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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之夜】天然气行业如何看天津滨海爆炸事故?

时间:2020-07-13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编者按:8月13日晚上,“天然气行业微信群”开展了第九期“天然气之夜”空中论坛。针对十几个小时前的特大爆炸,本期主题临时调整为“天然气行业如何看天津滨海爆炸事故”。论坛由本群管理员陈新松主持。论坛开始之前,全体群成员向死难者默哀一分钟。同时,也向那些奋战在救灾一线的勇士们表示了敬意。滨海爆炸,举国震惊。那么天然气行业从业者是如何看待这次事故?同属高危的天然气行业又该如何加强管理以避免此类事故?群友各抒己见展开激烈讨论,以下是精华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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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内容实录】

1、大家都知道,在20个小时之前,天津滨海发生了特大爆炸事故,举国震惊。今晚“天然气之夜”空中论坛主题临时调整为“从天津滨海爆炸事故看天然气行业的安全管理”。我们今天讨论的主题可以分为几个部分展开:1、如何看待这次事故?2、此次事故的反思和教训。3、天然气行业应如何加强安全管理以避免此类事故?

2、早晨得知天津危化品爆炸事故,因今天工作忙碌,没有对事态的发展与救援情况进行过多的关注,刚刚浏览官方与非官方的消息,事态远远比想象的更为严重。事实上,没有谁比安全管理人员听闻事故发生后更揪心,这是对事故发生的悲伤与无能为力,究竟有没有人接受教训我不知道,但真的导致安全管理人员相当一段时间夜不能寐。从圈里发现这样一个规律,上午主要是事态的严重性,下午则主要是对消防官兵,医务人员的悲壮情怀,灾害来临了,对消防官兵又是点赞又是同情,关心固然没错,但他们更多需要的是平安日子里的关注,而非灾难后的悲悯。

我是危化品行业安全管理人员,我的爱人是一位医务人员,对事故的预防与善后处理都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灾难发生了,做好善后,查明原因,尽可能不让悲剧重演,才是正道,不要把过多的精力放在悲天悯地上。放下悲痛,继续前行。在平安时期,企业同事请善待安全管理人员,他们真的很讨厌,但他们真的是为了你们的安全,没有谁想当坏人;公众请善待医务人员,缓解社会医患关系,他们决定不了医药价格,但最终义不容辞拯救生命的是他们。

3、这起事故的原因现在还不得而知。但暴露出当地政府为了GDP,让危化行业在滨海新区无序发展。离居民区太近。危货码头和普货码头非常近。

4、目前不能确定滨海的爆炸是否为恐怖分子所为,但燃气的高危特征非常容易成为恐怖分子的目标,我觉得诸如此类的悲剧不在天然气行业发生是我们行业从业人员的使命

5、天津事故发生再次向高危行业同仁敲响警钟,虽然目前还不知事故发生真正原因,但从报道信息看,恐怕该场所早已存在安全隐患,主管单位监控不到位,作为天然气行业从业人员必须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安全生产。

6、我们这消防大队对每个重点消防单位都制定“作战方案”并备案的。不知道别的地方有没有。与消防单位开展场站应急联合演练他们的装备也算还专业就是了。

7、城市规划问题严重,化工区先规划建设的,居民区慢慢突破红线进来了。危化品的储存运输监管不力,总是陷入灾害-整改-松懈-灾害的怪圈。

8、100m3丁烷爆炸相当于300公斤左右TNT当量,不是36吨。

9、LNG场站原来都不在居民区附近,后面城市发展,旁边的房子越来越多。规划成摆设。

10、高压管道进城(或被进城),以后是要出大事的。这样一来,估计会有很多lng内部站,小气化站收到冲击。

11、关键是规划现在被随意乱调整,这是城市燃气设施最大的隐患之一。

12、广东大鹏LNG运行压力9MPa(这是2010年发生事故时了解的),现在周边好多楼盘。

13、别说靠近居民小区了,现在为了抢市场,只要有两百户用户的老旧小区,我们都上个小型便携式储罐设备。这类投资几乎没有任何资质,连防雷防爆都没做。

14、先规划化工区,在地产高热的时代,地产慢慢的延伸过线,为以后的危险状况埋下了隐患啊。

15、我们当然不愿意看到天然气发生一个大爆炸,但悲哀的是,如果不出个大事故,这些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就没有人真正重视。

16、所以,这也就是符合中国国内目前的国情啦,先既成事实,后补手续,实在补不了,就放着,只要不出事,一旦出事了,反正有公司负责人挡着,真正的幕后老板根本收不到惩罚。

17、还有就是现在PE管使用的范围个人认为太宽,而基材、安装和后期维护问题。这些在10年后来看,都是有风险的。我以前在一个自来水公司去看项目,根本不敢提压,一升全部管线崩溃。这个要是发生在燃气上,那是要出大事的,燃气的要求高于水管,但仍然有人铤而走险。

