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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假证作业30多年,被查获!

时间:2022-04-12 来源: 浏览:

无证+假证作业30多年,被查获!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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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烟台市应急管理局

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发现

某公司从业人员周某某

正在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其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在应急管理部官网全国统一的

“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上

查询不到相关信息

执法人员责令周某某立即停止作业

并将其带回接受问询

经进一步调查

周某某承认 购买使用特种作业假证 的事实

并供述 其无证从事电气焊作业三十年

在取得假证的近三年内

先后在新疆、南京、杭州、辽宁等地

从事过特种作业工作

周某某 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

违反了《安全生产法》 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等相关规定

相关部门已依法对其立案处罚

同时

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高新区公安部门 对周某某违规动火作业

和购买使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

进行立案调查

对其合并处以 行政拘留15日 的处罚

周某某所在企业特种作业人员

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等相关规定

相关部门已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立案处罚

最终, 给予该企业2万元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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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 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 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 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来源:烟台应急管理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编辑: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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