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资讯 >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禁忌上岗的两种不同情形,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禁忌上岗的两种不同情形,如何处理?

时间:2023-08-12 来源: 浏览: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禁忌上岗的两种不同情形,如何处理?

职业健康先行
职业健康先行

ajjldy

宣传、科普职业健康知识。本公众号不设置原创功能,转载请注明出处,以示对原作者的尊重。

收录于合集

正确安置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
避免职业危害风险,
切实保护好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实现企业良性发展,
我们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iframe allowfullscreen="" class="video_iframe rich_pages" data-cover="http%3A%2F%2Fshp.qpic.cn%2Fqqvideo_ori%2F0%2Fr0832k1eclp_496_280%2F0" data-ratio="2.541176470588235" src="http://www.cnmhg.com/e/admin126459646/showimg.php?url=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width=500&height=375&auto=0&vid=r0832k1eclp" data-vidtype="1" data-w="864" frameborder="0" style="border-radius: 4px;"></iframe>

职业禁忌 ,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容易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中涉及职业禁忌处罚的,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
《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对应的处罚条款是第二十九条,“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二种情形:
《办法》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一) 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对应的处罚条款是第二十六条,对用人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第一种情形相关的规定属禁止性规定,条款包括四种禁止行为,在监管方面属于岗前预防性要求,是事前预防措施。 这种情形的对象是未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即新录用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员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从事作业前执行相关禁止性规定,可以避免特殊状态下劳动者受到严重职业伤害甚至死亡,特别是接触高毒物质、高危粉尘等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以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易感的劳动者,在预防医学上属于疾病三级预防中的第一级病因预防。当用人单位知道劳动者处于上述特殊生理状态时,还安排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或禁忌作业的违法行为属于明知故犯性质,对这种违法情形应予重罚,不给予警告的机会,直接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和这种情形相关的条款,与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中的规定相同,若违法行为符合这种情形,可以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相关条款作为执法依据。
与第二种情形相关的规定属义务性规定,条款涉及五种措施,在监管方面属于岗中防治要求。 这种情形的对象是已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采取相关防治措施可以对劳动者受到职业伤害的情况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在预防医学上属于疾病三级预防中的第二级“三早”预防。当用人单位知道劳动者体检结果异常时,还不采取相应措施的违法行为属于不作为性质,对这种违法情形的处罚较轻,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并没有和这种情形相关的条款,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中的相关规定属于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的细化和补充。若违法行为属于这种情形,应选择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作为执法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35条规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所以,对于在职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如果是岗前检查,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到非职业禁忌作业的岗位工作,或直接不录用。
如果是在岗期间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证,应当将劳动者调离原有岗位,且不得从事与禁忌作业有关所有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并将签字确认后的调离书面材料存入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档案中。 这种调岗是法定的强制性调岗,不论员工同意与否都应调离。
用人单位不论何种原因,将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继续留在原岗位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其行为不仅会加快职业病发生和加重其他基 础疾病,增加企业工伤待遇责任,如伤残等级上升, 及加重人身损失赔偿。同时,还会面临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另外,需要提醒各用人单位的是,在处理劳动者职业病事件时,要尽可能合理安排,既稳定员工,让员工感受到企业的关怀,又不影响企业利益,不让企业承担法律风险。所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企业,对劳动者来说,都是最好的保护。

先行者综合整理 ,仅做宣教素材,涉及法律法规标准,请核实其合规性。

健康中国   ·  职业健康先行

版权:如无特殊注明,文章转载自网络,侵权请联系cnmhg168#163.com删除!文件均为网友上传,仅供研究和学习使用,务必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