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了“燃”】燃气公司从事LNG买卖业务,留痕管理有多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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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LNG的物理性质导致其与管道燃气的运输方式不同,因此通常以第三方车辆运输为主并以装车计量单作为结算依据。这便要求燃气公司(无论是购买LNG还是出卖LNG)在LNG购销业务流程中应当具备良好的留痕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避免发生争议损害自身利益。
一、本案当事人
原告:宫金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一:商木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二:刘某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3月29日,原告宫金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一商木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液化天然气(LNG)供应协议,约定:甲(宫金能源有限公司)、乙(商木物流有限公司)双方协议有效期限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供气时间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LNG按重量计价,以吨为单位。协议供气期内,每月乙方向甲方提供购气指标申请书,甲方根据乙方的购气指标申请书,向乙方发出确认函,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乙方向甲方预付购气款后,甲方履行LNG供气义务,购气前双方需核定中国石油A省销售分公司同期柴油零售价格,乙方按确认函支付预付款。甲、方双方在每月25日前根据乙方签收单,经双方核对无异议后,进行结算。
2013年4月3日,商木物流有限公司与刘某签订车辆挂靠协议,刘某将自购的多辆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登记在甲方(商木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并由甲方向乙方(刘某)提供服务。服务期间乙方每年每台车向甲方交付服务费6000元。乙方车辆由乙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甲方不参与乙方经营活动,也不承担乙方任何直接、间接和连带的经济责任。
2014年3月至7月间,案外人李某(原刘某妻子)以银行转账方式先后8次向宫金能源有限公司汇款312448元。
2015年7月25日,李某以现金方式给付宫金能源有限公司气款25160.72元,总计337608,72元。
宫金能源有限公司诉请商木物流有限公司给付欠气款95141.28元(截止到2014年2月28日共欠432750元,已还337608.72元),为此而提供的LNG加注确认单传真件上半部分系打印,而下半部分为手写(宫金能源有限公司单位财务人员书写),亦没有商木物流有限公司签字确认。提供的16张加气记录单,其中12张日期为2014年2月21日,4张日期为2014年4月22日。
宫金能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商木物流有限公司给付欠款95141.28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324元。
三、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宫金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难以支持其欠款主张。其理由如下:
第一,液化天然气(LNG)供用协议中约定,合同履行期限: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而原告提交的加气记录单均系2014年2月份。
第二、液化天然气(LNG)供用协议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其中要求根据商木物流有限公司的签收单,经双方核对无异议后进行结算,而宫金能源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签收单。
第三,宫金能源有限公司主张共欠其气款432750元,已偿还337608.72元,尚欠94141.28元,但从其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对账单及收款收据,缴款人均为案外人李某,而李某并非商木物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其缴款行为不能认定为商木物流有限公司与宫金能源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亦不能认为系商木物流有限公司偿还宫金能源有限公司的购气款。
第四,商木物流有限公司对此欠款不予认可,亦未在签收单上签字确认。
故宫金能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因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四、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宫金能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分析
从法院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出,本案中原告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主要原因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难以明确认定双方之间的液化天然气供用事实,这反映出LNG购销业务中燃气公司严格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双方权利义务受到合同的保障和约束,当发生合同期外的业务往来情形,应尽早签订补充协议或在原协议中以明确的续展条款对该情形进行约定,以此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保障公司利益。同时,在对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无论是转账还是现金的方式,均要注意相关书面票据的签字人及所盖印章,以免发生争议后票据的真实性不被认可。建议燃气公司在实践中注意保留业务双方沟通的书面记录,在处理签收、结算及支付等事宜时严格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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