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资讯 > 【专稿】新建楼盘燃气入户合同纠纷解析(从司法实践看八大实务问题,一线经验总结!)

【专稿】新建楼盘燃气入户合同纠纷解析(从司法实践看八大实务问题,一线经验总结!)

时间:2020-08-04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文 / 福建安然燃气 李金地

作者文章链接:【案例】一只老鼠引发的燃气爆炸——被告方燃气公司无责辩护词

前言: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不断出台和实施,房地产市场波动激烈,对二三四线城市的影响尤为明显,燃气企业与开发商之间因新建楼盘燃气入户合同的纠纷也显著增加,自2014年以来,福建某燃气投资公司所属城市燃气项目公司共发生燃气入户合同纠纷11件,除3件调解结案、2件开发商缺席判决外,其它6个案件均进入二审,其中1件还进入了再审。本文结合案件代理情况,汇总归纳燃气企业燃气入户合同纠纷处理的具体实务问题,希望能对燃气企业签订、履行燃气入户合同及处理这类合同纠纷有所帮助。

问题1:燃气入户合同如何定性?

案件再现:从11起案件的立案情况看,人民法院对燃气入户合同纠纷的案由归类五花八门,有的归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的归为承揽合同纠纷,有的归为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归类涉及对合同的定性,间接地影响裁判结果。比如,若将合同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开发商是建设单位是发包方,燃气企业是承包方,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在开发商的组织下进行,但实际上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均在燃气企业组织下完成,为此,竣工验收能否做为合同约定的支付款项的依据,往往成为当事人最主要的争议,从而导致案件的反反复复。

法院认为:此类合同是为了实现开发商所开发小区的燃气供气而签订,燃气企业的主要义务是进行燃气管道入户等相关工程施工建设,并负责后期的运行、管理与维护,开发商的主要义务是对燃气企业的施工建设予以配合,并按最后实际安装户数进行结算,支付价款。

实务要点:立案时应将建议法院将案由归入大类即合同纠纷,避免因不恰当归类导致主观上对燃气入户合同的不恰当定性。

案例索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申2720号“长泰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漳州安然燃气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合同纠纷案”

问题2:如何认定开工时间?

案件再现:燃气入户合同约定施工队进场后、开始施工前支付30%合同款;进场及开工日期为开发商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15天内。但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往往并没有正式书面开工通知,开工日期没有证据加以确定,直接影响付款时间节点的认定。

法院认为:虽然燃气入户合同约定进场及开工日期为开发商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15天内,但燃气企业未能提供具体的书面通知开工的证据,因此,无法认定开发商知晓燃气企业的具体开工时间,从而做到开工前付款。但双方一致确认付款均是燃气企业先行开具发票,开发商再行转账,由此说明双方履行过程中已实际改变了合同的约定。对于开发商比开工日期迟延付款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构成违约。

实务要点:没有书面开工通知,只能以发票开具时间确定相应的款项支付的时间节点。

案例索引: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6民终686号“福建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漳州安然燃气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合同纠纷案”

问题3:开发商未在燃气企业开工前拨款是否构成违约?

案件再现:在合同签订时,由于在建楼盘后续的工程情况尚未确定,因此,燃气入户合同对这部分楼栋燃气工程只有大概约定,未明确具体工程价款、分期付款的时间节点及数额,在后续工程明确后,在开发商未拨款的情况下,燃气企业往往也顺手把燃气入户工程给安装了,发生纠纷时,能否以开发商未在燃气企业开工前拨款为由主张其违约?

法院认为:对于二期工程,双方签订合同时并未明确具体工程价款,燃气企业也未能举证已向开发商开具拨款发票或收到开工通知,故开发商未在燃气企业开工前拨款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违约,且在未收到拨款的情况下燃气企业仍继续其他内容的施工,应视为认可开发商未按约拨款的行为。

实务要点:在未收到拨款的情况下燃气企业仍继续后续其他合同内容的施工,应视为对开发商未按约拨款的行为认可,不能认定开发商未在燃气企业开工前拨款的行为为违约行为。

案例索引: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6民终686号“福建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漳州安然燃气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合同纠纷案”

问题4: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发商未一次性付清款项是否违约?

