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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总局关于加强带泵汽车罐车安全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6-22 来源: 浏览:

市监总局关于加强带泵汽车罐车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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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带泵汽车罐车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各有关单位 :
为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部署, 进一步加强 安 装 车载 卸液泵的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汽车罐车( 以下 称带泵 汽车 罐车)以及相关固定式压力容器( 以下 称储罐) 的 安全监管, 有效 防范和减少事故,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制造、监检、使用单位落实相关安全要求。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制造要求
(一) 新生产的带泵 汽车 罐车出厂前 , 制造单位应当安装限制卸液泵在设定范围内卸液 (以下 称定点卸液 ) 的 车载中控 装置。 中控 装置是定点卸液的控制中心, 应当能 实时监测 和控制 卸液的合规性。带泵 汽车 罐车的卸液泵系统,应当设置泵出量控制装置,具有紧急情况下的快速切断功能。带泵 汽车 罐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包含 中控 装置 和 卸液泵 系统 操作要求、日常检查和定期维护保养说明,以及必要的 安全 警示性要求等内容。
(二) 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带泵 汽车 罐车定点卸液 信息 管理平台 (以下简称制造单位管理平台) 并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平台主要功能是管理带泵 汽车 罐车与卸液储罐之间 的 识别互认 , 并对卸液储罐进行授权 ,以 确保本 企业 生产的带泵 汽车 罐车只能向管理平台授权的储罐定点卸液。
(三)制造单位管理平台 和罐车 中控装置应当保持互联互通,两者 共同组成带泵罐车定点卸液安全保障系统,应 当 满足下列要求:
1.  带泵 汽车 罐车每次开启卸液泵只能向 制造单位管理平台 授权 的 储罐单向卸液,对 中控装置 无法识别 互认 的储罐,卸液泵无法开启卸液;
2.  安装 在授权 储罐上的液位监测和信息 传输 装置 应当能 实时向 带泵汽车 罐车 中控装置 传输液位变化数据,一旦出现液位异常, 中控装置 应 当能 立即关停卸液泵;
3.  中控装置 被 擅自 拆除或定点卸液控制 功能 失效, 制造单位 管理平台 应当能锁定 卸液泵无法 开 启。
(四)如因带泵汽车罐车不满足上述要求,导致车载 卸液泵向未 经制造单位管理平台 授权的储罐或气瓶卸液,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主动召回带泵 汽车 罐车。
二 、 监检要求
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检验时,应当核查带泵 汽车 罐车是否安装 中控装置 并纳入制造单位管理平台,并在监检证书上注明。
三 、 使用要求
带泵 汽车 罐车使用单位 可以 采用 信息化 技术对本单位的带泵 汽车 罐车 车辆 运行轨迹 、 定点卸液数量、 汽车 罐车 罐内液位、压力和温度 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确保本单位带泵 汽车 罐车的合规使用。一旦发现定点卸液功能失效,应当立即 责令 停止使用,并联系原制造单位进行修复。在日常自行检查中,重点检查内容应当包括 中控装置 、安装在储罐上的液位监测和信息 传输 装置、电子识读装置等功能是否可靠有效。
四 、 监管要求
新 带泵 汽车 罐车在办理 移动式压力容器 使用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 查验 带泵 汽车 罐车监督检验报告, 核查 该带泵 汽车 罐车 是否安装 定点卸液 中 控 装置并已 纳入制造单位管理平台,否则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2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编辑:爱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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