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报!无法无天、草菅人命!成立20年瞒报事故20年!瞒报死亡人数4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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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党中央批准,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7月30日在京召开,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安委会主任张国清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务委员、国务院安委会副主任王小洪主持会议。 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深刻领悟, 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李强总理要求 ,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部署当前和下一阶段重点任务,进一步开展高质量事故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多发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会上,国务院安委会领导通报:
一些地方连续发生多起事故瞒报案件,特别是山西代县精诚铁矿,2003年成立以来,先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50起,死亡53人,其中仅瞒报多达40起43人。这个矿成立20年,瞒报持续了20年。
另初步查实,辽宁阜新红岭煤矿自2006年以来涉及瞒报事故也是多起,目前已经查明有三起,涉及7死1伤,特别是今年6月27日发生事故,再次导致7死7伤后,再一次瞒报事故,因私下统一口径秘密处置遗体,销毁相关证据,简直是顶风作案,无法无天,草菅人命。
山西省委省政府,辽宁省委省政府对这两起这事故也是案件高度重视,一个是从快从严从重调查处理,第二个就是提级调查处理。把这20年的事情都把它查清楚,为什么类似的问题和事故接连发生,为什么多年没发生的恶性事故,恶劣行为再次露出?背后的原因是什么?要认真分析这种状况怎样扭转?怎么向党中央向人民群众交代?
目前山西、辽宁已分别给26人、57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看到的都是窝案,辽宁十七八年,山西接近二十年,就这么一路干下来,干到现在出现这些情况,客观上有安全生产基础组织薄,风险隐患多等因素,但更多的是主观原因是人祸。
一是安全生产工作没有真正抓到位,一些地区一些部门和一些企业,包括我们央企对安全生产表态调门高,口号喊得响,但就是抓的不实不细。总书记反复强调并亲自践行,时时放心不下。同志们,我们都要反思,扪心自问,自己有没有按照总书记的要求去做,重视安全生产只是口头说一说,还是真抓实干,安全生产不动真格是抓不好的,早晚要出大事,吃大亏。
第二是隐患排查整治不严不实,质量不高。我们讲隐患排查整治的质量不高,不是个案,一些重特大事故就发生在排查整治期间,说明什么?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底已经开展了两个多月,全国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6.5万余项。同志们,这是重大事故隐患,我们一个国家65,000项重大事故隐患在这个地方,什么后果呢?数量较以往大幅增加,但是各个地区各个行业领域进展极不平衡,有的省份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数量较多,有的省份数量很少,有的市县排查交白卷,要改变是要付出代价的。工农消防矿山危化品等行业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占比超过一多半。有些重点行业领域,甚至是事故频出的领域,排查数量占比很低,这符合各地区各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吗?
同志们内心敢拍着胸脯说:排查整治没有异化成一个形式主义动作,没有在装样子走过场吗?为什么自己查不出来,上级一查就是一大堆。重大隐患不会陪你装样子,是随时会爆的炸药,大家在火山口上能坐得住,睡得着吗?隐患排查来不得半点虚假,半点敷衍,半点侥幸,否则要出大事。
安全生产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是高水平的隐患排查。之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在反复强调,是因为我们出了一个事故,就安排一次排查,出了一个事故安排一次排查,所以在一些部门在一些地区已经没有感觉了,成了一个形式主义的寻常的动作,它的结果是后果是非常重的。我们整个安全生产的文化基础要做出来的话,要从每一名党政领导干部自身做起。
以上节选自 7月30日 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讲话
调查组深入开展线索收集、取证和核查工作,赴陕西、四川、重庆等地和省内相关县(市、区),调查走访遇难矿工的家属、亲友、工友等200余人次,制作证人询问笔录150余份,调取相关部门和企业资料200余份,查阅精诚矿业相关证据资料40000余页。目前有关问题基本查清,现将调查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反映精诚矿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和矿工死亡的问题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从2007年至2022年“9·1”滑塌事故发生,精诚矿业有30多名矿工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被瞒报。
调查组对精诚矿业2003年8月成立以来近20年间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了起底式核查,经查明, 到2022年发生“9·1”滑塌事故前,精诚矿业先后瞒报生产安全事故40起、死亡矿工43人。其中,报道所附的17人名单和提及的1人,全部查实。
经查,精诚矿业在不同矿洞组织开采作业,单个矿洞一般3至5人,发生亡人事故后,矿企封锁消息、隐匿不报,并把遇难矿工家属分别安排在外地单独谈判,通过威逼利诱、私下达成高额赔偿、签订“封口协议”等方式,蓄意逃避责任、逃避处罚、逃避惩处。
二、关于反映精诚矿业弱化安全生产责任和违规生产的问题
调查组查明,精诚矿业存在层层转包、挂靠资质和管理混乱等诸多问题,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以收取承包人安全押金了之,以包代管、只包不管。承包人生产组织技术能力不足,人员流动性大,没有进行全覆盖的安全教育培训,没有按照安全要求和设计方案进行开采。2022年全省非煤地下矿山停产停建整顿期间,精诚矿业一采区实际控制人王某某,在未通过安全验收、未办理合法手续情况下,以治理采空区名义,擅自组织开采作业,违规在排土场内建设干选厂并进行选矿作业。在“9·1”滑塌事故前的1至8月,共违规违法开采矿石260.7万吨。此外,精诚矿业在治理采空区时,将工程发包给某工程公司,实际由熊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组织三个工队施工,其中罗某某又将工程分包给纪某等工队。总包、分包精诚矿业采矿业务的人员组织的施工队,均没有相关施工资质,由总包、分包负责人挂靠在有资质的单位,再以挂靠单位名义承接业务,安全生产责任在层层转包、分包中没有得到落实。
三、关于反映精诚矿业承包人涉黑涉恶的问题
调查组查明,2004年初,精诚矿业承包人金富军开始涉足代县铁矿开采行业。2006年至2018年期间,金富军先后承包代县多个铁矿开采业务,通过分包矿洞、投资入股、找活干、包食宿、给钱花等手段,先后将老乡和部分当地人笼络在身边,主要通过承包矿山交易、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手段攫取钱财, 形成了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共涉及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开设赌场、非法存储爆炸物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8项罪名17起犯罪事实 。其中,2014年9月13日,代县双羊铁矿二采区发生山体滑塌,金富军工队4名矿工被困后死亡。在组织救援期间,金富军等人向事故救援组隐瞒亡人事故真相,虚假报告只有一名矿工死亡,并私下与4名遇难矿工家属达成赔偿协议。2019年6月,金富军等人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忻州市公安机关依法逮捕。2020年6月,金富军被忻州市公安机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立案侦查;2021年12月,被忻州市忻府区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2年5月,忻州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四、关于反映监管部门履职不力的问题
调查组查明,属地监管部门没有对精诚矿业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和彻底查处矿企瞒报行为。精诚矿业瞒报事故发生最多的2018年,根据代县监管部门年度执法计划,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但全年只有2次检查记录和1次复查记录,除第1次检查发现5条问题外,后续检查、复查均未发现问题。2022年,监管部门登记相关检查复查记录15次,发现问题30条。 但30条问题整改蜻蜓点水,既没有现场查核,更没有效果反馈,纵容了精诚矿业的非法违规行为屡次发生。
五、对瞒报事件的初步处置情况
调查期间,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已注销代县精诚矿业一、二采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初步认定精诚矿业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省委、省政府决定 依法予以关闭,给予主要负责人潘某某、王某某终身不得担任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
