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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今起实施!

时间:2023-01-16 来源: 浏览:

四项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今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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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四项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

2023年1月15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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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 1262—202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1993年9月18日批准发布的《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5—93) 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 停止执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和废气中臭气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 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及各类恶臭污染源(包括水域)以不同形式排放的臭气的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本标准与《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5—93)相比, 主要差异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增加了实验过程中使用的材料、仪器和设备等实验用品材质要求;

——增加了标准臭液贮备液和使用液的配制过程;

——完善了样品分类;

——改进了分析方法;

——改进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样品分析数据的计算过程;

——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在规范性附录中增加了实验人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样品中臭气的测定。 

本标准测定方法是嗅觉器官测定法,不受臭气物质种类、种类数目、浓度范围及所含成分浓度比例的限制。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验证单位: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山西省太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保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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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 1262—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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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202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1995年3月25日批准发布的《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 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 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 停止执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 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重量法。 本标准与《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和注意事项4章内容。

——细化分解样品、分析步骤、结果与计算三章内容,增加对样品保存的规定。

——修改方法检出限的规定,明确检出限的测定条件。

——加严对天平精度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大流量或中流量采样器进行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的手工测定,同时适用于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的手工测定。 

当使用大流量采样器和万分之一天平,采样体积为1512m3时,方法检出限为7μg/m3。当使用中流量采样器和十万分之一天平,采样体积为144m3时,方法检出限为7μg/m3。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标准验证单位:北京鹏宇昌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省廊坊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西宁市生态环境监测站、青岛崂应海纳光电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和青岛容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天虹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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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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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1261—202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苯系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 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异丙苯和苯乙烯的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异丙苯和苯乙烯的测定。 

当进样体积为1.0ml时,方法检出限为0.2mg/m3~0.6mg/m3,测定下限为0.8mg/m3~2.4mg/m3。详见附录 A。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验证单位: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镇江环境监测中心、苏州市吴中区环境监测站、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江苏省常州环境监测中心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标准下载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1261—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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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遥感细颗粒物(PM 2.5 )监测技术指南》(HJ 1264—202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卫星遥感细颗粒物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 规定了卫星遥感细颗粒物监测的方法、结果验证、质量控制等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适用于陆地区域卫星遥感细颗粒物监测工作,作为地面监测手段的补充,用于掌握大范围细颗粒物空间分布规律及变化趋势。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江苏省扬州环境监测中心。

标准下载
卫星遥感细颗粒物(PM2.5)监测技术指南(HJ 1264—2022).pdf

素材来源:生态环境部

编辑整理:VOCs前沿(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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