案件再现:燃气入户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双方需核实确认实际安装户数,开发商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款项。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发商并未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发生争议后,双方共同确认实际安装户数也无法落实。这种情况下,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发商未一次性付清款项是否违约?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双方需核实确认实际安装户数。因2014年12月29日的管道燃气工程验收开发商并未参与,燃气企业主张自2014年12月29日七日后支付违约金,缺乏依据。

实务要点:因开发商未实际参与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在没有证据证明开发商已经知悉燃气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确认实际安装户数的情况下,开发商未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款项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违约行为。

案例索引: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6民终686号“福建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漳州安然燃气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合同纠纷案”

问题5:如何正确邮递文书材料?

案件再现:燃气企业于2015年12月15日通过快递向开发商寄送催款函、对账单往来余额确认函等文书材料,收件人为平时联系业务的“叶卫国”,开发商否认有收到这些材料。

法院认为:因燃气企业EMS写的收件人为叶卫国个人并非法定代表人,开发商不认可叶卫国为其员工,且EMS投递资料显示为“他人收前台倩玲”,并非开发商,燃气企业又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开发商已收到该EMS,故燃气企业的主张依据不足,要求开发商自2015年12月15日七日后支付违约金不能成立。

实务要点:通过快递向开发商寄送重要文书材料,收件人应为开发商或法定代表人或员工(据案后了解叶卫国系开发商匿名股东)。

案例索引: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6民终686号“福建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漳州安然燃气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合同纠纷案”

问题6:双方发生纠纷后如何核实确认实际安装户数?

案件再现:燃气入户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双方需核实确认实际安装户数。但由于双方发生纠纷,开发商不配合进行户数确认,燃气企业通过快递向开发商寄送确认函,开发商又否认收到材料,这种情况下同,如何核实确认实际安装户数?

法院认为:因涉案的管道燃气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应视为燃气企业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虽然燃气企业未能举证要求开发商确认实际安装户数,开发商对实际安装户数也存在异议,但开发商至今未及时依法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客观存在,燃气企业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开发商确认实际安装户数,并进行结算付款,符合法律规定。

实务要点:发生纠纷后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确认实际安装户数,进行结算付款。

案例索引: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6民终686号“福建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漳州安然燃气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合同纠纷案”

问题7:如何认定“三同时”(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案件再现:燃气入户合同约定:燃气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但实际上往往难以完全同步,应如何认定并区分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2009年4月14日,双方签订燃气入户合同约定一期工程为7#、8#、12#楼,2009年5月2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一期工程增加1#、2#楼,2009年5月26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一期工程增加3#、4#、5#、6#、9#楼。上述三份协议约定的一期工程1#、2#、3#、4#、7#、8#、12#楼主体工程开工时间均为2008年7月23日,比协议签订时间早了近一年,即签订协议时,涉案一期主体工程已经施工近一年时间,因此,开发商主张燃气企业应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故开发商主张燃气企业构成违约,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竣工验收时间问题,虽然燃气企业至2014年12月29日才组织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比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拖延较长时间,但因双方对于管道燃气工程的具体竣工时间并未进行明确约定,因此,开发商主张燃气企业拖延竣工验收,构成违约,依据不足。

实务要点:燃气入户合同签订时间在主体工程开工时间之后的,燃气工程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的不存在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索引: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6民终686号“福建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漳州安然燃气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合同纠纷案”

问题8:因故未安装的户数是否影响付款条件的成立?

案件再现:燃气入户合同约定:燃气工程量按实际安装户数结算,那么,未安装的户数是否影响付款条件的成立?

法院认为:燃气企业在一审、二审中均未举证证明其已完成尚余5户的安装,且开发商对燃气企业就剩余燃气项目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安装提出抗辩,故依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燃气企业要求开发商支付工程余款及违约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虽然燃气入户合同约定燃气工程量按实际安装户数结算,但对于未安装的户数若未能举证证明不能装或无需装,则直接影响付款条件的成就。

案例索引: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7民终288号“福建南平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平安然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版权:如无特殊注明,文章转载自网络,侵权请联系cnmhg168#163.com删除!文件均为网友上传,仅供研究和学习使用,务必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