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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4-23 来源: 浏览:

​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

安全科学与应急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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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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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

鲁应急发〔2022〕5号

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 ,以下简称《定级办法》),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下简称标准化),现就做好全省标准化定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级范围

全省非煤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不含海洋石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要按照《定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开展标准化定级工作。工贸行业具体范围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定级组织

(一)定级部门。 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为本行政区内二级、三级和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定级部门。

(二)组织单位。 定级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也可确定所属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

(三)现场评审。 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负责现场评审,也可由确定为组织单位的所属公益类事业单位直接组织评审人员(包括评审专家和评审员)开展现场评审。

(四)评审费用。 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三、定级程序

(一)规范评审程序 。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公示、公告程序进行。要积极应用标准化信息化系统,做到网上申报、受理及动态管理,实现材料“无纸化”和过程“零跑腿”。

(二)严格创建条件。 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做到全员参与。企业创建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包办,创建初期确需技术支持的,可聘请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为企业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企业申请除符合《定级办法》第八条的共性条件外,还应符合:

申请二级定级的企业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统计分析事故起数、千人重伤率、伤害严重率等逐年下降或者持平,曾被定为三级及以上等级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行业领先的新设立企业,积极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有效运行3年以上,可直接申请二级定级。

申请三级定级的企业申请之日前2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统计分析事故起数、千人重伤率、伤害严重率等逐年下降或者持平。

(三)严把评审质量。现场评审应选择符合专业要求的评审专家和评审员组成现场评审组,其中,二级定级现场评审专家一般不得少于5人,评审员一般不得少于2人,三级定级现场评审专家一般不得少于3人,评审员一般不得少于1人。现场评审时间大型企业一般不得少于2日,中型企业一般不得少于1.5日,其他企业一般不得少于1日。评审过程应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评估与标准化定级有效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评分细则正式出台前,有关评分细则中职业健康方面内容按缺项处理。

四、评审人员管理

(一)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实施办法》(省应急办发〔2021〕3号)中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要求;

2.参加过省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培训;

3.不得同时在3个或以上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担任评审工作;

4.评审专家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评审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国家承认与评审范围相关专业的大学及以上学历,且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满2年;

2.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

3.参加过省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培训,且不得同时在2个或以上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任职;

4.评审员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履职行为管理。 二级现场评审人员由二级定级组织单位纳入省级标准化评审人员库统一管理,采用“双随机”方式调用,三级现场评审人员由各市定级部门参照执行。 现场评审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规范,公正、公平的开展评审工作,对做出的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严格遵守保密承诺和回避制度,不得泄露评审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对技术服务过的企业,主动提出回避。 定级部门或定级组织单位发现现场评审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况不再使用。

五、监督管理

(一)严格评审过程控制。 定级部门应加强对组织单位、现场评审单位和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工作的单位及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定级部门或组织单位可派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发现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第三方机构代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问题的,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组织单位、现场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依程序上报定级部门取消有关单位和人员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坚持动态管理。 在日常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定级办法》第十一条情形的企业,定级部门要按照要求公告撤销其等级并采取相关措施。组织单位应对标准化企业的持续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每个取证周期至少抽查一次,保证标准化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三)完善激励机制。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定级办法》第十二条要求,不断完善激励机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激励措施,从安责险优惠、工伤保险费率下浮、优先提供信贷、优先评先评优等方面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定级工作。同时将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停产后复产验收时,按照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优先进行复产验收。

(四)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三级定级工作意见,并指导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工贸行业小微企业标准化定级办法。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4月18日

部门解读 |《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根据《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以下简称《定级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形成了《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依据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措施和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力手段,“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写入《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定级办法》已于2021年11月1日实施,原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21〕49号)同时废止,为认真贯彻落实应急部《定级办法》,明确我省二级及以下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研究制定了《通知》。

二、编制过程

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于3月25日至2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并修改完善。本《通知》依程序进行了合法性审核,认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条件,主体适格、权限适当、程序合法、内容恰当,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情形。2022年4月15日省应急厅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原则通过。

三、主要内容

《通知》以应急部《定级办法》为基础,结合我省标准化评审工作开展以来的实际情况和发现的问题,从标准化定级范围、定级部门及具体程序、企业申请条件、评审人员具备条件、激励机制等事项作出规定:

(一)定级范围。 除《定级办法》要求的危化、工贸行业之外,增加了非煤矿山也要按照《定级办法》和省里要求开展标准化定级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定级组织。 一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为标准化定级部门。二是定级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也可确定所属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三是定级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负责现场评审,也可由确定为组织单位的所属公益类事业单位直接组织评审人员开展现场评审。四是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三)定级程序。 一是规范评审程序。定级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公示、公告程序进行,积极应用标准化信息化系统,做到网上申报、受理及动态管理,实现材料“无纸化”和过程“零跑腿”。二是严格创建条件。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做到全员参与,创建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包办,强化了申报企业安全绩效要求,提高了申请条件。三是严把评审质量。应选择符合专业要求的评审专家和评审员组成现场评审组,明确了现场评审专家人数和评审时间。

(四)评审人员管理。 明确了评审员、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应履行的职责和管理要求。二级现场评审人员由二级定级组织单位纳入省级标准化评审人员库统一管理,采用“双随机”方式调用,三级现场评审人员由各市定级部门参照执行。

(五)监督管理。 一是要严格评审过程控制。定级部门或组织单位可派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二是要坚持动态管理。发现存在《定级办法》第十一条情形的企业,定级部门要按照要求立即撤销其等级并采取相关措施。三是要完善激励机制。从安责险优惠、工伤保险费率下浮、优先提供信贷、优先评先评优等方面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定级工作。同时将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四是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三级定级工作意见,并指导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工贸行业小微企业标准化定级办法。

安全监管职责界定与应急管理能力提升专题班

感谢您对《安全科学与应急管理研究》的支持
2022年4月26——30日,共计五天。
二、培训内容
安全监管职责界定与应急管理能力提升
三、培训方式
因疫情影响,本次培训邀请应急管理部、高校相关专家采取网上授课、案例分析、播放录像、互动交流等方式进行。 注: 不脱产 培训学习方式多样化:便捷线上学习平台,与面授课程同步,支持回看功能,强化学习效果,学习更灵活。
四、培训对象
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有关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
五、课程安排
4月26日
专题一:习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解读
专题二:提升安全领导力
主讲人:刘强(历任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副司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监察专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副司长,应急管理部政法司正司级安全监察专员,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教授级高工)
  
4月27日

安全监管职责界定与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专题

专题三、四: 坚持依法行政,齐抓共管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主讲人:应急管理部相关专家
 
4月28日
专题五:监管执法能力提升
专题六: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主讲人:应急管理部相关专家
 
4月29日
《安法》、《行政处罚法》、《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题
专题七:《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务解读
专题八:《刑法》生产安全犯罪罪名实务解读
主讲人:李遐桢(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授,研究生导师,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法治建设研究中心主任,矿业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系主任,法学博士、博士后)
 
4月30日
专题九:如何提升应急管理能力
专题十: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与解决路径(安全生产标准化与双重预防机制) 
主讲人:应急管理部高校教授
六、报名方式
扫码报名

注:4月22日,陆续安排分班和邮寄学习资料。已提交报名的同志,请扫码,联系杨老师。未报名的同志,开班前可继续扫码报名。报名审核通过后,请尽快安排缴费(申请审核通过并完成缴费)报名完成! 具体详情,请扫小程序码。

报名咨询:
杨老师 13717803103 贾老师 15510765111

财务咨询:孙老师1355293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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