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险蛮干 烧穿炉缸!1250余吨高温铁渣炉料夺走5名工人性命!
冒险蛮干 烧穿炉缸!1250余吨高温铁渣炉料夺走5名工人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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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发布该起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
一是 炼铁厂编制的应急救援预案存在重大漏洞, 事故发生后,未能第一时间通知到现场所有人员并及时组织撤离疏散,且疏散通道选择错误, 所有死亡的企业员工均在靠近高炉一侧的主控楼楼梯间内 被灼伤致死。
二是 在救援处置过程中,营口钢铁相关人员在管路排查、远程关阀断料等技术环节上耗时长、专业性不强,许多安全措施均在现场救援指挥部、应急部工作组及专家组指导下,才逐步开展实施。
4人被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营口钢铁实际控制人 孙寿宽,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重效益、轻安全,在事故高炉炉役后期仍然超设计能力生产,未及时组织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被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营口钢铁副总经理 柴增会,兼任生产部部长,分管营口钢铁生产、安全工作。未有效发挥安全管理职责,对营口钢铁炼铁厂生产、安全工作指导不力,针对1#高炉炉役末期的工况,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采取有效护炉措施、降低冶炼强度,盲目冒险蛮干,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被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营口钢铁炼铁厂厂长 马武,负责营口钢铁炼铁厂全面工作。履行职责不力,针对事故高炉炉役末期的工况,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对冷却壁局部热流强度超设计极限危险值、部分环碳温度异常升温未采取有效措施,未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营口钢铁炼铁厂1#高炉炉长 王书民,负责事故高炉全面工作。未有效履行职责,对高炉维护保养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护炉措施、降低冶炼强度,盲目冒险蛮干,在1#高炉西出铁口铁沟烧穿的情况下,未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01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6月22日7时40分, 营口钢铁事故高炉操作人员完成交接班。
7时47分许, 接班工长江潮发现热风压力突然上升到414kPa,通知风机房减压5kPa,但风压仍持续升高。
7时48分许, 风压上升到439.7kPa,顶压上升至244kPa,风量由2988 m 3 /min下降到2458 m 3 /min。通知风机房继续减风,同时进行停氧、减煤操作。白班副工长赵雒鑫发现东铁口上方有4个风口发黑、返渣,炉内伴有爆震和异响。
7时50分, 白班副工长赵雒鑫通过对讲机通知现场人员撤离。
7时51分许, 风压降至401kPa,继续减风。
7时52分许, 风压降至395kPa,风量下降到1296 m 3 /min,顶压降至203kPa。
7时53分许, 再次减风,风压降至379kPa,风量下降到945 m 3 /min,顶压降至197kPa。
7时55分许, 东侧铁口下方炉基区域爆炸,发出巨响,大量高温高压气体、高温熔融渣铁及高温固体炉料形成巨大气浪从爆炸处冲出。
02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气浪冲破事故高炉主控楼的门、窗及侧墙,进入主控楼靠近高炉一侧的楼梯间, 造成在楼梯间的7名夜班工人伤亡。同时,在18米平台巡检的徐福强沿热风炉横管从热风炉一侧逃生时受伤;当班维修工单嘉强在事故高炉东出铁口附件焊接开口机钢钎时受伤。 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
事故造成事故高炉炉缸烧穿,从烧穿喷爆通道涌出渣铁及炉料总计1250余吨。 事故高炉主控楼正对高炉的外墙被冲击出缺口,靠近高炉侧的门窗均破损,高炉东侧炉基区域的风口平台支柱和出铁场平台支柱发生断裂,2#高炉主控楼及炼钢翻渣主厂房破坏。经评估,直接经济损失约2825.27万元。
03
事故救援情况
6月22日7时55分许, 营口市老边区营口钢铁有限公司1号高炉发生烫伤事故。
8时44分, 市应急局指挥中心接营口钢铁有限公司安环部报告,反馈该企业发生事故,人员伤亡不明。
9时05分, 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
9时10分, 市应急局指挥中心接到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电话报告,反馈该企业发生事故,人员伤亡不明。
9时18分, 首批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立即组织攻坚组设置水枪阵地、高喷阵地进行处置。
9时25分, 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及市应急、住建、卫健、消防、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及相关增援力量相继到场。
10时15分, 现场明火被扑灭。
10时30分, 现场处置完毕,现场煤气,空气氧气管道均已切断,电源全部切断,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经现场初步搜救,发现3人受伤。