在调查中,对瞒报事件的责任追究已同步开展,截至目前, 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包括精诚矿业主要负责人潘某某、王某某在内,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28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纪检监察机关正在深挖彻查瞒报背后存在的权钱交易、利益输送、失职渎职等腐败问题及“保护伞”。 截至目前,已对16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公职人员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
对上述犯罪嫌疑人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公职人员,将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3年7月30日
应急管理部答复:瞒报事故的认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93号令解读
注:条例相关条款未更新,仅供学习,具体以2021版新安法条文为准
一、目的 :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二、适用 :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三、事故分类:
等级 |
事故等级 |
死亡人数 |
重伤人数 |
直接经济损失 |
1 |
特别重大 |
30以上 |
100以上 |
1亿以上 |
2 |
重大 |
10~29 |
50~99 |
5000万以上~1亿以下 |
3 |
较大 |
3~9 |
10~49 |
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 |
4 |
一般 |
1~2 |
1~9 |
1000万以下 |
注: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事故报告要求:
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五、企业事故报告:
一般流程: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立即 → 本单位负责人 1小时内 →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
情况紧急: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1小时内 →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报告:
一般流程:
1、通知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人民检察 院;
2、 2小时内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2小时内 【一般事故】 → 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 2 小时内 【较大事故】 → 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
必要时: 越级上报
七、报告事故应包括的内容:
1、事故发生 单位概况 ;
2、事故发生的 时间、地点 以及事故 现场情况 ;
3、事故的简要 经过 ;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 伤亡人数 (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 直接经济损失 ;
5、已经 采取的措施 ;
6、 其他 应当报告的情况。
八、伤亡人数补报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 30 日内(交通、火灾事故 7 日内)
九、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当:
1、立即 启动 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 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
2、 防止 事故扩大;
3、 减少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有关部门负责人接报后应当:
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十一、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
1、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2、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十二、事故调查原则: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十三、事故调查要求:
1、及时、准确查清事故 经过、原因、损失 ;
2、查明事故 性质 ,认定事故 责任 ;
3、总结 教训 ,提出整改 措施 ;
4、对事故责任者依法 追究责任 。
十四、各事故等级对应调查单位级别:
事故等级 |
调查单位级别 |
特别重大事故 |
国务院 |
重大事故 |
省级人民政府 |
较大事故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
一般事故 |
县级人民政府 |
各级可直接组织事故调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十五、事故调查组组成原则:
遵循精简、效能。
十六、事故调查组组成包括:
1、有关人民政府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监察机关
5、公安机关
6、工会
7、人民检察院
8、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十七、事故调查组成员要求: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十八、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十九、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时限:
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二十、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二十一、事故处理原则: 四不放过
1、事故 原因未查清 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 未受到处理 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 没有受到教育 不放过;
4、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没有落实 不放过。
二十二、人民政府批复时限:
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15 日内做出批复;
特别重大事故 30 日内做出批复;
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期最长不超过30日。
二十三、事故处理:
按照人民政府批复,相应机关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二十四、罚款: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安全条例: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安法:(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条例: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安法: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条例: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安法: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条例: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安法: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新安法为准)
安全条例: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新安法:(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安全条例: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新安法:(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安全条例: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新安法:(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安全条例: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新安法:(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以新安法为准)
二十五、行政处分: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1、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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