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公布了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其中一单位被罚超过10万。
济南某气体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案
2023年6月14日,历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济南某气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11月份开始在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充装活动,且 1台压力容器和4个正常使用的液氧气瓶未经登记、检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依法予以取缔,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4个、 罚没款10.02万元的行政处罚。
压力容器和气瓶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前及使用过程中均需登记和定期检验。 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使用未经登记、 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和气瓶从事充装活动,极易发生泄漏,引发爆炸 ,危及使用者和周边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广大市民一定要增强安全意识,通过正规渠道到有资质的充装单位购买和使用气瓶。
济南高新开发区某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制度案
2023年4月25日,根据相关部门函告的内容,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执法人员依法对济南高新开发区某液化气站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4月11日充装的59个气瓶无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此案的查办,规范了气瓶充装行为,落实了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提升了气瓶充装安全,预防和减少因气瓶充装问题造成的事故发生,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记者 李培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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