18、漳州古雷px项目出事后,企业并没有受到任何致命性的惩罚。

19、在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生产业务人员正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不同于采矿部门),政府部门对安全的要求和监管日趋严格,这些一线从业人员,也包括部分基层管理人员,暴露在高危环境中。由于燃气行业属于低附加值,他们的安全保障和待遇福利难以符合标准,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和高强度,这些都使得他们认为付出大于所得。以有限空间作业事故为例,2005年至2014年公开可查的燃气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共计23起,其中较大事故(同上)以上7起,死亡22人、受伤49人,其中大部分的事故原因是员工培训不足和缺乏防护装备,这些根本都在企业。

另外,当发生安全事故后,一些在操作岗位的人员(一线人员和基层管理者)都会追责,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存在着权利和责任不对等。从业人员因为这些而如履薄冰,在一些燃气企业,出现了一些具有丰富经验的从业人员离开与安全直接相关岗位现象,甚至离开这行业。

20、归根到底还是思想薄弱,投资方一味注重利益最大化,没有防患于未然的思想,和现在不少工业户是一个心态,我能挺一天就多挺一天,安全机制不健全,下面监管不力,老百姓的安全意思薄弱,危险源就在附近可是却任之存在,老城区逐步扩大,政府在改造初期规划设想不够,一味的招商引资,却不注重安全防患,安全重于生命,责任重于泰山,警钟长鸣.不要在出了事故才想到安全的重要性,亡羊补牢却换不来一个个鲜活的生命。

21、港华自己搞了PE企业,我去过,质量控制很严。杭燃只在庭院管线的低压部分使用PE。我以前跟中石油的一个同行交流,他们也倾向于支持在国内的大环境下,仅在低压环节使用。

22、为什么最近几年液化石油气爆炸特别多,根本原因在于,我们的政府没有让人真正的城市化,以前柴火,现在燃气,换谁都容易出事。

23、提个观点,不一定求同。我觉得如果发动群众对危险源、污染源进行侦查、索赔,相信这种保护家园的源动力以及高额赔偿的驱动力,应该会远远胜过目前政府保姆式的监管。这一点,其实在证券市场都是一样的,美国正是允许股民向造假的上市公司进行索赔诉讼,保证了证券市场的繁荣。

24、“化学品爆炸国际通用的是Burn Down原则,就是划出隔离带,人员撤离,里面烧完炸完了再进去处理。谁想出这么冷血的标题“唯有英雄逆火而行”,近千度的炼狱,消防战士以血肉之躯赴死?我真的有些不明白,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白白地牺牲?我国消防指挥的专业性何在?他们需要的不是死后大家给他点蜡烛唱颂歌…他们需要的是好好活着…”

我记得前几年的大火过后,就有人提出这个问题,新闻媒体也报道过,专家也论证过,为什么现在还是这样?消防员也是爹生妈养的,不要为了政治口号和某些官员的帽子就让他们白白去牺牲。

25、说实话,是我们的公众得到的培训太少。不知道安全的权利在哪里。公众的专业知识是太不够,别的国家,是出一次事故后反思一次,堵住一个漏洞,完善一个法律;我们呢?

26、长隧道,中间有连接紧急通道,但没有应急照明指示或距离标识,发生事故时,你可能背离那个方向跑,结果挂了。这事我找了市政、城管、交警、交委、应急指挥中心(深圳没有安监局)等等,没有人给答复。

27、以前上学时候为某燃气公司做过阀门井泄漏监测装置。大家对仪器的期望都是一劳永逸,永不犯错,彻底代替人工。可是现行试验阶段的产品难以达到这个层次。另外,这类产品售价颇高。其实为何不能让公司员工发挥创造便宜实用的产品呢!?我一位香港同事就说,他们曾把水袋放在阀门井,即使泄漏燃烧了破坏力也小。我觉得对于安全,不止要借用先进仪器,更要依靠员工的创造。

28、机器很关键,机器能事实反馈一些数据,比如移动加液撬,那玩意就是一个定时炸弹,之前被叫停,但是有300辆啥都监控都没做就特么上路了。

29、我以前遇到过:CNG压缩机出来到气瓶库的连接管线卡套脱落(现在基本都焊接),在现场敢冲进机房处置的人少的很。那个嚣叫和冲起来的粉尘就吓跑了大半。

30、我们可以通过拨打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我也作为市民在深圳举报过3次安全隐患,得到过奖励500、500、100。我们得到启示如下:1、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宣传力度不够(不信你问问身边朋友,知道这电话干嘛的不?);2、安全是一种生存权,但是公众的专业知识不太够,需要科学普及和培训;3、奖励力度有待加强,至少精神奖励应跟上,类似这样的好市民应该好好表扬,传播正能量。

【安全小知识】(请转发、请扩散)

12350是全国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国家鼓励举报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并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具体投诉范围为:

1.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2. 违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使用)监管规定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3.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存储、销售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小炼油、小冶金和淘汰落后的产品、工艺、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

4. 建筑施工、工矿商贸、非煤矿山存在事故隐患或违章指挥作业的。

5. 关闭取缔,停产整顿后,未经验收、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6. 迟报、漏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限期予以整改的。

7.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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