11时30分, 市应急局指挥中心通过“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向省应急厅报送了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后, 企业及120救护车根据属地医院救治领域及医护力量等综合因素,已相继将受伤人员转运至营口市方大医院、营口市中心医院、大石桥市陆合医院。经现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与企业和医疗机构逐一核实、核对,确定最终有9人烧伤,最后统一转运至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鞍山医院。其中, 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另7人正在救治。
14时02分, 市应急局向省应急厅进行了续报。
6月22日21时50分, 第3人死亡。
6月23日14时20分, 第4人死亡。
7月1日10时10分, 第5人死亡。
市应急局相继第一时间向省应急厅进行了续报。
截至7月22日, 人员伤亡情况无变化。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孙寿宽,男,中共党员,营口钢铁实际控制人。 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重效益、轻安全,在事故高炉炉役后期仍然超设计能力生产,未及时组织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柴增会,男,群众,营口钢铁副总经理,兼任生产部部长, 分管营口钢铁生产、安全工作。未有效发挥安全管理职责,对营口钢铁炼铁厂生产、安全工作指导不力,针对1#高炉炉役末期的工况,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采取有效护炉措施、降低冶炼强度,盲目冒险蛮干,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马武,男,群众,营口钢铁炼铁厂厂长, 负责营口钢铁炼铁厂全面工作。履行职责不力,针对事故高炉炉役末期的工况,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对冷却壁局部热流强度超设计极限危险值、部分环碳温度异常升温未采取有效措施,未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王书民,男,群众,营口钢铁炼铁厂1#高炉炉长, 负责事故高炉全面工作。未有效履行职责,对高炉维护保养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护炉措施、降低冶炼强度,盲目冒险蛮干,在1#高炉西出铁口铁沟烧穿的情况下,未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
针对查明的属地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建议对有关公职人员追责问责,相关责任事实移交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田喜库,男,群众,营口钢铁小车司机,挂名营口钢铁法定代表人, 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2022年度收入60%罚款的行政处罚。 孙朝英,男,中共党员,营口钢铁实际控制人孙寿宽之子,2017年10至今,挂名营口钢铁总经理。 在任期间,未履行总经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徐显亮,男,群众,营口钢铁设备部部长。 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营口钢铁炼铁厂设备维护保养督促、指导不力,未针对本单位设备及安全生产现状,及时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宁继业,男,群众,营口钢铁安环部部长。 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营口钢铁炼铁厂安全管理不力,未有效组织、指导营口钢铁炼铁厂应急救援演练,对营口钢铁管理混乱的问题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给予行政处罚。 白闻珍,男,中共党员,营口钢铁炼铁厂副厂长, 分管设备维护管理工作。未有效履行职责,对营口钢铁炼铁厂设备维护保养不力,对事故高炉热电偶等重要监控设施维修保养不及时,未提供准确的监控监测数据以保障高炉安全运行,未及时排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王尊臣,男,群众,营口钢铁炼铁厂设备科科长, 负责炼铁厂设备维护保养工作。未有效履行职责,对营口钢铁炼铁厂设备维护保养不力,对事故高炉热电偶等重要监控设施维修保养不及时,未提供准确的监控监测数据以保障高炉安全运行,未及时排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刘恩涛,男,群众,营口钢铁炼铁厂生产科科长, 负责炼铁厂生产工作。未有效履行职责,对营口钢铁炼铁厂生产监控数据不关注、不重视,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刘尊哲,男,群众,营口钢铁炼铁厂安环科科长, 负责炼铁厂安全工作。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日常管理混乱,对本单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有效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未及时排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建议。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给予行政处罚。
点击查看: 《营口钢铁有限公司一号高炉“6·22”较大灼烫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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