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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劳动用工:陈某诉某燃气公司劳动争议经济补偿金案

时间:2020-09-30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来源:燃气荟信息

 

一、案情概要

陈某原系G燃气公司职工,于2008年申请调入H燃气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6月4日因与公司其他员工发生严重冲突,公司同日做出《关于暂停陈某同志职务和工作的通知》。2012年6月8日双方协商后以陈某“自愿离职”为由达成解除劳动协议,并到行政部门进行备案。2012年7月4日,陈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并主张:1、要求公司支付当年5-6月工资15,400元,及拖欠工资50%的赔偿金;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374,400元;3、原合同期限内未到期工资631,400元;4、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200,000元;5、公司向其公开赔礼道歉。

 

二、争议焦点

1、是燃气公司还是陈某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

提出劳动关系解除的主体不同,决定劳动者获得的补偿金额的不同。如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则应按照原告工龄计算并给予经济补偿金。公司向仲裁委提出证据,包括备案于政府人事部门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表》等,备案材料中均载明陈某系“个人原因”离职。而陈某声称公司非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并出示了《关于暂停陈某同志职务和工作的通知》及《关于陈某会场行凶伤人事件的处理决定》作为证据,证明公司做出开除陈某的意思表示,即表明系公司单方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

H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证据显示,证实首先是由申请人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且经过了解除劳动合同备案,对于陈某所称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采信。

陈某提起诉讼后,H县人民法院查明双方通过H县劳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陈某在申请表一栏写明“因为本人原因,不能继续到公司上班,现申请辞职,并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法院认为虽然公司因陈某违反公司纪律做出停职、开除的书面决定,但陈某主动提出辞职,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且陈某未提出证据证明公司单方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事实,故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系陈某自行提出。

2、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支付工资50%的赔偿金?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公司欠付被告15400元的工资,而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支付7700元的赔偿金。原告指出:1、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被告则主张未及时发放工资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造成,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三、处理过程及判决结果

本案H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陈某系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公司欠付陈某的工资虽然属实,但不属于该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违约金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宜合并审理,遂驳回陈某全部仲裁申请。

后陈某不服,向H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系陈某自行提出。同时,对于陈某所称公司欠付陈某的工资及要求逾期赔偿,鉴于公司系客观原因造成并已于庭前支付,故法院对于逾期支付赔偿金不予支持。遂一审法院驳回原告陈某全部诉讼请求。

陈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认为公司《处理决定》中虽有开除陈某的决定,但该文件并未加盖公章并向陈某送达,认定该文件无法律拘束力,并认定陈某系主动“辞职”。对于陈某提出公司违反《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中级法院认为前款法律条文是指逾期支付“补偿金”的情形,后款法律条文是指“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的情形,均不适用本案情形。最终,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某向H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被裁定驳回。

 

四、简要评析

本案案情较为简单,系因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缘由系陈某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规章制度中有明确关于严禁与他人发生冲突的规定及处罚规定,否则在冲突不构成刑事责任的情形下不能单方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但本案中公司做出《处理决定》后,燃气公司在意识到可能存在法律风险情况下并未盖章及送达,而是与陈某展开进行协商解除合同,并通过当地人事部门进行备案,取得有利于己方的证据材料。根据材料清晰载明陈某系自愿辞职,在认定陈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结论下,最终法院判定公司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但值得关注的是,因牵涉到个人切身利益,原告陈某通过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二审甚至申请再审,说明劳动者维权意识显著提高,燃气公司在处理解除公司劳动合同事件时要格外慎重,并须及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五、相关法律知识链接

1、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用人单位可以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主要针对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主要针对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情形)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主要针对预告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针对大规模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指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指因企业破产、吊销执照等)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启示

在处理与劳动者关系时,需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解释处理。做好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需做好各种解除手续及经济补偿(如有)工作。

 


 

【年度行业法律回顾】

1、【专稿】2015年度天然气领域新出台政策法规观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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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稿】2015年度天然气领域新出台政策法规观察(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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